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消化类等药品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8-14    浏览次数:1

  各州(市、地)发展改革委: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消化类等药品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79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我委核定了《通知》中部分未列剂型规格药品最高零售限价(详见附件表三)。对其他未列的剂型和规格,请有关药品生产经营单位于5月20前向我委提交申请,由我委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公布在我省的最高零售限价。在我委未制定公布价格前,暂由药品经营单位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先行核定临时价格。

  二、《通知》中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单独定价资格企业生产的相关药品,按不超过附表一规定的价格执行。其他企业生产的药品,一律执行附表二、附表三中统一定价药品最高限价。

  三、各类医疗机构相关药品现行零售价格(含招标采购价格)低于本次公布价格的,维持原价,不得提高;高于本次公布价格的,执行本次公布的价格。社会零售药店及其他药品经营单位销售相关药品价格不得高于本次公布的价格。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药品价格监督检查和药品市场购销价格监测工作,执行中有关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五、本通知自2012年5月1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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