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等有关规定,参照财政部《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财文资[2012]16号),省财政厅组织开展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占有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产权登记的范围
省属国有文化企业产权登记的范围为:省属国有文化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
二、产权登记的管理层级及职责
省财政厅负责统一制定省属文化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制度,负责产权登记监督管理、汇总和分析工作,统一印制、核发产权登记表;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文化企业上报的产权登记事项进行审核、把关、检查等监督管理工作;省属文化企业负责对本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产权登记申请、审核、检查等监督管理工作,并对申报产权登记事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三、产权登记的工作程序
(一)各省属文化企业填写《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占有登记)》(一式六份,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样表见附件1),连同相关文件、资料,经主管部门(单位)审核把关后,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审核合格后予以核发《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占有登记)》。
(二)具体要求
1、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情形
(1)因投资、分立、合并、转制而设立企业的;
(2)因收购、投资入股而首次取得企业股权的;
(3)其他应当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情形。
2、办理占有产权登记需要报送的材料
(1)企业逐级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申请文件和主管部门审核后向省财政厅申请办理产权登记的公函;
(2)《江西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占有登记)》(一式六份);
(3)经济行为决策或者批复文件;
(4)企业章程;
(5)企业出资的,应当提交出资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由事业单位出资的,应当提交事业单位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由自然人出资的,应当提交自然人有效的身份证复印件;
(6)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验资报告,其中:以货币投资的应当附银行进账单,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资产投资的应当提交资产评估备案表或者核准文件;或者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最近一期财务会计报告;
(7)《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或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8)省财政厅认定需提交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四、产权登记的基准日
此次产权登记的基准日为2014年12月31日,以经审计的2014年度企业决算数据为基础。
五、产权登记的时间安排
(一)本次产权登记工作至2015年12月底前结束。
(二)省属国有文化企业产权登记工作时间安排
2015年11月10日前,企业提出产权占有登记申请。
2015年11月30日前,主管部门完成审核,向省财政厅提交办理产权登记申请。
2015年12月31日前,省财政厅完成确认,核发产权登记表。
六、其他事项
(一)省财政厅核发的产权登记表,将作为今后省属文化企业办理相关资产管理事项的重要依据。产权登记表的编号,由省财政厅统一编列。
(二)对于国有资产产权归属存在纠纷和争议的国有企业,需如实报送,但本次暂缓办理产权登记业务,待产权界定清楚、纠纷和争议解决完毕后再另行办理。
(三)由两个(含两个)以上国有资本出资人共同投资设立的企业,按照国有资本出资额最大的出资人产权归属关系确定企业产权登记管辖的部门。
国有资本出资额最大的出资人存在多个的,按照企业自行推举的出资人的产权归属关系确定企业产权登记的管辖部门,其余出资人出具产权登记委托书。
(四)省直有关主管部门(单位)应当加强管理,严格审核把关,确保所属企业产权登记相关材料真实、合规、准确、完备。同时,要充分发挥产权登记的作用,进一步摸清家底,明晰产权,夯实国有资产管理基础,提高国有资产管理水平,更好地实现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与保值增值。
(五)自发文之日起,请相关部门按需到省财政厅领取《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占有登记)》空白表。联系人:江西省财政厅教科文处黄勇,联系电话:0791-87287633。
特此通知。
附件:1.江西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占有登记)样表
2.江西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占有登记)填表说明
江西省财政厅
2015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