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二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8-03    浏览次数:1

  青海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十二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

  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政[2012]31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现将《青海省“十二五”时期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

  青海省“十二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

  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

  “十二五”时期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攻坚阶段,也是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的关键时期。根据国务院《“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国发〔2012〕11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青发〔2009〕13号),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居民健康需求,巩固完善前三年改革成果,实现2020年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既定目标,特制定本规划。本规划主要明确“十二五”期间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阶段目标、改革重点和主要任务。

  第一章  规划基础

  自2009年新一轮医改启动实施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全省上下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完善政策,健全制度,加大投入,统筹推进,医改工作取得了明显的进展和成效,实现了阶段性目标,有利的促进了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可及性、便利性,看病贵、看病难、看病远问题有所缓解,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迈出了坚实的步伐,为深入推进“十二五”时期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奠定了扎实基础。

  全民医疗保障制度基本建立,保障水平显著提升。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基本建立,取消省内户籍限制,允许城镇居民异地参保,实行个人缴费结转,2011年全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参保(合)人数达500万人,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参保人数达10万人,覆盖面超过95%。筹资和保障水平明显提高,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人均筹资标准达300元,普遍建立了门诊统筹,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达71%,住院医疗费用救助比例达90%。积极推进医保城乡一体化,保障范围不断扩大。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初步建立,药品价格明显降低。全省14个试点县级公立医院、所有政府办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所有行政村卫生室全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并实行零差率销售。药物招标采购新机制初步建立,基本药物、大宗非基本药物和一般医用耗材按照“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双信封制”的要求,全部实行了以省为单位集中招标采购、统一配送。基本药物中标价平均降幅达49.45%,累计减轻群众用药负担7.3亿元。药品质量安全保障得到明显加强。

  城乡医疗服务体系逐步完善,卫生资源大幅增加。覆盖城乡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基本建成,1054所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机构得到改造建设,基本实现了每个县都有达标的县级医院、1—3所达标的乡镇卫生院、100%村卫生室达到标准化建设水平,全省有18家县级医院与国家一流医院开通远程会诊系统。全省医疗卫生机构数达5890个,卫生人员总数达3.7万人,病床数达2.3万张;卫生总费用达94.8亿元,比2008年增长1.7倍,人均卫生费用1672元,增长1.6倍。

  公共卫生服务水平不断提高,群众受益明显扩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免费向城乡居民提供,服务项目由国家的10类扩展到13类,人均经费标准达25元,全面实施8类国家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农牧民健康档案从无到有,城乡居民健康档案规范化电子建档率达72.6%,完成了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体检,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规范化管理显著提高,大幅超额完成了白内障免费复明手术国家任务。

  基层综合改革扎实稳步推进,服务效率明显提高。以破除“以药补医”机制为核心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积极推进,全面实施了管理体制、人事制度、分配制度、补偿机制等综合改革,推行以服务数量、质量、效果及居民满意度为主要指标的绩效考核机制,服务效率有了明显提高。2011年全省对村医的政府补助标准统一提高到8000元,新增学历补贴和水电暖补贴各1000元,夯实了“网底”功能。基层初步建立了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新机制。

  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稳中求进,改革取得积极突破。西宁市、格尔木市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稳步推进,围绕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开进行积极探索,体制机制性改革取得实质性突破;14个县级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全面启动,实施了全面取消以药补医、人员总量核定、人事分配制度、建立经费补偿机制等10个方面的综合改革;公立医院便民利民惠民措施全面推开,多元化办医取得进展。

  基层人才培养培训力度加大,服务能力明显提高。启动实施了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人才培养规划,大规模培训县乡村卫生人员,三年共培训1.6万人次。实施免费培养全科医生规划,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充本科医学人才。设立了专项人才奖励基金,对基层骨干、优秀人才予以奖励。加强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才队伍建设,有效提高了卫生服务能力。

  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是一项长期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随着改革向纵深推进,利益格局深刻调整,体制性、结构性等深层次矛盾集中暴露,改革面临的困难增多,难度明显加大。

  发展基础相对薄弱。全省医疗卫生资源总量不足,设施、设备建设达标率较低,城乡和区域之间发展不平衡,资源配置不合理,占全省总人口64%的农牧区只拥有38%的卫生资源,每千名农牧民拥有病床仅为0.75张。卫生服务水平特别是基层医疗服务能力不高,与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要求不相适应的矛盾依然突出。

  机制改革仍需深化。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基本药物制度还需巩固完善,基层综合改革成果有待进一步巩固提高,公立医院改革需要深化拓展,发展新模式有待进一步探索,推进社会办医仍需加大力度。

  人才队伍建设滞后。卫生人才队伍总量不足和结构不合理的矛盾依然突出,缺乏学科带头人、医疗技术骨干、全科医生。乡镇卫生院医务人员和村医获得执业医师资格的比例仅占43.5%和12%,人才队伍素质不高,人才匮乏已成为制约我省卫生事业可持续发展的瓶颈之一。

  信息化建设水平低。我省卫生信息化建设起步晚、起点低,卫生综合管理、医院信息系统、药物监测、医保信息平台等相对分散,未实现有效整合,区域性及医疗卫生各领域内信息化建设发展不平衡,缺乏顶层设计,技术标准不统一,难以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互联互通。

  医疗产业发展不足。全省非基本医疗服务发展缓慢,社会办医只占医疗资源的6.77%,总量小,比重轻,份额低,未形成良性的市场竞争,缺乏与医疗服务密切联系的老龄服务、残疾人服务、特需护理等,不能满足城乡居民多层次、多元化的医疗需求。

第二章  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维护和增进人民健康为宗旨,以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建设为主线,以全民医保建设、基本药物制度巩固和公立医院改革为重点,以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循序推进为基本路径,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统筹推进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公共卫生、药物供应以及监管体制等领域综合改革,实现从打好基础向提升质量、从制度建设向健全完善、从试点探索向全面推进转变。增强全民医保的基础性作用,形成人民群众“病有所医”的制度保障,强化医疗服务的公益性,提高医药卫生体制的运行效率,优化卫生资源配置,重构药品生产流通秩序,不断提高全省人民健康水平,使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

  二、基本原则

  ———坚持立足省情。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创新体制,加快发展,逐步建立符合省情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

  ———坚持以人为本。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的核心理念,以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提高全民健康水平。

  ———坚持统筹推进。统筹推进各项改革,坚持以预防为主、以农牧区为重点、中西医并重,促进城乡医药卫生事业协调发展。

  ———坚持强化机制。注重体制机制建设,着力解决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建立健全稳定长效、规范有序的改革新机制。

  ———坚持政府主导。发挥政府在编制规划、基本建设、设备配置、人才培养等方面的主导作用,加大投入,扩大供给,确保公共医疗卫生回归公益性。

  三、主要目标

  加快推进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建设,以基本医疗保障为主体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进一步健全,通过支付制度、重特大疾病保障机制等改革,明显提高保障能力和管理水平;基本药物制度巩固完善,药物招标采购新机制不断健全,药品生产流通秩序逐步规范,医药价格体系逐步理顺;进一步巩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机制,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能力明显增强;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现阶段性目标,西宁市和格尔木市公立医院改革稳步推进,社会办医取得积极进展;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人才队伍建设得到加强,基层人才队伍结构优化、素质能力明显提高;基础设施建设得到加强,民族医药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卫生信息化水平明显提高;监管制度不断完善,对医药卫生的监管普遍得到加强。

  到2015年,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更加公平可及,服务水平和效率明显提高,卫生总费用增长得到合理控制,政府卫生投入增长幅度高于经常性财政支出增长幅度,政府卫生投入占经常性财政支出的比重逐步提高,群众负担明显减轻。

  ———约束性指标。全省卫生总费用占生产总值的比重达6.9%,卫生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例达7%,个人卫生支出占卫生总费用的比例降低到25%;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新农合参保(合)率分别达到98%以上。

  ———预期性指标。城乡居民医保人均筹资标准达到500元左右;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均经费标准提高到60元以上;全省县级综合医院二甲水平达标率100%;农牧区每个乡镇卫生院至少有2名以上全科医生,城市每万名居民有2—3名合格的全科医生;每千人口执业(助理)医师数达到2人,每千人口护士注册数达到2.3人,每千人口医疗机构床位数达到4.2张;婴儿死亡率降低到14‰以下,孕产妇死亡率降低到35/10万以下,人均期望寿命达到73岁。

  第三章  重点任务

  一、加快健全全民医保体系

  巩固完善全民医保体系,重点是扩大范围和提升质量。稳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加强管理服务能力,完善城乡救助制度,切实解决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保障问题。通过支付方式改革,加强医保经办机构和医疗机构控制医药费用过快增长的责任。

  (一)巩固扩大医保参保扩面。着力推进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扩面工作,重点做好农民工、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在校学生和学龄前儿童,以及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等人群的参保工作,完善异地参保、基本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等政策,鼓励用人单位和城镇居民参保。

  (二)提高医保筹资保障水平。积极探索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筹资机制,到2015年,城乡居民医保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400元以上。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分别达到88%和80%以上,实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达到80%和70%左右。稳步推进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统筹支付比例提高到50%以上。进一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达到30万元,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达到12万元。

  (三)建立重大疾病保障制度。完善重特大疾病保障办法,逐步提高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基金水平,扩大疾病保障种类,充分发挥基本医保、医疗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其他形式补充医疗保险和社会慈善的协同互补作用,切实解决重特大疾病患者的因病致贫问题。在提高基本医保最高支付限额和高额医疗费用支付比例的基础上,统筹协调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政策,积极探索利用基本医保基金购买商业大病保险或建立补充保险等方式,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加强与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加大对低收入大病患者的救助力度。

  (四)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加大救助资金投入,筑牢医疗保障底线。资助低保家庭成员、五保户、重度残疾人、低收入重病患者及家庭等特殊困难群体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取消救助起付线,提高封顶线,对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住院自负医疗费用救助比例提高到90%以上。加大重特大疾病的救助力度,无经济负担能力的病人发生急救急诊医疗费用通过医疗救助基金、政府补助等渠道解决。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发展慈善医疗救助。鼓励工会等社会团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医疗互助活动。

  (五)完善基本医保管理体制。加快建立统筹城乡的基本医保管理体制,全面实现统筹区域内的“五统一”,完善州级统筹管理工作,逐步建立省级风险调剂金制度,推进基本医保省级统筹。按照管办分开原则,完善基本医保管理和经办运行机制,明确界定职责,进一步落实医保经办机构的法人自主权,提高经办能力和效率。

  (六)提高医保管理服务水平。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即时结算,使患者看病只需支付自负部分费用,其余费用由医保经办与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建立异地就医结算机制,到2015年,全面实现省内医疗费用异地即时结算,初步实现跨省医疗费用即时结算。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结算衔接。加快建立基金管理、费用结算与控制、医疗行为管理与监督等复合功能的医保信息系统,全面实现与定点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的对接。加强基本医保基金收支管理,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基金当年结余率控制在10%以内,累计结余控制在15%左右,职工医保基金控制在合理水平。完善基本医保基金管理监督和风险防范机制,防止基本医保基金透支,保障基金安全。

  (七)改革完善医保支付制度。加大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力度,结合疾病临床路径实施,积极推行按病种付费、按人头付费、总额预付等付费方式改革,增强医保对医疗行为的激励约束作用。推行参保(合)病人住院医药费用周转金制度,建立医疗保险对统筹区域内医疗费用增长的制约机制,制定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总体控制目标并分解到定点医疗机构,将医疗机构次均(病种)医疗费用增长控制和个人负担定额控制情况列入医保分级评价体系。医保支付政策进一步向基层倾斜,引导群众小病到基层就诊,促进分级诊疗制度形成。将符合资质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纳入医保定点范围,逐步将医保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的监管,加大对骗保欺诈行为的处罚力度。

  (八)积极发展商业健康保险。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鼓励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开展各类医疗保障经办服务。完善商业健康保险产业政策,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发展基本医保之外的健康保险产品,开发长期护理保险、特殊大病保险等险种,实现基本医保与商业保险良性互动,不断满足多样化的健康需求。鼓励企业、个人参加商业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落实税收等相关优惠政策。简化理赔手续,方便群众结算。加强商业健康保险监管,促进其规范发展。

  二、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

  巩固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补偿机制、人事分配和药品供应等综合改革,持续扩大基层医改成效。

  (一)扩大基本药物实施范围。巩固政府办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行政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并实行零差率销售的成果。县级公立医院全面实行基本药物制度,并实行零差率销售。落实基本药物配备使用和医保支付政策。鼓励其他医疗机构使用基本药物,有条件的地区实行零差率销售。对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各地可结合实际,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将其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

  (二)完善基本药物用药目录。建立科学规范的基本药物遴选机制,根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结合我省民族医药发展和高原病、地方病等疾病需要及群众用药习惯,及时调整增补基本药物用药目录,优化基本药物品种、类别,适当增加慢性病、儿童等用药品种,减少使用率低、重合率低的药品,保持合理的基本药物数量,更好地满足群众基本用药需求。增补药品要严格执行基本药物相关政策。建立和完善基本药物临床综合评价体系,对临床使用的基本药物,从安全性、疗效性以及药品的剂型、规格、包装进行综合评价。对基本药物和高风险品种实施全品种覆盖抽验,定期发布药品质量公告。

  (三)完善药物招采配送机制。进一步健全完善药物招标采购新机制,坚持基本药物(含省级增补品种)、非基本药物和一般医用耗材以省为单位集中采购,实行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双信封制、集中支付、全程监控采购办法。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进一步完善药品质量评价标准和评标办法,既要降低虚高的药价也要避免低价恶性竞争,确保药物安全有效、供应及时。对量小、临床必需的基本药物可采取招标定点生产等方式确保供应。提高基本药物生产技术水平和供应保障能力,确保传染病治疗药品和急救药品类的供应保障,完善基本药物储备制度。建立从中标企业到医疗机构的便捷、安全、相对稳定的配送通道,提高中标产品的配送及时率。

  (四)深化夯实基层综合改革。巩固基层改革成果,完善竞争性的用人机制,健全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财政补偿机制,对人员工资、公用经费、专项资金以及建立基本药物制度补助等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予以保障。全面落实一般诊疗费及医保支付政策,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转。健全绩效评价和考核机制,在平稳实施绩效工资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比重,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拉开收入差距,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

  三、积极推进公立医院改革

  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质,按照“管办、政事、医药、营利与非营利分开”的要求,以县级医院为重点,统筹推进管理体制、补偿机制、人事分配、价格机制等综合改革,大力开展便民利民惠民服务,逐步建立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公立医院运行新机制。

  (一)强化落实政府办医职责。强化政府职责,科学制定区域卫生规划,明确省、州、县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合理确定公立医院(含国有企业医院)数量和布局,规范建设标准和设备配备。整合辖区内检查检验资源,促进大型设备资源共建共享。进一步落实政府对公立医院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公共卫生服务、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和政策性亏损等投入政策。坚持公立医院面向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主导地位,积极扭转公立医院逐利行为。

  (二)全面推进县级医院改革。县级公立医院是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的龙头。要把县级公立医院改革放在突出位置,以破除“以药补医”机制为关键环节,统筹推进取消以药补医、人员总量核定、经费补偿机制、人事分配制度、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医保支付方式、医院能力建设、便民惠民措施、医院管理、医德医风建设、后勤社会化管理等方面的综合改革。加强以人才、技术、重点专科为核心的能力建设,巩固深化三级医院对口支援县级医院的长期合作帮扶机制,县级医院可设立特设岗位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力争使县域内的就诊率提高到90%左右。

  (三)深入推进城市医院改革。按照上下联动、内增活力、外加推力的原则,进一步深入推进西宁市、格尔木市公立医院改革,拓展深化改革内容,创新体制机制,提高服务质量和运行效率,尽快形成改革的基本模式并在全省范围内推开。公立医院资源丰富的地区,可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包括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在内的部分公立医院改制重组。鼓励社会资本对部分公立医院进行多种形式的公益性投入。以合资合作方式参与改制的不得改变非营利性质。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四)完善经费补偿机制改革。加快推进医药分开,全面取消县级公立医院药品加成,取消药品加成的经费缺口部分,由各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将公立医院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财政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财政补助两个渠道。医院由此减少的合理收入或形成的亏损,通过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增加政府投入等途径解决。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按照总量控制、结构优化的原则,适当提高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诊查费、手术费、护理费等医疗服务价格,降低检验检查类项目价格,加强医用耗材价格管理。政府投资购置的公立医院大型设备按扣除折旧后的成本制定检查价格,贷款或集资购买的大型设备原则上由政府回购,回购有困难的限期降低检查价格。医疗技术服务收费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政策范围。各级财政要按实际情况调整支出结构,切实加大投入。

  (五)积极控制医疗费用增长。强化医保对医疗服务的监管控制作用,引导医疗机构主动控制成本、规范诊疗行为。逐步实现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公立医院通过谈判方式确定服务范围、支付方式、支付标准和服务质量要求。实行同级医疗机构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严格控制基本医保药品目录使用率及自费药品控制率的比例。将次均费用和总费用增长率、住院床日以及药占比等控制管理目标纳入公立医院目标管理责任制和绩效考核范围。加大对开大处方、重复检查、滥用药物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对费用增长速度较快疾病行为的重点监控,控制公立医疗机构提供非基本医疗服务。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医疗服务收费和药品价格监督检查。

  (六)稳步推进管理体制改革。强化卫生行政部门规划、准入、监管等全行业管理职能。探索设立专门管理机构等多种形式确定政府办医机构,由其履行政府举办公立医院的职能,负责公立医院的资产、财务监管、绩效考核和医院主要负责人的任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不得兼任公立医院领导职务,逐步取消公立医院行政级别。

  (七)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探索建立理事会等多种形式的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明确理事会和院长职责,公立医院定位、发展规划、重大投资等权力由政府办医机构或理事会行使。以资产和技术或以区域性覆盖为纽带,鼓励组建集约化医疗集团模式。建立院长负责制和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制度,落实公立医院用人自主权,实行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推进公立医院医务人员养老等社会保障服务社会化。建立以公益性质和运行效率为核心的公立医院绩效考核体系,提高人员经费支出占业务支出的比例,提高医务人员待遇,院长和医院管理层薪酬由政府办医机构或授权理事会确定。严禁把医务人员个人收入与医院的药品和检查收入挂钩。完善公立医院财务核算制度,加强费用核算和控制,建立医院总会计师制度,强化审计制度。

  (八)开展医院管理服务创新。深化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不断完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持续提高医院管理水平和医疗服务质量。大力推行临床路径,开展单病种质量控制,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推广应用基本药物和适宜技术,规范抗菌药物等临床用药。优化服务模式和服务流程,开展“先诊疗、后结算”,全面推行便民惠民措施,简化挂号、就诊、检查、收费、取药等流程,积极推进区域统一预约挂号平台建设,普遍实行预约诊疗,大力推广优质护理,改善就医环境,明显缩短病人等候时间,方便群众就医。完善投诉机制,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四、统筹推进相关领域改革

  进一步增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各项政策的协同性,继续提升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建设水平,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加强民族医药传承和创新,积极推进多元化办医,加快人才培养和信息化建设,加强药品生产流通和医药卫生监管体制改革,充分发挥政策叠加效应。

  (一)提升医疗服务能力建设水平

  加快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加强医疗服务体系薄弱环节建设,优先支持基层医疗资源缺乏地区的发展,继续支持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到2015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达标率达到95%以上。加大县级公立医院建设,加强州地市级综合医院、省级妇儿专科医院和县级医院妇儿科室建设,支持医疗机构临床重点专科建设,支持省级医院建设。鼓励发展康复医疗和长期护理。

  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继续加强基层在岗人员培训,重点提供具有全科医生特点、促进基本药物使用等针对性和实用性强的培训项目。进一步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药行为。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取主动服务、上门服务等方式,开展巡回医疗,推动服务重心下沉,服务内容向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转变。建立健全分级诊疗、双向转诊制度,积极推进基层首诊制。明显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急诊量占门急诊总量的比例。

  筑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加大对村卫生室的扶持力度,进一步提高村医补助标准,完善乡村医生的养老政策和退出机制。加强乡村医生培训和后备力量建设,逐步推进乡村医生向执业(助理)医师转变,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通过定向培养、学历提升、岗位培训等方式加强乡村医生能力建设。积极推进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

  (二)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水平

  提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效益。逐步扩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覆盖人群,增加服务内容,提高经费标准,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免费为城乡居民提供健康档案、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高血压及地方病、慢性病管理、重性精神疾病管理、卫生监督协管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加强健康促进与教育,实施国民健康行动计划,将健康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加强健康知识宣传,倡导健康生活方式,引导科学就医和安全合理用药。加强流动人口以及农牧区留守儿童和老年人的公共卫生服务工作,提高公共卫生服务的可及性。到2015年,城乡居民健康档案规范化电子建档率达到95%以上,高血压、糖尿病患者规范化管理率达到80%以上。

  推进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增加服务内容,继续开展国家免疫规划,艾滋病、结核病等重大传染病防治,农牧区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适龄妇女“两癌”(宫颈癌、乳腺癌)检查等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8%以上。重点做好食品安全(包括餐饮、饮用水卫生)、职业卫生、精神卫生、慢性病防控、重大地方病防控、卫生应急等对居民健康有重要影响的公共卫生服务。

  加强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完善疾病预防、计划生育、妇幼保健等专业公共卫生服务网络,加强卫生监督、农牧区应急救治、精神疾病防治、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等能力建设。提高疾病监测、预防、控制能力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提高服务质量开展绩效考核。严格开展绩效考核和评估,提高公共卫生服务效益。充分发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公共服务中的主体作用,提高公共卫生服务技术标准,建立公共卫生和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分工协作机制,增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质量和效果。进一步完善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财政补助方式,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全额安排。

  (三)加强中藏蒙医药传承和创新

  充分发挥中藏蒙医药在医疗服务和疾病预防控制中的作用。加强中藏蒙医医疗机构建设,强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藏蒙医药服务能力建设。加大中藏蒙药资源保护、研究开发和合理利用。零售药店全面提供中藏蒙医坐堂诊疗服务。积极推广中藏蒙医适宜技术,创新服务方式,全面促进中藏蒙医药发展。到2015年,100%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80%以上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能够提供中藏蒙医药服务。

  (四)加快形成多元化办医新格局

  新增医疗卫生资源优先考虑社会资本。放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准入条件,鼓励有实力的企业、慈善机构、基金会、商业保险机构等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鼓励境外投资者以合资、合作、独资及其他合作方式举办医疗机构,鼓励具有资质的人员(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开办私人诊所。进一步改善执业环境,落实价格、税收、医保定点、土地、重点学科建设、职称评定等方面政策,对各类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给予优先支持,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向高水平、规模化的大型医疗集团发展。积极发展医疗服务业,扩大和丰富全社会医疗卫生资源。到2015年,非公立医疗机构床位数和服务量达到医疗机构总数的20%左右。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行业监督和管理,特别是对非公立医院的医疗安全和服务质量定期和不定期的进行监督检查,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依法诚信执业。

  (五)创新卫生人才培养使用制度

  推进全科医生制度建设。把建立全科医生制度作为提高基层的关键举措。加快推进全科医生培养基地建设,提高全科医生临床和公共卫生实践能力。通过规范化培养、转岗培训、执业医师招聘和设置岗位等方式加强全科医生队伍建设,到2015年,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培养全科医生1500名以上。积极推进家庭签约医生服务模式,逐步建立全科医生与居民契约服务关系,为居民提供连续的健康管理服务。合理制定服务收费标准,费用由医保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共同支付。

  促进人才向基层流动。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鼓励引导医务人员到基层服务。建立上级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人才合作交流机制,探索县域人才柔性流动方式,促进县乡人才联动。开展免费医学生定向培养,实施全科医生特岗计划,充实基层人才队伍。县级以上医院通过远程诊疗、远程教学等方式加强对基层的技术指导和培训。严格执行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在晋升中级以上职称前原则上应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连续或累计服务一年的政策。鼓励二级以上医院医生(包括退休医生)到基层和农牧区执业。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执业活动的医务人员,按照当地标准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青海津贴,并给予基层生活补助。

  完善卫生人才培养使用制度。深化医学教育改革,重视人文素养培养和职业素质教育,加快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完善继续医学教育制度。建立完善专项人才奖励工程,对骨干人才、优秀人才予以专项奖励。加大护士、养老护理员、药师、儿科医师,以及精神卫生、院前急救、卫生应急、医院和医保管理人员等急需紧缺专门人才和高层次人才的培养。鼓励具备行医资格的人员申请多点执业,完善执业医师注册、备案、考核、评价、监管政策,建立医师管理档案。在职称晋升和岗位聘用等方面,对长期在县级及以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给予政策倾斜。建立健全医疗执业保险和医疗纠纷处理机制。

  (六)进一步推进卫生信息化建设

  发挥信息辅助决策和技术支撑的作用,促进信息技术与管理、诊疗规范和日常监管有效融合。建立全省统一的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药品器械、医疗服务、医保信息等数据标准体系,加快推进医疗卫生信息技术、安全标准化建设。加强区域信息平台建设,有效整合现有信息资源,推动医疗卫生信息资源共享。到2015年,基本建立满足社会需求的公共卫生服务、医疗服务、医疗保障、药品供应和综合管理等应用系统信息互联互通,方便群众就医。

  (七)推进药品生产流通领域改革

  改革药品价格形成机制,依据主导企业价格、参考药品集中采购价格和市场交易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制定和调整药品最高零售指导价格。加强药品价格信息采集、分析、披露和监管。

  完善医药产业发展政策,规范生产流通秩序,发展药品现代物流和连锁经营,鼓励零售药店发展,提高农牧区和边远地区药品配送能力。完善执业药师制度,加大执业药师配备使用力度,到2015年,所有零售药店法人或主要管理者必须具备执业药师资格,所有零售药店和医院药房营业时有执业药师指导合理用药。严厉打击挂靠经营、过票经营、买卖税票、行贿受贿、生产经营假劣药品、发布虚假药品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药品质量安全监管,所有基本药物生产、经营企业必须纳入电子监管。

  (八)健全完善医药卫生监管机制

  加强卫生全行业监管,完善机构、人员、技术、设备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建立科学的医疗机构分类评价体系。强化医疗卫生服务行为和质量监管。依法打击非法行医,严厉查处药品招标采购、医保报销等关键环节和医疗服务过程中医务人员收受红包、开单提成、乱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强化医疗保障对医疗服务的监控作用,建立激励与惩戒并重的有效约束机制。建立信息公开、社会多方参与的监管制度。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医疗机构进行独立评价和监督。强化医务人员法制和纪律宣传教育,弘扬救死扶伤的执业精神,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医务人员诚信档案。

  第四章  规划实施

  (一)强化目标责任。各级政府要把医改作为一项全局性工作,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责任制和问责制,形成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常务工作和卫生工作的领导具体抓,层层抓落实,任务到人,责任到人,确保规划顺利实施。各地各部门要围绕规划的总体目标和重点任务细化年度任务,明确任务和进度,把规划任务落到实处。开展规划动态监测、定期通报和实施评估工作,把医改实施情况作为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增强改革合力。“十二五”时期是医改攻坚阶段,各地各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提高推进改革的执行力,加强协调联动,相互支持,密切配合,主动作为,统筹推进各项改革任务。要发挥医务人员改革主力军作用,调动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参与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改革攻坚合力,确保医改的各项规划措施落到实处。

  (三)加大政府投入。各级政府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投入力度,转变投入机制,完善补偿办法,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卫生投入政策,切实保障规划实施所需资金。各级政府在安排年度卫生投入预算时,要切实落实“政府卫生投入增长幅度高于经常性财政支出增长幅度,政府卫生投入占经常性财政支出的比重逐步提高”的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向政府汇报预决算草案时就卫生投入情况进行专门说明。加强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防止各种违法违规使用资金的行为。

  (四)实行分类指导。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性强、情况复杂、涉及面广,各地要围绕规划确定的各项重点改革任务,强化举措,创造性地开展工作。鼓励各地大胆探索、先行先试,不断完善政策,积累改革经验。加强对医改工作的指导,及时总结推广成功经验,注重改革措施的综合性和可持续性,推进改革持续取得实效。

  (五)加强宣传培训。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做好医改政策及规划的宣传解读,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大力宣传医改典型经验和进展成效,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在全社会形成尊医重卫、关爱患者的风气,营造改革的良好氛围。广泛开展培训,不断提高各级干部医改政策水平,确保改革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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