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藏高原农副产品集散中心试运营期间商户入场交易奖励办法

发布日期:2012-08-01    浏览次数:4

  一、奖励对象

  (一)进入集散中心采购货物的买方车辆。

  (二)进入集散中心从事卖货交易活动的车辆。

  二、奖励期限

  (一)进入集散中心采购货物的买方车辆,自2012年7月30日00:00时起(以集散中心统计的入场时间为准),截止2012年8月13日23:59时(以集散中心统计的出场时间为准)。

  (二)进入集散中心从事卖货交易活动的车辆,自2012年7月29日00:00时起(以集散中心统计的入场时间为准),截止2012年8月13日23:59时(以集散中心统计的出场时间为准)。

  三、奖励标准及名额

  (一)进入集散中心采购货物的买方车辆(当天00:00时——23:59时)奖励标准如下:
 


  四、享受奖励的条件

  (一)进入集散中心采购货物的买方车辆:

  1、在当天奖励名额以内;

  2、须空车进入集散中心各交易区域;

  3、出场时所采购货物的实际重量(以集散中心出口称重为准),须达到上表实际载重标准以上;

  4、持有集散中心发放的号码牌;

  5、必须有真实的交易背景,如集散中心发现有弄虚作假、欺骗等行为,不予奖励并按骗取金额的双倍进行罚款。

  (二)进入集散中心从事卖货交易活动的车辆:

  1、车辆进入集散中心时,所载货物的实际重量(以交易单记载重量为准),须达到上表实际载重标准以上;

  2、车辆驶出集散中心时须已完成交易;

  3、持有集散中心出具的交易单,每一张交易单享有一次奖励;

  4、必须有真实的交易背景,如集散中心发现有弄虚作假、欺骗等行为,不予奖励并按骗取金额的双倍进行罚款。

  五、领取奖励资金的办法及地点

  (一)进入集散中心采购货物的买方车辆:满足享受奖励条件的车辆,于出场时交回号码牌,领取当天奖金;当天不领取的,号码牌作废,奖金不予发放。

  (二)进入集散中心从事卖货交易活动的车辆:在奖励期限届满后五日内凭集散中心出具的交易单(原件)一次性进行结算,领取奖金。逾期不办理结算则作废,奖金不予发放。

  垂询电话:(0971)4395666 4395777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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