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辐射安全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8-29    浏览次数:2

青环发〔2012〕437号

  西宁市、海东地区、海西州、海南州、黄南州、玉树州环境保护局,海北州环保林业局,果洛州环保水利局,各核技术应用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安全生产要求,为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营造安全、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按照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党的十八大召开期间进一步加强核与辐射安全工作的通知》(国核安函〔2012〕105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辐射安全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如下:

  一、各州地市环保部门要从讲政治、保稳定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做好党的十八大召开期间辐射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坚持预防为主、源头阻控、预有准备,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各项安全监管和应急、反恐备勤工作。

  (一)督导各核技术应用单位做好自查,采取全面排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深入现场开展更具针对性的监督检查工作,发现核技术应用单位存在的安全隐患,要及时督促其整改并按程序向我厅报告。严格监管射线装置使用与放射源使用、贮存和运输等活动,确保核技术应用设施安全可靠运行。

  (二)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做好各项辐射安全应急准备工作,明确应急部门和人员,将应急仪器设备调试至最佳可用状态,相关应急人员执行备勤值守,保持24小时手机通讯畅通。

  (三)实行日报制度。2012年9月25日10月31日期间,各州地市环保部门每日上午10时前向省环保厅辐射安全管理处报告前日情况(格式和内容见附件),其间若发生辐射事故、事件,应立即报告。

  二、省辐射环境管理站和原二二一厂放射性污染物填埋坑监护前沿站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抓好辐射安全监管工作。

  (一)切实加强全省国控辐射环境监测网络和原二二一厂放射性污染物填埋坑监测安全设施的运维管理,检查固定式自动在线监测站的运行情况,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状态,做好每日监测数据汇总校核和质量保证,发现异常及时按程序报告。

  (二)有针对性的增强省放射性废物库和原二二一厂放射性污染物填埋坑安全监护力量和管理力度,加强安保值守工作,加大例行检查频次。

  (三)充分做好辐射应急准备工作,完善辐射应急预案和程序,落实应急人员和仪器设备。

  (四)加强应急仪器设备维护和应急人员备勤,确保在预防、缓解和处置突发事件或事故的过程中可快速反应、及时报告、有效应对。

  三、各核技术应用单位要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忧患意识,切实做好辐射安全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安全责任制和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做到有部署、有检查、有落实、有效果。

  (二)严格遵守辐射安全法规及各项安全管理要求,进一步加强核技术应用装置的安全管理,认真安排好运行维护、消防保卫、通讯保障、实物保护等各项工作,确保核技术应用装置安全可靠运行。要认真对照各级环保部门历次辐射安全检查中提出的各项监管要求,认真排查安全隐患,做好自纠自查,落实改进行动。

  (三)严格落实各类应急计划及执行程序,加强应急和安保人员的培训与演练,保持辐射应急与实物保护设施设备的完备性和可靠性。加强应急值守,完善应急值班和报告制度,及时准确向省环保厅报告有关异常情况,并切实做好应对可能发生的各类辐射事故或突发事件的准备工作。

  二O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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