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系统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发布日期:2014-08-13    浏览次数:2

  一、《办法》第四条提到“经由审批权限的地方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其中“有审批权限的地方税务机关”是指什么?

  答:有审批权限的地方税务机关即减免税审批机关,减免税审批机关由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设定。凡规定应由省级税务机关及省级以下税务机关审批的,由各省级税务机关审批或确定审批权限,原则上由纳税人所在地的县(区)税务机关审批;对减免税金额较大或减免税条件复杂的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根据效能与便民、监督与责任的原则适当划分审批权限。如《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权限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5号)规定:纳税人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给予减免税照顾的,审批权限全部下放到市(横琴新区、顺德区)、县(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不再审批。

  二、《办法》第六条提到“自依法应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申请补办税收优惠审批或备案手续”,其中“依法应缴纳税款之日”具体指什么?如果纳税人申请补办税收优惠审批或备案手续时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已终止,在税收优惠政策终止前纳税人符合优惠条件应享受的优惠是否可以补办享受。

  答:依法应缴纳税款之日为法定或税务机关依法规定的税收缴款期的最后一天。

  如果纳税人申请补办税收优惠审批或备案手续时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已终止,在税收优惠政策终止前纳税人符合优惠条件应享受的优惠可以补办享受,但补办期不能超过三年。

  三、《办法》第十一条提到“审批类税收优惠申请由纳税人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第二十一条提到“纳税人需要享受备案类税收优惠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资料,提请备案”,如果纳税人有多个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向哪个提出申请和报送资料?

  答:如果纳税人有多个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税收优惠申请和资料应向该税种缴纳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如机构所在地在广州的房地产公司到肇庆市从事房地产开发,该公司分别对应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和肇庆市地方税务局两个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税法规定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营业税应在肇庆缴纳,如果该企业要申请该房地产开发项目涉及到的营业税税收优惠,就应向肇庆市地方税务局申报,而不是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四、《办法》第二十条提到“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收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纳税人”,其中“告知”的具体方式有哪些?

  答:告知的主要目的是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不拘泥于特定形式,包括口头、书面、短信、电话等多种方式。

  五、《办法》第三十一条提到“一般管理事项中涉及优惠金额较大或依据《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评定信用等级为C级及以下等级的纳税人享受的税收优惠事项均视同重点管理事项进行管理”,其中“涉及优惠金额较大”具体指多少?

  答:全省各市(横琴新区、顺德区)、县(区、市)地方税务机关可根据本地的税收规模、税源管理等实际情况,本着加强本地税收优惠管理的原则,合理确定本辖区内“涉及优惠金额较大”的具体标准,同时报省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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