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12年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8-14    浏览次数:1

  省内各招标代理机构: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2012年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12]590号)的规定,2012年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资格升级、资格延续工作已经开始,现将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条件要求

  (一)资格申请。凡未取得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省内招标代理机构,均可提出资格申请。机构发生分立、合并、兼并、改制、转让等重大变化的,可提出资格重新确认申请。

  (二)资格升级。2009年以前(含2009年)取得乙级资格的省内招标代理机构,可提出资格升级申请。

  (三)资格延续。资格证书2012年到期的省内招标代理机构,均需申请资格延续,否则视同自愿放弃资格。资格证书2012年到期需要延续的省内招标代理机构,如果暂不能达到《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3号令)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有关招标师的要求,但经过审查其他条件符合第13号令及本通知规定的,将给予延续资格一年。其中,延续乙级资格的省内招标代理机构,如果此次提出资格升级申请,则无须再单独提交资格延续申报材料。

  二、申请材料编写要求

  2012年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资格升级、资格延续材料内容、格式、方法等编写要求,请登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门户网站(http://www.sdpc.gov.cn),查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2012年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12]590号)并下载有关格式文档。

  三、申报材料报送及初审要求

  省内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于2012年5月10日前,将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资格升级、资格延续材料和初审申请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员会进行初审,并于2010年6月10前配合省发展改革委将申报材料和初审意见统一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其他有关事项,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2012年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12]590号)的规定办理。

  联系电话:0971-6312831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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