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农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8-16    浏览次数:3

  各州(地、市)财政局、教育局:

  为促进教育公平,确保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制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进一步规范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管理,我们重新修订了《青海省农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青海省农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暂行办法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教育厅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青海省农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教育公平,确保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制学生(以下简称寄宿生)顺利完成学业,进一步规范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助范围和对象:全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寄宿制学校寄宿的农牧民家庭学生、非寄宿制公办学校中寄宿的农牧民家庭学生。

  第三条  补助标准: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按地区类别分为三档标准。

  1、青南牧区标准:玉树州、果洛州各县,黄南州泽库县、河南县等14县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每生每年初中不低于1700元,小学不低于1500元。

  2、环湖地区标准:海南州、海北州、海西州各县(市)及黄南州同仁县、尖扎县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每生每年初中不低于1600元,小学不低于1400元。

  3、东部农区标准:西宁市、海东地区各县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每生每年初中不低于1250元,小学不低于1000元。

  各地可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继续坚持学校勤工俭学筹集一点、学生家长分担一点的原则,结合当地生活水平、物价变化、农牧民家庭收入水平,调整制定本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生活费管理办法。要明确寄宿学生条件、学生家长负担标准等规定,以满足寄宿生营养需要,确保学生健康成长。并上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条  资金来源:农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实行中央、省、州、县共同承担,提标经费由省、州(县)按8:2比例分担。各级财政原安排的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资金不得减少。执行中因学生人数增加引起的资金缺口,由州级财政局负责统筹解决。

  第五条  补助时间:全年按10个月250天计算补助。

  第六条  寄宿生生活费发放程序

  1、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每学期学校应将有关发放标准、办法、程序等内容向社会张榜公布,并在校内和学生家庭所在的乡镇范围内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广泛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2、公示无异议后,将受助学生名单及发放标准、办法、程序等上报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审核确定,审批登记造册后发放。

  各县教育局、财政局将审定的学生名单于每年10月10日前报送州教育局、州财政局进行复审。并由州教育局、州财政局按要求的内容审核汇总后,将有关情况书面材料于每年10月30日前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备案。

  3、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一律拨付到学校财务账,由学校向学生发放饭票或就餐凭证。学校必须建立健全食堂财务账,单独设置学生生活费补助账目。学校没有学生食堂的可向学生发放现金。无论发放饭票(就餐凭证)或发放现金都必须建立学生本人签字的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花名册,并作为财务依据,任何人不得代签代领。学校要每月公布收支情况,接受教师、学生和群众监督。

  第七条  各级教育、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并于每年年底与学校核对寄宿生生活费拨付情况,并将资金使用情况以书面形式逐级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报告。

  第八条  各级教育、财政部门要加强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的管理与监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挪用、截留资金的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按有关财经法规予以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执行。

  第十条  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补助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财行[2009]14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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