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
2010年下半年各地在开展特种设备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中发现流动式特种设备特别是汽车起重机存在的违规问题和不安全隐患较多。据统计,截至2010年底,全省流动式起重机在用注册1350台,其中汽车起重机在用注册723台,超期未检86台;首次检验不合格45台,复检不合格12台。这部分超期未检、检验不合格的汽车起重机大部分仍在违规使用。另据不完全统计,除已注册登记的汽车起重机外,全省还有60多台省外注册登记的、无使用证的汽车起重机拒不申报检验。这部分违规使用汽车起重机的操作人员的无证上岗、未装设起重力矩限制器等安全防护装置的问题突出,存在严重事故隐患。 汽车起重机业主多为个人、个体企业或民营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和守法意识较为淡薄。近几年来,我省汽车起重机事故时有发生,且呈现上升趋势。据各地了解,在钢材市场同类事故已经发生不少,但由于使用单位多为民营或个体,多数事故没有上报。这些问题全省各级质监部门要高度重视。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闽政〔2010〕22 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0〕209 号)精神,针对目前我省流动式起重机存在的问题,为加强流动式起重机安全监管,省局决定开展流动式起重机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工作目标与任务
从今年5月份起,原则上用7个月时间开展排查摸底和整治工作。排查工作采用拉网式检查的方法,全面覆盖,不留死角,不遗漏一台设备。重点查清和掌握使用环节的在用流动式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全路面起重机、集装箱正面吊运起重机、集装箱侧面吊运起重机、集装箱跨运车、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和随车起重机)数量、分布和安全状况。通过整治,促进使用承租单位、业主安全主体责任落实,规范流动式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建立健全与有关部门长效联合监管机制,遏制和有效防范流动式起重机械重大伤亡事故。
二、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开展流动式起重机专项整治工作是巩固发展2010年特种设备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成果的重要措施之一。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切实把这项整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根据国发〔2010〕23号等文件要求,在当地政府领导下,根据本地实际,争取公安交警、工商、保险、机动车检测等部门积极配合。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治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和要求,要认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通知要求,积极组织力量,明确责任,集中力量,迅速在全省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各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要全力以赴配合整治工作。对整治工作敷衍了事等不作为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二)集中力量和时间,认真摸底排查
流动式起重机在作业过程中具有流动性大、危险性高、作业场所不固定等特点。目前,对流动式起重机的排查和监管工作,仅靠质监部门难度很大,必须取得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各设区市局可商当地公安交警部门、保险机构等单位提供汽车起重机等流动式起重机有关初领、换发机动车号牌、行驶证以及强制保险等有关信息,掌握流动式起重机业主、数量、分布等情况,以便开展对流动式起重机使用情况的全面排查。
摸底排查重点内容:是否主动申报检验,是否办理注册登记;租用(使用)的流动式起重机是否符合合法使用资格条件和签订有关书面租用合同(协议);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特别是使用承租制度是否建立健全;操作人员是否持有效作业人员资格证。在排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各设区市局应及时通报当地公安交警、保险机构等有关单位,并责令流动式起重机业主限期整改,依法履行申报检验、注册登记等法律责任,并向当地政府报告。根据国发〔2010〕23号文件“关于严格行业安全准入”和闽政〔2010〕22 号文件“关于一岗双责”要求,建议当地政府借鉴危险化学品汽车罐车监管办法,商公安交警、机动车检测等部门在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检测时,协查流动式起重机的检验合格、注册登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等情况。商保险公司探索建立流动式起重机业主安全生产信用挂钩联动制度。通过排查,要总结经验,巩固排查成果,建立健全流动式起重机监管长效机制。排查情况应进行登记,登记表见附件1。
(三)强化安全监察,依法严厉打击。
1.根据闽政〔2010〕22 号文件要求,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认真组织开展联合检查执法,形成合力。对涉及重大或典型非法违法行为,要与司法机关共同严厉打击。对非法使用流动式起重机行为并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拒不整改的,应依法采取有力措施责令停止使用或停产停业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非法违法生产使用特种设备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2.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第92号令)、《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TSG Q5001-2009)有关规定,加强起重机械承租、作业场所使用环节安全监察。禁止承租使用没有在登记部门进行使用登记、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监督检验或者定期检验不合格的起重机械。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51条第3款规定,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或者有其他严重事故隐患的流动式起重机械,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查封或者扣押流动式起重机械,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02号)第9条第8款规定,应及时通知公安交警部门处理。发现未依法持有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流动式起重机械,必要时可及时通报公安交警部门。监察查处情况应进行汇总,汇总表见附件2。
3.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的,达到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或者报废条件的流动式起重机,应责令流动式起重机所有人,限期予以报废等措施,必要时可及时通报公安交警、保险机构等部门。
(四)广泛宣传,强化监督。
深入开展国发〔2010〕23号、闽政〔2010〕22 号、闽政办〔2010〕209 号等文件以及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和起重机械安全技术规范的宣传教育工作。应在流动式起重机主要的作业场所,采取公告、通知等形式宣传整治工作要求。告知流动式起重机所有者应依法履行主动申报检验、办理注册登记、履行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承租使用单位、有关管理部门,应加强流动式起重机合法承租使用情况的监督。提示承租使用单位对拟进场施工的流动式起重机以及作业人员等有关持证资格情况进行严格查验把关,禁止承租和使用非法的流动式起重机。建立重大隐患治理逐级挂牌督办和公告制度。探索建立承租和使用流动式起重机使用前向当地质监部门的报告制度。
三、关于流动式起重机械有关问题处理意见
(一)关于2009年4月1日之后出厂的流动式起重机械。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7015-2008,以下简称《新检规》) 实施之日(即2009年4月1日)起出厂的流动式起重机械,应当严格按照《新检规》的要求实施检验。
(二)有证制造,但未注册登记、技术资料不全的流动式起重机械。
2009年4月1日之前出厂的流动式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至少提供具有产品制造许可资质(含型式试验报告)或取得产品型式试验合格备案的单位出具的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或交警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或者能够证明该产品来源的铭牌标识、发票等证据。经检验合格注册登记后,准予投入使用。
(三)无法提供制造许可资质、产品型式试验合格备案资料的流动式起重机械。
使用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的流动式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资质、取得产品型式试验合格备案的制造单位进行改造。承担改造的单位持制造许可、产品型式试验合格备案的资质证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施工合同、作业人员名单(注明姓名、本企业技术职称、职别)等复印件(盖章),向使用单位所在地的设区市质监局申请改造施工告知;改造合格后由改造单位补齐产品质量合格证明、铭牌和使用维护说明书,经检验合格注册登记后,准予投入使用。
本条处理意见实施时间截至2011年12月30日,之后发现违规使用的流动式起重机械,依法予以严厉查处。
(四)按照《新检规》的要求,力矩限制器的装设作如下处理:
1.《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2]296号)实施之日前(即2002年12月1日)出厂的额定载重量随幅度变化的流动式起重机械,力矩限制器检验项目可不作强制要求。
2.2002年12月1日之后、《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1部份总则》(GB6067.1-2010,以下简称《安全规程》)实施之日前(即2011年6月1日)出厂的流动式起重机,除额定起重量≥16t的汽车起重机和轮胎起重机以及额定起重量>32t的履带起重机应当要求装设力矩限制器外,其余额定载重量随幅度变化的流动式起重机械可不作强制要求。
3.2011年6月1日之后出厂的流动式起重机,根据《安全规程》的规定,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全路面起重机、集装箱正面吊运起重机、随车起重机等额定起重量随工作幅度变化的流动式起重机,应当要求装设力矩限制器。
4.上述额定载重量随幅度变化且不作强制要求装设力矩限制器的流动式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书面承诺,在使用过程中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并监护使用。
(五)起重量限制器的装设作如下处理:
1.按照《新检规》的要求,2011年6月1日之前出厂的额定载重量不随幅度变化的流动式起重机,除额定起重量大于10t的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应当要求装设起重量限制器外,其余的流动式起重机械可不作强制要求。额定载重量不随幅度变化且不作强制要求装设起重量限制器的流动式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书面承诺,在使用过程中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并监护使用。
2.按照《安全规程》的规定,2011年6月1日之后出厂的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集装箱侧面吊运起重机、集装箱跨运车,应当要求装设起重量限制器。
(六)关于施工告知。
加装、更换力矩限制器和起重量限制器施工作业,应由流动式起重机械相应制造许可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作业按照一般维修活动处理,可不办理有关施工告知手续。
四、时间安排
整治工作分部署、实施、验收三个阶段实施。
(一)部署阶段(2011年5月-6月)。研究部署整治工作,制定整治方案,组织排查摸底在用流动式起重机数量和安全状况,整治工作方案抄报省局特安处。
(二)实施阶段(2011年7月-9月)。按照省局通知要求及本地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和具体部署,积极开展各项工作。
1.开展试点(2011年7月)。在流动式起重机集中的行业、区域中选择试点单位,展开整治,重点突破,打开局面。
2.全面展开(2011年8月-9月)。在取得整治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及时总结经验,在本辖区内全面展开,并做好排查、整改、监督检验、注册登记等环节工作。发挥乡镇协管员作用,对流动式起重机排查整治结果,要予以确认,特别是流动式起重机的数量、分布、整改等情况要认真掌握,跟踪督查。
3.总结提高(2011年10月)。各设区市总结整治工作经验,探索建立长效监管机制,进一步核实整治工作的成效,补缺补漏。
(三)验收阶段(2011年11月)。各地整治工作完成后向省局提出验收申请,一并提交整治工作情况报告及监察查处报表(见附件2)。省局组织验收小组对各设区市的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抽查并通报各地整治工作情况。
各地对流动式起重机整治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向省局特安处报告。
附件:1.流动式起重机排查情况登记表
2.流动式起重机排查和监察情况汇总表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附件下载:
附表1流动式起重机排查情况登记表.doc
附表2流动式起重机排查和监察情况汇总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