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建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与法定检验工作协调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4-22    浏览次数:2

  各设区市质监局,省特检院:

  为了更好地发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和法定检验机构之间充分沟通、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工作的协调会议机制的作用,更好地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和法定检验职责,持续提升工作效率,有效落实各项工作,现将《福建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与法定检验工作协调会议议事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特安处。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与法定检验工作协调会议议事规则

  为明确全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与法定检验工作协调会的议事范围,加强沟通协商,规范议事程序,保证议事质量,促进安全监察和检验机构密切配合、协调运作,提高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科学性、有效性,特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范围

  (一)研究讨论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与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的政策性、规范性问题,为省(设区市)局决策提供方案和依据。

  (二)研究讨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与法定检验、作业人员培训考试、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检验人员考试等工作的计划、方案、措施和总结,以及相关工作的重要事项、重大问题的报告和请示等。

  (三)研究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和检验员队伍建设的措施。

  (四)通报每两个月(设区市局每个月)的安全监察与法定检验、作业人员培训考试、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等工作情况以及上两个月(设区市局上个月)协调会决定事项的执行和落实情况;分析研究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与法定检验、作业人员培训考试、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检验人员考试等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

  (五)协调解决安全监察与检验信息化平台数据库建设及信息化平台服务企业等存在的问题。

  (六)落实上级领导交办的事项和其它需经协调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二、议事原则

  (一)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求真务实。

  (二)以预防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为第一要务,着眼于安全监察和检验机构形成合力,提高工作效率。

  (三)坚持实行民主集中制。议事时,要求与会人员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围绕议题畅所欲言,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决定的事项,必须经过充分讨论,在民主基础上,由分管的省(设区市)局领导最终决定。对关系到工作对象的权益等重大问题,一般应先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方案,提交局领导最终决策。

  三、议事程序及有关要求

  (一)省局协调例会一般每两个月召开一次,设区市局协调例会一般每个月召开一次;如遇紧急重要事项需立即研究解决的,可随时召开专题会,具体时间由分管的省(设区市)局领导确定。

  (二)会议组织。会议由分管的省(设区市)局领导主持,分管的领导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委托特安处处长(科长)主持。会议由特安处(科)组织,会务由特检院(分院)保障。

  (三)会议议题。凡是安全监察和检验机构需要协调配合解决的问题以及检验机构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需安全监察机构支持或协调处理的都可作为会议议题,会议议题原则上由特安处(科)和特检院(分院)分别提出,并在会前互相交流,由分管的省局(设区市局)领导确定,或由分管的省(设区市)局领导委托特安处处长(科长)商特检院院长(分院院长)后确定。主要议题会前应通知与会人员。

  (四)参加会议的人员。省局协调会参会人员为省局分管领导,省局特安处全体工作人员,省特检院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等有关人员;设区市局协调会参会人员为设区市局分管局长,设区市局特安处(科)全体工作人员,辖区各县级局分管领导和1名安全监察人员,特检分院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等有关人员。

  (五)会议准备。会前将需讨论的问题及拟解决的方案互相交换,以便准备讨论意见和建议,确保会议质量。

  (六)有关要求。会议主要是研究解决问题,明确相关责任。对上次会议决定事项的执行情况以及上次会议决定事项未执行或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均应作书面说明,并商议后续措施。设区市的协调会上对有些无法决定的复杂问题或实际工作无法解决的难题,应及时上报省局,必要时由省局协调会研究解决。省局协调会无法解决的,应及时上报请示总局。

  (七)会议决定和纪要。参加会议人员要对每个议题充分发表意见,达成共识的要形成决定;达不成共识但又需要决定的,由分管省(设区市)局领导提出处理意见或提交省(设区市)局局务会研究决定。会议要做好记录,并以省(设区市)局研究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专题会议的名义形成纪要。会议纪要原则上先由特检院(分院)起草,经特检院(分院)领导阅签后,报送特安处(科)审核,再由分管的省(设区市)局领导签发。省局会议纪要印发各设区市局和特检分院遵照执行,各设区市局会议纪要要上报省局特安处备案,并抄送省特检院。

  (八)会议纪律。会议讨论应畅所欲言,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形成决定后,要认真贯彻执行;讨论中的分歧意见不得向外泄露,共同维护好安全监察和检验机构团结协作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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