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青海省军区关于认真做好2012年度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7-18    浏览次数:2

青海省人民政府

青 海 省 军 区

关于认真做好2012年度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青政[2012]26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军区各部门,各军分区、西宁警备区: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做好2011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30号)、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做好2011年冬季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工作的通知》(民发[2011]1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2012年度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坚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改革的总体方向

  2011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及国务院、中央军委出台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明确了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与国家和军队改革相协调,以扶持自主就业为主,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安置制度,从而实现了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由城乡有别向城乡一体化的根本性变革。为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推进退役士兵安置改革,2011年12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促进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意见(试行)》(青政办[2011]296号),为退役士兵多渠道业创业提供了政策依据,也为退役士兵更好地施展才华开辟了广阔的舞台。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单位要紧密结合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准确把握改革的根本目标、基本原则和核心内容,把引导扶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作为推进安置改革的主攻方向,多措并举,为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牵线搭桥、创造条件、畅通渠道,积极稳妥地推进退役士兵安置改革。要针对性地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引导退役士兵主动顺应形势发展需要,自觉克服等靠思想,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开拓创新、锐意进取,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要广泛深入宣传退役士兵安置有关政策规定,以及优秀退役士兵自强不息、艰苦创业的先进事迹,增强退役士兵自主创业就业的信心和勇气,营造退役士兵自主创业就业的良好氛围,为全面推进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打牢基础。

  二、认真做好安置政策的衔接过渡工作

  2011年12月1日起批准入伍的士兵退役时要全面执行安置改革的新政策,之前入伍的且新政策出台时正在服务的士兵退役,根据本人意愿,既可选择执行新政策,也可选择执行老政策。根据退役士兵本人申请和政策规定,今年将有496名退役士兵安置到省直和中央驻青单位。对这部分退役士兵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继续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立足实际,着眼长远,在继续实行政府指令性安置的同时,积极引导、鼓励和扶持自主就业和自谋职业,多渠道拓宽安置就业渠道,为新老政策的有效衔接铺平道路。各级安置部门要依据城镇退役士兵总量和各单位职工人数、经济效益、用工需求等情况尽快制定安置计划,安置计划下达后,各部门、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确保落实,同时要根据岗位需求和退役士兵专业技术水平及资格条件,严格按照《青海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办法》等相关规定,实行岗位制度和聘用制管理。中央驻青单位和省属单位在增补工勤人员缺额时,要优先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就业,切实发挥好模范带头作用。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股份制企业要充分发挥退役士兵安置的主渠道作用,利用自身优势,主动克服各种困难,尽最大可能安排更多的退役士兵上岗就业。各级安置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尽快解决往年安置工作遗留问题,对不服从分配,自己又联系不到工作单位的城镇退役士兵,要敦促办理自谋职业手续,对不按规定办理自谋职业手续的,取消其安置资格。同时,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健全军地信息沟通、形势研判、应急处置机制,切实处理好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确保政策制度的平稳过渡。

  三、积极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创业

  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要求,积极推进落实以扶持自主就业为主,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要按照青政办[2011]296号文件规定,严格落实补助政策,及时将补助资金列入预算并按时足额发放,确保改革后城乡退役士兵经济收入不下降,为他们自谋职业提供一定的经济支撑。要加强对退役士兵创业指导,全面落实就业服务、社会保障、教育培训、个体经营、税收、贷款、落户等相关优惠政策,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帮助退役士兵成功创业,形成以政策鼓励创业、以创业带动致富的良性循环。要围绕我省产业发展和工业企业“双百”行动计划,以及支持小微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进一步畅通退役士兵到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渠道,扩大企业吸纳退役士兵就业的规模。同时,要通过组织专场就业洽谈会、招聘会等,积极主动为退役士兵提供就业岗位。

  四、加大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力度

  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青海省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实施办法》(青政[2011]52号)和青政办[2011]296号文件精神,按照“市场引导培训、培训促进就业”的方针,以及“自愿参加、自选专业、技能为主、免费培训、属地管理”的原则,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就业为目的,贴近市场需要,大力推进退役士兵城乡一体化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努力增强退役士兵的适应性和生存发展能力。要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和需要,区分不同层次和岗位,针对退役士兵成长的个性化、差异化需求,精心确定培训内容,科学制定培训大纲,分层次、分类别组织培训,确保培训真正经得起市场检验。要通过广泛宣传发动,实现民政部门、退役士兵和承训机构无缝对接,确保有愿意的退役士兵100%参加教育培训。要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科学制定培训内容,提高教学质量,确保参训退役士兵的合格率达到90%以上。通过积极构建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服务网络,组织各类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搭建沟通平台,落实优惠政策,力求做到培训一人、就业一人。大力推进“订单式”培训,进一步总结推广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的好经验好做法,建立和完善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及就业服务各项机制。

  五、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涉及面广、环节多,事关社会和谐稳定,事关退役士兵切身利益。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健全组织,明确责任,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良好工作格局。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合力推进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特别是各级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要切实发挥好组织协调作用,强化督促检查,抓好工作落实,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级督查机构要加大对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监察力度,对用人单位接收安置情况及时进行督导,对拒绝接收、变相拒收或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要责令改正,限期不改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各军分区、人武部要积极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退役士兵的管理教育工作,积极主动为自主创业就业的退役士兵牵线搭桥。各级安置部门要通过举办专题讲座和培训班等多种形式,深入细致的讲解《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我省鼓励扶持自主创业就业的相关优惠政策,做好答疑解惑工作,为退役士兵自主创业就业扫清思想障碍。要坚持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办事程序,增强工作透明度,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使各项安置政策落到实处,确保安置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附件:2012年度中央驻青单位和省属单位退役士兵安置计划

青海省人民政府

青 海 省 军 区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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