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科技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2〕198号),积极推动我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提升,在对原有《福建省科技企业孵化器新增孵化用房补助办法(暂行)》(闽科计〔2013〕7号)实施情况进行调研的基础上,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有关补助标准进行调整。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科技企业孵化器新增孵化用房补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14年6月17日
通知全文及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