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农字〔2013〕74号
各市、县、自治县畜牧兽医局,厅属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扶持和稳定禽业发展的有关方针政策,促进我省禽业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当前国内H7N9禽流感疫情稳定状况,结合我省禽业生产的实际需要,省农业厅决定解除前阶段对省外禽类和禽类产品引入的限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省外禽类和禽类产品可以引入本省。属于继续饲养和今年以来农业部曾检出H7N9阳性省市的禽类和禽类产品,须经地市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H7N9禽流感实验室检测合格的,方可引入本省。
二、单位和个人需要引入省外禽类和禽类产品的,除了按照《海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条例》规定申请产地查询外,还要按照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种用禽类调运监管工作的通知》(琼农字〔2013〕69号)的要求提供相关有效材料,并提前3天向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检。
三、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引入口岸省际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的管理,认真做好查物验证、抽样和消毒等监督检查,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放行。
四、各市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引入本辖区的省外禽类、禽类产品的安全监管,密切监督养殖场对继续饲养禽类的隔离观察,防止省外动物疫情的传入。
海南省农业厅
2013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