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和《财政部关于支持农民合作组织发展促进农业生产经营体制创新的意见》(财农〔2013〕7号)有关文件精神,推动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提高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2013年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资金实行分类扶持管理,即对省级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示范社(以下简称示范社)实行“市县申报,省级审批,资金带帽下达”的方式实施,对其他合作社采取“省级定条件,县级定项目,资金切块下达”的方式实施。现就做好2013年示范社扶持资金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财政支持的示范社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其他相关管理规定,有固定的办公、服务场所及必要的设施。
(二)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法人营业执照2年以上(以本方案下达时间为准),并取得国家级或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示范社称号。
(三)财务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财会〔2007〕15号)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配备专业的会计核算人员。总账、各类明细账账册齐全、记账准确、完整,能全面反映合作社的财务状况,鼓励使用电脑会计软件记账。
(四)运作正常。制定了内部管理制度,具有一定的产业基础和规模,带动能力强,能有效地为合作社员提供农业专业服务,民主管理,社员拥护。示范社成员原则上不少于100人。
二、财政资金支持的范围、环节和标准
(一)财政资金支持范围。一是引进新品种和推广新技术;二是雇请专家和技术人员提供管理和技术服务;三是对合作社成员开展专业技术、管理培训和提供信息服务;四是组织标准化生产,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建设;五是农产品粗加工、整理、储存和保鲜;六是获得认证、品牌培育、营销和行业维权等服务;七是农民用水户协会管护农田水利设施支出;八是改善服务手段和提高管理水平等其他支出。
(二)财政资金支持环节。财政资金支持环节不得超过3个,且不得用于人工费(聘请专家费用除外)、水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车辆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土地租金及平整等支出。其中培训费所占比例不得超过扶持资金的10%,培训费支出必须与培训工作直接相关,不得于用于其他与培训工作间接或无关的支出。
(三)项目扶持标准。每个示范社扶持标准为60万元,示范社配套投入比例不得少于1:1。
三、申报控制数
根据预算资金安排及各市县示范社数量情况,现下达你市(县)2013年示范社项目资金申报控制数 万元,示范社扶持数量控制数 个,同时,可按示范社扶持数量控制数上浮30%进行申报。
四、项目申报与审批程序
(一)组织工作。本申报通知下达后,市县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公开方式进行广泛宣传和发动,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示范社(含农业、畜牧、农机、热作、农经、渔业、林业等)申报项目。
(二)项目申报。符合条件的示范社应当按照申报通知要求,认真准备申报材料,积极向市县财政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三)项目初审。接受项目申请后,市县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项目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对所申报项目进行初审。专家组构成中,每个项目类别至少有一名该领域的技术专家,同时应有一名财务专家。参与初审的专家应当具备一定的技术职称,专家组人数原则上不少于5人。专家组应从各自专业角度对项目的可行性、可操作性和财务状况等方面出具评审意见。
(四)资金申请。初审结束后,市县财政部门应当根据项目评审情况,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下达的控制数范围内择优确定拟扶持项目,并公示7天无异议后,于6月30日前,联合书面向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厅提出专项资金申请。
市县申请专项资金支持应报送以下材料:1. 正式资金申请文件(文件中应对申报项目进行排序);2. 相关附件(附件1-3);3. 专家评审意见书(含财务状况意见);4. 合作组织章程、财务制度、机构代码证、注册登记证等复印件;5. 合作社入社社员证明(社员明细及签印等);6. 县级项目主管部门出具的运作正常证明;7. 示范社证明文件;8. 评审专家职称复印件;9. 合作社近两年经有资质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
市县财政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对其申报的项目内容和材料的真实性、可行性和合规性负责。
(五)项目复核及资金拨付。收到市县项目推荐材料后,省农业厅负责对各市县申报的项目材料进行复核,并填列附件4后向省财政厅提出项目安排建议。对符合扶持条件的项目,省财政厅按有关程序将资金拨付到项目所在市县财政部门执行。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各级责任。各市县财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示范社的申报工作,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项目的申报受理、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加强政策宣传、严格项目公开公示。各市县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项目申报的宣传工作,通过网络、电视、报纸等多种媒体公布项目申报条件和要求,提高政策透明度。同时要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做好拟申报示范社项目的公开公示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三)各级主管部门要督促示范社加强内部监管,按照财务会计要求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尤其是财政补助示范社形成的资产,由合作组织依法占有和使用,并及时向全体社员公开。
附件:1. 2013年示范社项目申报标准文本
2. 2013年示范社基本情况表
3. 2013年示范社项目资金筹措表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农业厅
2013年6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