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青海省对外贸易发展指导意见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8-23    浏览次数:1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商务厅 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青海省

  对外贸易发展指导意见实施办法的通知

  青政办[2012]230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青海省对外贸易发展指导意见〉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8月15日

  贯彻落实《青海省对外贸易发展指导意见》

  实  施  办  法

  省商务厅  省财政厅

  (2012年8月)

  为贯彻落实《青海省对外贸易发展指导意见》(青政办〔 2011〕305号)精神,进一步加大对外开放力度,加快转变外贸发展方式,全面提升对外贸易水平,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 发展目标

  到2015年,全省外贸进出口总额达到13亿美元,年均增长12%以上。

  依托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海东工业园区及中小企业工业集中区建设,培育形成3个国家级特色优势产品出口基地,即,“青海藏毯基地”、“青海柴达木枸杞基地”、“青海穆斯林民族服饰及用品基地”。

  培育10个青海省出口名牌。

  培育10个出口额上千万美元的产品。重点培育藏毯、穆斯林民族服饰及用品、牛羊驼绒织物及制品、高原特色枸杞及沙棘等生物制品、高原特色农畜产品、新能源、新材料、高新技术等特色产品。其中,藏毯(含机织羊毛地毯)产品、特色纺织及制品、穆斯林民族服饰及用品、特色农畜产品等出口年均增幅30%以上;新能源、新材料、高新技术产品、文化产品出口年均增幅20%以上。

  培育20个进出口额上千万美元的企业。到2015年,年进出口额1000—5000万美元的企业达到10户;年进出口额5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达到10户。

  二、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

  (一)培育20户外贸经营骨干企业。通过政府引导、支持和培育,抓好20户设备精良、管理先进、符合我省产业发展,并具有一定规模和档次的出口创汇骨干企业,使之成为我省今后外贸发展的生力军。重点培育一批依托当地特色资源以及新能源、新材料和高新技术领域的生产型企业,同时兼顾不同产业发展。

  (二)进一步优化出口产品结构。紧紧围绕我省工业和农业“十大”优势产业,以藏毯(手工、机织)、穆斯林民族服饰及用品、羊毛、山羊绒及毛条、牛羊驼绒织物及制品、纺织纱线、高原特色枸杞及沙棘等生物制品、新能源、新材料、高新技术产品、高原特色农畜产品、蜂系列产品等为重点,引导企业加快产品结构调整,逐步减少对高载能等产品的出口依赖,积极培育新的出口增长点,实现外向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在保持出口稳定的情况下,着力发展特色产品的出口,通过技术改造和创新,大力开发新产品,不断扩大高新技术产品和机电产品出口。

  (三)加强出口品牌建设。以藏毯、民族服饰、牛羊驼绒织物及制品、高原特色动植物、新材料、新能源等特色优势产业产品为重点,推动具有青海特色的精品和名牌走出去,提升国际竞争力。走出一条抓龙头、建基地、创品牌的对外贸易发展之路。通过推行标准化生产和国际质量体系认证,培育一批有较高科技含量和地方特色的出口名牌产品。千方百计扩大出口规模,努力提高我省对外贸易质量和效益。

  (四)促进中小微外贸企业发展。不断优化主体结构,“抓大、促小、育新”,在充分发挥骨干企业带动作用的同时,大力引导和促进中小微企业依托我省特色优势产业,在藏毯、特色纺织、民族服饰及用品、高原特色枸杞、沙棘等生物制品、农畜产品、新能源、新材料、机电产品、盐湖资源产品、民族文化产品等方面不断扩大出口规模和比重,结合其产业方向、进出口规模和增幅、品牌建设等因素综合考虑,从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中按年度给予支持。

  (五)加快出口基地建设。为加快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提升我省特色优势产业在全国外贸转型升级中的示范作用,积极培育和申报国家级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培育一批适合国际市场需求的我省特色出口商品基地,鼓励企业按照出口目标市场标准,建立出口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开展国际认证。同时,制定省级出口基地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积极培育和认定一批符合我省产业特点的省级出口基地。对认定的国家级及省级基地和基地内的龙头企业,在产品设计、检测、技术研发、认证及注册服务、交易、展示、信息、物流及培训等方面从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金中给予支持。

  (六)积极鼓励扩大进口。对未列入国家《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的本省特色优势产品引进先进技术和重点设备、原材料(省内生产企业自用),按年度制定地方《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支持标准,从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中给予支持。

  (七)支持口岸建设。利用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金支持我省空港口岸及海关特殊监管区信息平台、电子口岸建设。支持无水港、保税区出口监管仓库、进口保税仓库的设施建设及信息平台建设;支持“大通关”建立现代口岸物流体系,口岸陆、空、铁联运配套的现代口岸运输服务网络建设,促进对外贸易持续快速协调发展。

  (八)支持提高利用外资水平。积极“请进来”,优化外资结构。支持省内企业与跨国公司、外资投资性公司、外资研发中心开展合作;利用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金支持与世界500强企业开展项目合作、成立地区总部、建立专业研发和实验中心等;支持推进外资项目库建设和吸引外资网络平台建设;支持在境内外开展的吸引外资宣传和推介活动。

  (九)深入实施“走出去”战略。利用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对企业在建立营销网络、设立我省特色产品展示区、品牌专卖店所产生的经营场地和仓库租赁费给予适当补助;对境外投资企业、中标的成套设备及援外物资项目等业务从境内银行取得并用于项目建设及运营的中长期贷款给予适当贴息;对企业从事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所发生的前期费用给予适当补助;对开展劳务合作业务的企业在数据库建立、广告宣传、人员培训、前期费用等方面给予适当支持;对由企业在劳务输出当中派出人员的跟踪费参照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十)鼓励企业参加出口信用保险。利用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对出口额千万美元以下的小微企业出口收汇集中统一投保,同时对出口企业单独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继续给予全额补助。

  (十一)加大外向型企业宣传力度。利用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通过国内外各种媒体进行宣传,重点对初选的20户骨干企业、10个重点商品和10个出口名牌开展宣传,提升产品知名度,扩大对外销售;引导企业开展境外商标注册;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以及以团体项目形式开展的外经贸相关业务培训。

  (十二)支持以团体项目为主的国内外展会。积极打造中国(青海)藏毯国际展览会、中国(青海)国际清真食品及用品展览会。根据《关于印发青海省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 2012〕16号)精神,对参加“藏毯展”和“清食展”的省内企业给予展位费补贴。积极组织企业参加国内具有国际性的展会。根据我省外贸实际,遴选并制定符合我省外贸发展的国内展会目录。对于目录内未获得支持的展会,根据《青海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实施办法》(青财企字〔 2010〕992号)和《关于印发青海省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 2012〕16号)有关规定一并执行。积极组织企业参加国际性展会。鼓励企业开拓国际市场,遴选并制定符合我省外贸发展的国外展会目录,对列入目录的国际性展会根据《青海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实施办法》(青财企字〔 2010〕992号)和《关于印发青海省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 2012〕16号)文有关规定一并执行。展会支持资金为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

  (十三)鼓励我省企业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对外贸易。积极支持商务部门委托的中介机构进行电子商务平台和境外投资、对外工程承包、劳务合作及援外工作信息服务平台的建设。

  二、 积极创新,加强管理

  (十四)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充分发挥中央财政资金的骨干带动作用,加大地方财力对外贸企业扶持的力度,积极扶持一批科技型、成长型和国际竞争力强、出口潜力大的企业,促进外贸出口由低效益、低附加值向质量效益型增长转变。

  (十五)创新资金使用方式。积极探索改进财政资金支持方式,改变以往以项目为主分散支持的方式,集中财力办大事。外经贸专项资金重点支持20户骨干企业、10个出口名牌、10个出口额上千万美元的产品。根据企业出口业绩、增长比例和增长绝对值确定支持额度,与企业签订绩效责任书,采取以一定奖励和项目扶持等方式集中资金进行支持,并在“十二五”期间给予连续支持。加速培育一批龙头企业,实现专项资金效益最大化,通过国家资金的引导,吸收社会资金参与到企业发展当中,进一步促进产业升级和转型,确保我省对外贸易“十二五”规划目标如期完成。

  (十六)建立绩效评估机制,实行动态管理。外经贸专项资金实行动态管理和绩效评估。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组成资金监管小组,不定期深入企业调研,跟踪问效,强化服务和引导力度,及时了解企业进出口及各项业务开展情况。对今后新涌现的符合条件、成长性好的企业及时纳入到扶持范围;对业绩不明显或未达到绩效责任书中目标任务的企业,减少或取消以后年度的资金补助。

  (十七)建立考评奖励机制。对积极促进外贸发展,认真完成年度目标的相关地区的商务主管部门和为进出口企业提供良好服务的相关涉外部门,给予适当奖励,对未完成绩效任务的地区或企业给予通报批评并减少资金补助。

  (十八)本实施方案自2012年8月1日起执行,具体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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