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湖景区保护利用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7-17    浏览次数:2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湖景区保护利用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七月三日

 

青海湖景区保护利用管理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青发[2009]4号)和《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青海湖景区管理体制机制的意见》(青办发[2012]27号),设立青海湖景区保护利用管理局,为省政府派出的正厅级行政机构,并为青海湖景区保护利用工作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

  一、主要职责

  青海湖景区保护利用管理局为省政府对青海湖景区实施“统一保护、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利用”的主管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界定的青海湖景区范围实施行政管理,承担管理景区建设规划、生态保护和促进旅游发展的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起草青海湖景区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及有关规范性文件并负责监督执行。

  (二)负责拟订青海湖景区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研究提出青海湖景区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并负责落实。

  (四)对景区内的建设规划实施统一管理。负责景区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工农牧业及民用设施规划的审批。

  (五)对景区内的旅游业实施统一管理。编制旅游业发展规划并引导旅游产业发展,负责旅游设施的规划建设与管理。

  (六)拟订青海湖景区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管辖范围内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核工作;承担管辖范围内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

  (七)负责景区内的执法工作。监督检查规划实施、旅游市场秩序、旅游服务质量;承担青海湖通航水域水上安全、水上运输监管职责;负责景区内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八)组织青海湖景区旅游整体形象的对外宣传和招商引资工作。实行从事旅游经营企业、个体经营户旅游市场准入管理。

  (九)管理局系统直属机构和单位,协助管理省直部门在景区的派驻机构。

  (十)承办省政府和青海湖景区保护利用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景区协作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保密、信访、督查督办、新闻发布、政务公开、应急管理、信息网络、后勤事务等工作。负责景区县、乡(镇)政府和有关单位相关事务的沟通与协调工作。

  (二)规划建设处

  拟订青海湖景区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年度计划;提出景区发展有关政策建议;负责景区经济运行分析;承担景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编制和项目申报工作;负责景区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工农牧业及民用设施规划的审批工作。承担景区建设项目招商引资的具体工作。

  (三)旅游管理处

  研究拟订景区旅游市场开发规划,负责景区内旅游经营项目审批工作;负责景区乡村旅游网点布局和规范管理;组织景区旅游整体形象对外宣传、旅游市场宣传营销活动和景区旅游产品研发;策划、承办景区内开展的各类旅游活动;监督管理导游队伍和旅游服务质量;负责旅游安全,协调处理重大旅游投诉,指导旅游应急救援工作。

  (四)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局

  负责景区内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开展景区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和荒漠的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依法组织、管理野生动植物保护、栖息地恢复、疫源疫病监测;负责管辖范围内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指导和协调解决景区内重大环境问题,依法查处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管辖范围内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核报批工作。

  (五)财务统计处

  编报局本级及二级预算单位部门预决算并组织执行;负责局本级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编报各类财务报表工作;指导、监督系统内财务、国有资产、政府采购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承担对所属单位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的监督,组织开展统计和内部审计工作;提出扶持景区旅游业发展的财政、金融等有关政策建议。

  (六)执法局

  组织起草景区有关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承担景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承担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依照景区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在景区范围内开展规划管理、旅游市场整治、生态环境保护和路政等行政执法工作,并赋予行政处罚权;参与配合相关执法部门查处重大案件。

  (七)青海湖海事局(挂青海湖水运管理局牌子)

  组织实施国家水上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法规和规范、标准,拟订辖区内有关海事管理的法规规章;负责青海湖通航水域水上安全,防止水上船舶污染;负责辖区内船上工作人员安全生产和适任资格培训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区域内的搜救行动,处理海上搜救中心日常业务;依法调查处理辖区内水上交通事故;负责水上运输监管工作,监督检查辖区码头、航道、泊位安全,应急处理辖区水域内有碍通航秩序、影响通航环境的异常情况。

  (八)人事处。

  承担组织(人事)、机构编制、教育培训、离退休干部管理等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党群工作;负责局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及民族团结进步工作。

  三、人员编制

  青海湖景区保护利用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04名(含森林公安政法专项编制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0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景区协作办公室专职副主任各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5名。

  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16名。

  四、其他事项

  (一)青海湖景区保护利用管理局挂青海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青海湖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局、青海省青海湖省级地质公园管理局牌子。

  (二)将省民政厅安置农场划入青海湖景区保护利用管理局管理。

  (三)青海湖景区保护利用管理局一名副局长兼任景区协作办公室主任,海南州共和县、海北州海晏县、刚察县的常务副县长和青海湖景区治安管理局、青海湖景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的局长兼任景区协作办公室副主任。

  五、附则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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