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农委〔2013〕238号
各区县农委:
根据市农委《关于印发〈2013-2015年上海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镇建设方案〉的通知》(沪农委〔2013〕41号)的有关要求,经相关镇人民政府积极申报、区县农委初审和市农委审核,确定了第二批46个上海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镇建设项目(名单见附件)。现就项目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沪农委〔2013〕41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本镇工作实际,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镇建设项目工作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示范镇建设项目。
二、项目实施时间为2013年、2014年2个年度。各区县农委应严格按照“沪农委〔2013〕41号”文件要求,对示范镇建设项目加强管理、指导和服务。
三、项目经费按照先建后补的原则进行,各区县农委和相关镇人民政府应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镇建设项目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确保示范镇建设项目顺利进行。
四、本市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镇建设项目工作由市农委委托上海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具体承担,各区县农委应于9月15日前将相关镇建设项目工作方案报上海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每月20日前报工作进展情况,每年12月15日前报年度工作总结。
联系人:刘东亮;电话:52163410;传真:52163420;电子邮箱:rzzxsh@126.com。
附件:第二批上海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镇建设项目名单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2013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