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规定》出台

发布日期:2012-08-10    浏览次数:1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及时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营造良好的城乡环境,《西宁市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规定》出台。

  明确了职责分工

  《规定》明确了制止和查处建设职责的分工,对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上建成违法建设的有关问题作出规定,确立了违法建设的巡查制度,统一了西宁市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的程序和工作标准,明确了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行政处罚的具体规定。

  确立了巡查制度

  《规定》确立了违法建设的巡查制度,规定西宁市各区县人民政府、政府各有关部门的巡查责任,巡查制度确立从源头控制出发,按照属地原则,制定巡查管控方案,分类确定巡查时段和巡查重点,及时发现、制止违法建设,并按照职责查处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各区县政府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日常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和劝阻违法建设行为,特别是辖区内的国家重点项目和城中村以及纳入旧城改造的地区,将作为重点巡查区域。同时明确了城镇违法建设和乡村违法建设的停止建设、处理、强制拆除等工作程序。

  对强拆要作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规定》要求,对重大违法建设的强制拆除,各区人民政府应当作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情况拟订现场强制拆除工作方案。《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对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也作了相关规定。按照《规定》,在已建成的居住建筑区域内,不得擅自新建、改建、扩建、翻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本区域内违法建设行为的,有权予以制止,并及时向负有查处职责的机关报告。

  规定了罚款的具体操作方式按照我国《城乡规划法》规定的行政处罚,西宁市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规定了罚款、拆除、没收实物和没收违法所得的具体操作方式。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城镇违法建设,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作者:吴亚春彭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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