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商务厅:关于征集2012年外经贸发展专项资支持项目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8-09    浏览次数:2

各州(地、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省级相关企业和单位: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相关规定和省政府《青海省对外贸易发展指导意见》(青政办[2011]305号)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快我省外贸发展,转变外贸发展方式,提升外贸发展质量和水平,现就申报2012年我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范围

  未列入《青海省对外贸易发展实施方案》支持范围,但具有进出口业绩或有发展潜力的企业,并符合我省产业发展方向的项目。

  二、支持重点

  围绕我省工业和农业“十大”优势产业,重点支持以藏毯(手工、机织)、穆斯林民族服饰及用品、羊毛、山羊绒及毛条、牛羊驼绒织物及制品、纺织纱线、高原特色枸杞及沙棘等生物制品、新能源、新材料、高新技术产品、高原特色农畜产品、民族文化产品等。

  三、支持内容

  (1)支持进出口企业实施以提升产业级次为目的的技术改造项目,特别是以高新技术、新能源、新材料、装备制造业等新型产业发展的技改项目。

  (2)支持我省高原特色产品出口,对检验检疫、有机认证、产品质量、安全性、商标注册等设备测量费、注册费等给予支持。

  (3)支持有关企业在出口产品基地内的项目建设。

  四、申报要求

  1、项目管理严格按照财政部、商务部印发的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有关管理办法和《青海省对外贸易发展指导意见》(青政办[2011]305号)有关要求执行。

  2、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要严格按照支持范围进行项目征集和遴选,严格把关,对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以正式文件逐级联合上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级单位和企业直接上报外,其它单位和企业按属地原则上报,逾期及单独上报的不予受理。

  3、申报材料包括项目基本情况表、项目建议书、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国税登记证复印件、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及与项目相关的文件、批复、资质证书和联系方式等资料。

  4、严把项目审核申报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申报:(1)列入我省淘汰产能的项目;(2)在财政部门开展的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中有严重问题的;(3)未按照财政部《关于扩大非国有企业财务快报试点的通知》规定向当地财政部门定期及时报送企业财务信息的企业项目(2012年新建企业除外)。

  5、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于8月20日前将推荐项目基本情况表报送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并附电子版)。其他申报材料接通知后再报送。

  省商务厅对外贸易处

  联 系 人:李正欣

  联系电话:0971—6321736   传真:0971—6321736

  省财政厅企业处

  联 系 人:翟进全

  联系电话:0971—6142009   传真:0971—6133963

  附:2012年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汇总表

  二O一二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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