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5-11-13    浏览次数:5

各市、县(区)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优化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以下简称科研设施与仪器)资源配置,加强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提高科技资源利用效率,更好发挥科研设施与仪器对创新创业的服务和支撑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开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资源信息系统
    明确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开放的适用范围。科研设施与仪器包括大型科学装置、科学仪器中心、科学仪器服务单元和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及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等,主要分布在高校、科研院所和部分企业的各类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析测试中心、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及大型科学设施中心等研究实验基地。其中,科学仪器设备可以分为分析仪器、物理性能测试仪器、计量仪器、电子测量仪器、海洋仪器、地球探测仪器、大气探测仪器、特种检测仪器、激光器、工艺试验仪器、计算机及其配套设备、天文仪器、医学科研仪器、核仪器、其他仪器等15类。
    开展科研设施与仪器资源调查。从2015年起,每年组织开展全省科研设施与仪器的资源调查工作,按功能类型和专业领域分类统计科研设施与仪器资源,全面及时准确掌握科研设施与仪器建设、运行和开放共享情况,建立科研设施与仪器信息资源数据库,向社会发布科研设施与仪器调查数据。(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牵头,省教育厅、省工信委、省卫生计生委、省农业厅、省环保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配合)
    实行科研设施与仪器报告制度。科研设施与仪器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管理单位)要建立科研设施与仪器报告制度,在科研设施与仪器完成安装使用验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全省网络管理平台提交科研设施与仪器的有关信息,按要求适时公布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情况,实现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信息的动态更新。(省科技厅牵头,省教育厅、省工信委、省卫生计生委、省农业厅、省环保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配合)
    二、健全开放共享网络平台
    建立全省网络管理平台。2015年,在现有全省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共用网的基础上,建立全省统一开放的科研设施与仪器网络管理平台,逐步将全省所有符合向社会开放条件的科研设施与仪器纳入网络平台管理,实现科研设施与仪器的申购、使用、服务和评价等方面的全过程管理。(省科技厅牵头,省教育厅、省工信委、省卫生计生委、省农业厅、省环保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配合)
    建立网络在线服务平台。2016年,遴选10个开放共享较好、管理制度健全、开放绩效突出和具有代表性的管理单位,按照全省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开展管理单位网络在线服务平台示范点建设,公开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制度和使用信息,实时提供在线服务。2017年,在示范点建设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范围,实现全省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开放的全覆盖。管理单位在线服务平台、全省网络管理平台将统一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形成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多层次的科研设施与仪器网络管理服务体系。(省科技厅牵头,省教育厅、省工信委、省卫生计生委、省农业厅、省环保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配合)
    按照科研设施与仪器功能实行分类开放共享。针对不同类型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和管理单位,采取不同的开放共享方式。对主要由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或购置、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及以上的科研设施与仪器(涉密及不宜公开的除外),要纳入全省网络平台管理。对单台套价值在20万元-50万元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可采取管理单位自愿申报、主管部门择优加入的方式,纳入全省网络平台管理。对主要承担教学工作或法定检测工作的管理单位,在确保完成自身工作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对外服务,促进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和高效利用。对于利用科研设施与仪器形成的科学数据、科技文献(论文)、科技报告等科技资源,要根据各自特点采取相应的方式对外开放共享。开放共享情况要作为科技资源建设和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鼓励企业和社会力量以多种方式参与共建科研设施,组建专业服务机构,开展社会化服务。(省科技厅牵头,省教育厅、省工信委、省卫生计生委、省农业厅、省环保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配合)
    三、实施评价奖惩机制
    开展开放共享绩效考评。2015年,制定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考核评价标准和办法,开展绩效考评试点工作。针对不同类型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和管理单位,实行分类考核评价标准。对于通用科研设施与仪器,重点评价用户数量、服务机时、服务质量和服务业绩。对于专用科研设施与仪器,重点评价专业团队的开发应用能力和相关研究成果的产出、水平与贡献。2016年,扩大绩效考评试点范围。2017年,总结完善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供、需”双方的对接方式、服务模式、服务内容和考核评价机制,并将考评结果向社会公布。(省科技厅牵头,省教育厅、省工信委、省卫生计生委、省农业厅、省环保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配合)
    实行开放共享奖惩机制。2015年,制定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奖惩制度,开展试点工作。对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效果好、用户评价高的管理单位,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评价考核结果和财政预算管理的要求,建立开放共享后补助机制,并在新购科研设施与仪器时,给予优先支持,调动管理单位开放共享积极性。对不按规定如实上报科研设施与仪器信息、开放效果差、用户投诉高的管理单位,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采取停止管理单位新购仪器设备、在申报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时不准购置仪器设备等方式予以约束。对于通用性强但开放共享差的科研设施与仪器,结合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的评价考核结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可以按规定在部门内或跨部门无偿划拨,管理单位也可以在单位内部调配。2016年,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2017年,改进完善开放共享奖惩制度。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投诉渠道,接受社会对科研设施与仪器调配的监督。(省科技厅牵头,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工信委、省卫生计生委、省农业厅、省环保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等有关部门配合)
    四、落实管理单位主体责任
    切实履行开放职责。管理单位是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开放的责任主体,要根据科研设施与仪器的类型和用户需求,建立相应的开放、运行、维护、使用管理制度,保障科研设施与仪器的良好运行与开放共享。管理单位开展开放服务,应建立公开透明的成本核算和服务收费标准,可以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性原则收取材料消耗费和水电等运行费,也可根据人力成本收取服务费,服务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由单位统一管理。鼓励省级科技创新平台向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和创业者等各类创新创业主体,开放共享科研设施与仪器,使用费可减半收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管理单位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开放的管理和监督。(省科技厅牵头,省教育厅、省工信委、省卫生计生委、省农业厅、省环保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配合)
    加强人才队伍培养。管理单位要落实科研设施与仪器实验技术人员岗位、职称、培训、薪酬和考评等政策。对科学仪器设备集中使用的单位,要建立专业化的技术保障服务团队,不断提高实验技术水平、仪器设备维修水平和开放共享服务水平。(省科技厅、省人社厅牵头,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工信委、省卫生计生委、省农业厅、省环保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配合)
    加强知识产权管理。研究完善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有关的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政策。在开放服务中,用户独立开展科学实验形成的知识产权由用户自主拥有。用户在发表著作和论文等科技成果时,应标注利用科研设施与仪器情况。管理单位应加强网络防护和网络环境下数据安全管理,保护用户知识产权、科学数据、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省科技厅牵头,省知识产权工作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配合)
    五、建立申购联合评议机制
    2016年,按仪器类别和专业领域建立查重评议专家队伍,开展大型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查重和联合评议试点工作,对大型科学仪器申购进行科学评估论证。统筹考虑和严格控制在新上科研项目中购置科学仪器设备,鼓励项目申请单位与管理单位合作,把优先利用现有科研设施与仪器开展科研活动,作为申请单位获得国家及省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支持的重要条件。对已有同类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并能满足申请单位开展相关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需求,原则上不予批准购置。对拟新建设施和新购置仪器,应强化查重评议工作,并将开放方案纳入建设或购置计划,从源头上减少重复投资、重复建设,提高财政科技资金的使用效益。(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牵头,省教育厅、省工信委、省卫生计生委、省农业厅、省环保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配合)
    六、加强工作沟通协调
    省科技厅要牵头建立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工作会商协调机制,加强对全省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工作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和推进协调。要明确任务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强化督促检查,按时间节点完成目标任务,到2017年,基本建成全省统一规范、功能完善、布局合理、开放共享的专业化和网络化的科研设施与仪器管理服务体系,对管理单位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开放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并向社会公布评价考核结果,不断提高科研设施与仪器的使用效率和开放共享水平。(省科技厅牵头,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工信委、省卫生计生委、省农业厅、省环保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配合)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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