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政府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2011年重点领域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3-30    浏览次数:2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省发展改革委《关于2011年重点领域改革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关于2011年重点领域改革工作的意见

  省发展改革委

  (二○一一年三月)

  今年是“十二五”开局之年,是全面推进福建发展和海西建设的关键一年。为加快构建有利于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的体制机制,结合当前改革发展形势,现就2011年重点领域改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省委八届九次、十次全会精神,坚持“先行先试、加快转变、民生优先、党建科学”,加快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步伐,加快形成更具活力、更富效率、更加开放的体制机制,着力增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的内生动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为实现“十二五”良好开局奠定坚实的体制基础。

  (二)总体要求。把先行先试和深化改革结合起来,进一步开阔眼界、开阔思路、开阔胸襟,对国家深化改革的重大举措先行先试,对需要试点探索、具有重大示范带动作用的体制创新先行先试,对加强闽台交流合作的重要事项先行先试。把推动跨越发展和加快经济结构调整结合起来,着力完善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体制机制。把完善行政管理体制和增强市场主体活力结合起来,着力激发跨越发展内在动力和活力。把创新公共服务体制和加强社会建设结合起来,着力健全民生优先的保障机制。

  二、增强市场主体活力

  (三)进一步落实国务院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的36条政策和我省贯彻措施,实施民资“回归工程”,筹办福建省大型民营企业产业项目洽谈会。(省经贸委、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负责)

  (四)加强创业投资平台建设和资金运作,引导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成长型中小企业。研究制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省经贸委牵头,各有关部门负责)

  (五)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年内基本完成权属企业改制。加快地方性公用事业、公共资源管理等垄断行业改革。探索建立公益性和竞争性国有企业分类管理体系。全面推进独资企业外派监事会制度。试编资本经营预算,健全业绩考核、风险控制和投资失误责任追究制度。(省国资委负责)

  (六)建立健全央企对接机制。落实《关于进一步推进福建省与中央企业对接合作的指导意见》的各项政策措施,完善与央企对接合作的沟通机制,健全推进项目建设的协调机制,年内实现至少30家工业和服务业央企项目落地建设。(省国资委牵头,各有关部门负责)

  三、深化农村综合改革

  (七)做好农村土地延包后续完善工作,全面落实“四到户”,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积极稳妥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探索农村土地股份合作途径。建立健全乡村调解、县市仲裁、司法保障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体系。(省农业厅负责)

  (八)加快林权登记发证工作,力争发证率达到85%以上,发证到户率达到60%以上。研究探索“一控、三严、三放”的林木采伐管理体制,继续抓好15个采伐管理改革试点工作。支持永安市加快国家林业改革与发展示范区建设。(省林业厅负责)

  (九)深化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对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管护经费予以补助。建立水利投入稳定增长机制,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10%用于农田水利建设。(省水利厅负责)

  (十)巩固和深化党员干部驻村、科技特派员、农村“六大员”等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继续抓好乡镇“三农”服务中心建设,开展建立村级综合服务站试点。建立健全农业公共服务机构。(省委农办牵头,各有关部门负责)

  四、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十一)全面完成市、县(区)政府机构改革,稳妥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完成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和省、市、县三级交通综合执法机构组建。继续深化乡镇机构改革。探索建立绩效评估激励机制和推行网上绩效评估工作。(省编办、省公务员局、省效能办负责)

  (十二)创新行政管理制度。选择一些地区开展大部门制改革试点,做好小城镇机构改革试点和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积极探索省直接管理县(市)体制。探索开展公务员聘任制改革试点。推进非基本公共服务市场化改革。试行项目代办制度和重点建设项目联合会审制度。扩大网上并联审批试点。(省发展改革委、省编办、省公务员局牵头,各有关部门负责)

  (十三)进一步减少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省级行政审批项目削减至700项以内。完善网上行政审批和电子监察系统。(省发展改革委、省效能办负责)

  (十四)加强政府投资管理,探索建立政府投资公示制度,试行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改进和完善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程序,规范备案管理。(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十五)拓展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领域,重点向有限自然资源的商业性开发、政府特许经营等新领域推进。(省推进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负责)

  (十六)深化部门预算和国库集中收付管理改革,健全财政资金监管机制。继续实施财政收入增长考核奖励办法和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进一步完善政府债务管理制度,加强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管理。构建村级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机制。(省财政厅负责)

  五、推进金融改革创新

  (十七)推进各商业银行改革和发展,引进一批省外、境外股份制银行在闽设立分支机构。推动兴业银行加快走出去步伐,福建海峡银行、厦门银行、泉州银行引进战略投资者。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加快农村商业银行试点改制步伐。加快发展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落实定向费用补贴政策。(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农信社省联社负责)

  (十八)拓展金融改革试点。抓住国家支持厦门建立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和保险改革发展试验区的有利契机,争取国家各项金融创新在厦门先行先试。全力争取国家有关部门将福州、厦门高新区纳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首批扩大试点范围。研究制定《福建省加快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开展债权转股权设立“股权投资”企业的试点,开辟民间资金转化为产业资本的通道。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支持,探索建立台资企业及中小企业股权柜台交易市场。(厦门市人民政府,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福建保监局、省工商局负责)

  (十九)创新金融产品,探索和完善动产抵押、订单抵押、商标权质押、专利权质押和土地使用权抵押。支持商业保险公司积极稳妥参与社保项目的商保或受托管理工作。(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福建保监局负责)

  (二十)开展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金融产品创新试点,继续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完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金制度。(省经贸委、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负责)

  (二十一)扎实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科技型企业贷款贴息、科技保险等新型科技金融试点。(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负责)

  (二十二)继续推动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扩大农业保险范围。大力推动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业务,提升低收入农民保障水平。(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省经贸委、省财政厅负责)

  (二十三)完善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动态管理机制,推动优质企业上市融资。推动有条件的大中型企业发行中长期债券。鼓励产业投资基金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加快发展。探索发展区域性私募股权融资、股权转让平台。扶持证券期货行业改革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福建证监局负责)

  六、建立健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二十四)完善节能工作目标责任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建立健全节能激励机制,实施节能改造财政奖励政策和合同能源财政奖励政策。建立降碳目标责任制,建设低碳发展试验区,支持厦门市开展国家低碳城市试点,探索开展省内碳汇交易试点。(省经贸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负责)

  (二十五)完善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继续实施重点流域上下游生态补偿政策。完善排污许可证制度,探索排污权交易试点。完善污染减排政策,落实各项减排任务。健全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机制。落实环保监管“一岗双责”。(省环保厅牵头,各有关部门负责)

  (二十六)加大有关节能减排价格政策的实施力度。完善居民阶梯式递增电价制度。稳步推进城市供水终端水价制度和计价方式改革。完善污水、垃圾处理收费制度,适度提高财政补贴水平。进一步开展输配电价的测算研究。(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负责)

  七、推进对外经贸体制改革

  (二十七)继续实施出口退税超基数地方负担部分由省级财政统一承担等扶持政策,深化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做好国际贸易摩擦预警和应对工作。(省外经贸厅(省口岸办)、省财政厅负责)

  (二十八)深化港口一体化管理体制改革,做大做强三大港口群。着力推进口岸区域通关协作,力争4个陆地港投入营运。优化口岸大通关环境,扩大直通放行和区域通关覆盖范围。(省交通运输厅、驻闽口岸查验主管单位负责)

  (二十九)强化境外联合招商,突出产业化招商。建立意向客商、意向项目信息库,形成省内各区域间协同招商机制。创新“9?8”、“5?18”等重大经贸活动的形式和内容。(省外经贸厅负责)

  八、推动对台先行先试

  (三十)进一步完善扶持平潭开放开发政策体系,探索两岸合作新模式。落实赋予平潭设区市及部分省级经济管理权限。推进“五个共同”模式的探索取得实质性进展,力求突破投资贸易便利化等特殊政策,争取设立平潭海关特殊监管区。推进平潭综合实验区与行政区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改革。(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牵头,省直各有关部门负责)

  (三十一)推动落实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简称ECFA)。积极实施货物贸易早期收获计划,推动台商在闽设立独资医疗机构,在金融、物流、软件服务、会展、文化等服务贸易合作方面先行先试。推动闽台两地行业协会互设办事机构。争取不同阶段、相关领域的闽台合作先行先试内容列入ECFA后续协议。(省台办牵头,各有关部门负责)

  (三十二)深化闽台产业对接,主动衔接台湾六大新兴产业规划和四项智能型产业计划。加快闽台金融合作,推动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双向互设,扩大两岸货币兑换范围,支持联华信托公司联合台资金融机构成立台资基金管理公司,完成海峡产业投资基金首期募集任务,争取设立海峡股权交易所。(省台办牵头,各有关部门负责)

  (三十三)拓展提升台商投资区和开发区,争取获准开展闽台海关特殊监管区对接和口岸通关协作。抓好福州、厦门两岸教育合作项目,加强闽台职业教育、高等教育、文化创意等领域合作。扩大对台海空直航,促进空中直航航线延伸,推动实施我省居民赴台个人游。(省台办牵头,各有关部门负责)

  (三十四)推进厦门经济特区综合配套改革。以特区成立30周年为契机,加快推进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申报工作。全面落实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服务业综合改革等国家赋予厦门先行先试政策,加快推进特区城市规划、城市管理、土地利用、统筹城乡等改革创新,促进岛内外公共政策和管理体制一体化。整合改造提升基层社区医疗服务机构,全面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开展义务教育向学前一年延伸试点。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和保障性住房政策体系。(厦门市政府牵头,各有关部门负责)

  九、加强区域协调发展的体制机制建设

  (三十五)建立城市同城化发展机制。推进城乡规划统筹衔接、大型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共建共享、技术人才市场信息互联互通以及公交、通信、环保等一体化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等有关部门负责)

  (三十六)健全县域经济发展促进机制。创新发展晋江等县域经济先进经验,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推动县域经济发展上新台阶。(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直有关部门负责)

  (三十七)深化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继续推进第一批22个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增加20个小城镇作为试点。赋予试点镇政府更多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落实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三旧”改造政策,探索形成规范的农村土地整治管理办法。(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牵头,各有关部门负责)

  (三十八)实施国家海洋经济发展试点政策,完善海洋经济发展体制。深化海洋管理体制改革,规范各级涉海管理部门的职责划分。健全港湾建设管理体制和跨行政区的海洋开发协调机制。完善水域、岸线、滩涂、矿产等海洋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建立健全资源更新的经济补偿机制。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权流转制度。(省发展改革委、省海洋与渔业厅负责)

  十、加快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制改革

  (三十九)扎实推进福州、厦门创建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市。提升“6?18”科技成果对接转化功能,完善研发协作、资源共享等创新机制。发展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实施科技重大专项和产学研合作项目。创新科研管理方式,健全成果评价机制。落实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等激励政策,建立健全体现创新价值的分配激励机制。(省科技厅、省经贸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负责)

  (四十)深化教育体制改革。选择部分地区和学校开展推进素质教育改革、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革、中小学教育教学改革、职业教育综合改革、民办教育综合改革、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改革、现代大学制度改革、中小学教师管理体制改革、闽台高校教育交流与合作等10项重大改革试点。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的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广泛开展委托培养、定向培养、订单培养。(省教育厅牵头负责)

  (四十一)加快文艺院团转企改制,探索演出票务、舞台美术、剧场管理等市场化运作途径。推进电影发行放映单位和影视制作机构转企改制。稳步推进制播分离改革。深化出版发行体制改革,推动出版发行单位人事、分配等内部机制改革。实施报刊出版单位分类改革,推动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转企改制。(省文化厅、省广电局、省新闻出版局负责)

  (四十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基本完成2009~2011年五项重点改革任务。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基本实现全民医保,全面提升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建立“福建省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救助基金”,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完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实现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在基层全覆盖。全面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建立新的运行机制。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提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水平。加大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力度,力争形成改革的基本路子。(省医改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

  十一、健全社会保障体系

  (四十三)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全年新增城镇就业60万人。实施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完善城乡低保标准正常调整机制。推行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健全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进一步完善工资指导线、人力资源市场薪酬指导价位、人工成本信息制度。适时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深化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区域性垄断企业收入分配改革,落实绩效工资制度。(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物价局、省公务员局、省国资委负责)

  (四十四)着力解决好县以下城镇小集体企业参加医疗保险问题。实施工伤、生育保险设区市统筹。继续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推进机关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做好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研究制定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

  (四十五)落实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大力提高困难群众住房保障程度,逐步形成符合实际的保障性住房体系。(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各有关部门负责)

  十二、创新社会管理体制

  (四十六)健全重大决策、重大项目、重大事项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进一步完善“大调解”机制,推动形成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诉求表达、矛盾调处和权益保障机制。建立健全实有人口动态管理机制,完善特殊人群管理和服务政策。加强和完善基层社会管理和服务体系,推进社会管理重心向基层组织转移,健全新型社区管理和服务体制。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公共安全体系,健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机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完善应急管理体制。加强和完善非公有制组织、社会组织管理,积极推进行业协会改革。加强和完善信息网络管理,健全网上舆论引导机制。(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安监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各负责部门要积极推动并会同有关部门科学制订方案,明确实施步骤和时限要求,落实工作责任。相关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积极配合牵头部门做好有关工作。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年度改革工作意见。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改革工作的统筹协调和跟踪推进,督促检查各项改革进展和落实情况,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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