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公立医疗机构推行“先住院后结算”服务模式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8-07    浏览次数:1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青海省公立医疗机构推行“先住院后结算”

  服务模式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青政办[2012]215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公立医疗机构推行“先住院后结算”服务模式实施方案(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7月30日

  青海省公立医疗机构推行“先住院后结算”

  服务模式实施方案(试行)

  (2012年7月)

  为进一步深化公立医院改革,改进住院费用结算模式,最大程度方便群众就医,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现就在全省公立医疗机构推行“先住院后结算”服务模式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 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和以病人为中心,以便民、利民、惠民为目的,改革传统的住院病人先交押金的做法,实行“先住院后结算”新模式,以优化就医流程,改善就医体验,为病人开通生命“绿色通道”,提供人性化服务,提升服务水平和病人满意度,确保病人得到及时、安全、规范、有效的治疗,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二、实施范围和服务对象

  (一)实施范围。省、州(地、市)、县(市、行委)公立医疗机构(含中医和民族医医院)和乡镇卫生院、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二)服务对象。

  1、参加省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住院患者;

  2、与用工单位签订医疗协议的工伤病人;

  3、“三无”病人(无姓名和居住地等身份证明、无责任承担机构或人员、无抢救治疗费用的病人)、突发公共事件中需紧急救治的患者;

  4、医疗机构认可的其他人员。

  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医疗费用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患者(主要指由于第三人侵权,导致参保人员的人身受到伤害而产生的医疗费用,医疗费用应当由侵权人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非参保人员和流动人员等,本着人道主义的原则,医疗机构要及时予以救治,但不纳入“先住院后结算”服务模式,仍按原规定执行。对跨地区(主要指跨州地市,不含省级医院)住院的参保(合)患者也暂不纳入“先住院后结算”服务模式,待参保(合)人员省内异地结算实现全覆盖后再另行制定办法。

  (三)实施时间。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三、工作措施

  (一)规范服务流程。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在为患者办理住院手续时,根据患者医保证(卡)、身份证或户口本、低保证、五保证、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证等有效证件审核患者参保身份和救助对象身份,对符合条件的患者签订《住院费用结算协议》(见样本),并将医保证(卡)和低保证、五保证、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证原件、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交医疗机构保管,不需交纳住院押金即可入院治疗。医院在患者出院前一日出具发票和总费用清单,由患者或家属到医疗机构出院处办理出院结算手续,交纳自付费用,结清自付费用后,医院退还代为保管的相关证件;医保和医疗救助报销费用由医疗机构定期向医保经办机构和民政部门进行结算。

  (二)落实医保相关制度。各州(地、市)要落实和完善城镇职工、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州级统筹,以提高抗风险能力和方便与医疗机构结算。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省、州(地、市)、县(市、行委)、乡级定点医疗机构分别按照上年度住院患者医保基金月均支出金额的70%、70%、80%、90%按月预拨周转金,并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实行按月结算,具体结算工作应在次月20日前完成,以减轻医疗机构代为结算的资金压力。民政部门对省、州(地、市)、县(市、行委)、乡级定点医疗机构分别按照上年度低保患者月均救助金额的70%、70%、80%、90%按月预拨周转金。积极建立医疗机构诚信评定制度,严格医保基金的使用和管理,严格报销程序。

  医保经办机构和民政部门要按规定及时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参保(合)患者住院报销医药费用和医疗救助费用。对21类重特大疾病新农合、城镇居民医保患者的医药费用和医疗救助费用报销,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12]86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青海省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青政办[2012]87号)执行。

  (三)加强信息网络使用和管理。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要大力推进信息化建设、使用和管理,力争尽快实现全省参保(合)人员在省内各级定点医疗机构看病就医“一卡通”和医保经办机构与各级医疗机构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以方便患者就诊、费用查询、费用即时结报和核实患者身份。

  (四)有效规避欠费风险。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建立欠费预警机制,各级公立医疗机构要及时向相关医保经办机构报告参保患者欠费信息,实行患者就医诚信等级管理,督促患者自觉付费。对经督促仍不交欠费患者及其家庭成员,在其缴纳下年度参保费用时,责令其交清住院所欠费用后再允许参保。在欠费未纠正前暂停其医保待遇资格,再次就医不享受“先住院、后付费”服务。

  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加强与医疗机构的协商、沟通,探索建立风险分担机制。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医疗机构因救治“三无”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给予适当补助。

  (五)规范诊疗行为。医疗机构要规范诊疗行为,严格出入院标准,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治疗,切实减轻群众就医负担。加强医患沟通,充分尊重患者知情权,严格执行自费药品、自费诊疗项目病人(或家属)签字制度。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住院费用“一日清单”制度,每日向患者提供治疗措施、治疗费用等清单,并由患者签字确认。加强住院病人转诊管理工作,正确引导常见病、多发病患者县域内就医,危重、疑难病患者及时转诊上级医疗机构,形成“基层首诊、双向转诊”的合理就医模式。

  四、工作要求

  (一)各级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财政等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切实做好“先住院后结算”服务模式推行工作。

  (二)各级医疗机构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制定完善《住院费用结算协议》。以推行“先住院后结算”服务模式为契机,进一步转变服务理念,优化服务流程,提升服务内涵。严格落实各项医疗服务核心制度,规范诊疗行为,控制医药费用,努力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安全、价廉的医疗服务。

  (三)各级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先住院后结算”服务模式开展情况的督导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总结推广典型经验,确保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切实让广大群众享受到医改成果。

  (四)加强宣传引导,大力宣传“先住院后结算”诊疗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基本做法,教育引导广大群众自觉遵守社会道德规范,树立诚信意识,及时总结和宣传工作中出现的好经验、好做法,为继续深化医改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附件:青海省公立医疗机构先住院后结算协议书(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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