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西宁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
(2012—2015年)的通知
(宁政〔2012〕7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西宁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2—2015年)》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三日
西宁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
(2012–2015年)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民健身计划(2012–2015年)》,努力构建西宁市全民健身多元化的公共服务体系,进一步加快和推动西宁市全民健身事业的发展,促进广大群众身体健康、生活幸福,提高全民参与全民健身的意识和身体素质,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使广大市民人人参与运动,人人拥有健康,现制定本实施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城乡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体育均衡发展和资源均衡配置,坚持以人为本和体育事业的公益性,逐步完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保障人民群众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合法权益。促进全民健身事业发展,使体育健身成为一种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提高群众身体素质,健康水平,建设人民满意的生活之城、幸福之城的奋斗目标。
二、目标任务
到2015年,城乡居民参与全民健身的意识进一步增强,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人数明显增多,市民身体素质明显提高,公共体育设施更加完善,全民健身组织网络基本形成。
(一)城乡居民健身意识有所增强。经常参加体育活动的人数不断增加,城乡居民每周参加体育活动不少于2次,比例达34%以上。
(二)城乡居民身体素质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达到《国民体质测定标准》合格以上的人数达81%,在校学生85%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基本要求,其中达到优秀标准的人数超过15%,耐力、力量、速度等体能素质明显提高。
(三)市民体育健身保障水平保持省内领先。全市各级各类体育场地达到2000处以上,人均体育健身场地达到1.08平方米。区县基本建成全民健身中心,户外健身设施在全市社区和行政村体育设施的覆盖率分别达到80%和48.1%,全民健身初步形成亲民、便民、利民的体育健身服务保障体系。区县建立“全民健身活动(指导)中心”;创建全民健身示范乡镇、社区;改善各类公共体育设施的无障碍条件;利用公园、绿地、广场的条件建设体育设施,各类体育设施的开放率和利用率有较大的提高。
(四)全民健身活动以品牌促进发展。以推动全民健身品牌活动元旦环城赛、高原风筝邀请赛、山地自行车越野赛为主,带动全民健身的广泛开展。创建区县特色体育活动;推动“一乡一村一特色”的农村体育活动;着力推广广场健身项目、“阳光体育”进校园活动;社区体育以全民健身进社区、机关、企业、学校、农村的“五进”为主体,全面开展太极拳、健身气功、健身操(舞)、空竹、街舞、门球、轮滑、体育舞蹈、棋类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健身活动,开展青少年、妇女、家庭、残疾人体育健身活动等。
(五)健全全民健身组织服务网络。各区县普遍建有体育总会、单项体育协会、行业体育协会及老年人、残疾人、少数民族、农民等体育社团。稳步建设社区体育俱乐部、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区县、乡镇、社区体育(文化)活动(指导)中心进一步发展,社区健身辅导站进一步发展。60%以上的城市街道、50%以上的农村乡镇建有体育指导组织;各乡镇、街道文体专干覆盖率达到80%以上;城市社区普遍建有健身站(点),35%以上的农村建有体育健身站(点)。形成富有活力的社会化、规范有序的全民健身组织服务网络。
(六)进一步发展全民健身指导和志愿者服务队伍。获得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证书的人数达0.6万人,广泛组织各级体育协会工作者和优秀教练员、体育教师开展义务健身辅导,培育全民健身骨干力量,形成组织落实、布局合理、服务到位的全民健身志愿者服务队伍。逐步完善市、区(县)、乡镇社会体育指导员、全民健身志愿者及健身服务积极分子的三级指导服务组织建设。
(七)科学健身服务水平保持省内领先地位。培养市民养成科学、文明的体育健身行为。通过国民体质测试,提出具有针对性的科学指导服务计划,增强全民健身的吸引力,提高全民健身的质量和水平,使参加体育健身的市民掌握一种以上的健身方法。
(八)推动全民健身服务业的发展。制定体育产业发展规划,促进全民健身产业发展,形成规范有序的体育健身、健身休闲市场。提高全民健身消费意识,加强体育健身服务业队伍建设。
(九)全民健身活动常规化。形成西宁市运动会、中小学生运动会、老年人运动会、农民运动会、区县运动会、社区运动会、乡村运动会、行业运动会等系列的全民健身活动,打造市、区(县)及各单项体育协会的全民健身品牌活动和全民健身特色主题活动。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体育工作主题年宣传工作。深入开展全民健身宣传教育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平面媒体及互联网等新兴媒体开办专栏讲座,播发公益广告、宣传片、宣传画展,普及健身知识,提高市民科学健身素养,借助全民健身主题年活动和“8月8日全民健身日”、体育品牌赛事等活动加强宣传引导。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开展“终身体育”教育,在全社会形成崇尚和参加体育健身的氛围。
(二)积极推进城市社区全民健身工作。各区县政府、各工业园区要将体育工作纳入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统筹规划、加大投入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力度。以城市街道和居住社区体育设施资源共享为重点,不断改善社区居民环境和条件。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配备专业兼职文体干部,建立体育健身辅导站(点)、体育俱乐部等体育组织。单项协会发挥地域特点推动社会体育活动、体育健身站(点)、俱乐部的规范化建设,指导和开展形式多样、因地制宜、广泛经常的体育健身活动,提高社会体育的辅导能力。
(三)加快农村体育发展。各区县政府将发展农村体育工作纳入新农村建设规划,统筹城乡全民健身事业,促进农村体育设施建设,实现城乡体育资源和公共体育服务的均衡配置。逐步实现城乡一体化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提高农村基层体育组织的公共服务能力。充分发挥乡镇综合文化站,党员活动室的综合服务设施作用,利用农村学校、企业单位的体育设施和体育人才资源,广泛开展农村体育健身活动。开展“送体育下乡”、乡镇级农民运动会,村级运动会。逐步建立农村健身辅导站(点)。
(四)积极发展少数民族体育。重视少数民族体育基层组织建设,重视培养少数民族体育人才,广泛培养少数民族体育教师、社会体育指导员。开展以优秀民族体育项目为主的体育竞赛活动。挖掘整理传统民族体育项目,弘扬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传承、保护民族体育项目,传统的少数民族体育项目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广泛开展民族体育项目的展示交流活动。
(五)切实加强青少年体育工作。全面落实《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实施意见》(青发[2010]11号),坚持健康第一指导思想,把增强学生体质作为学校教育的基本目标和评价内容。健全学校体育工作机制和督导制度,依据《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广泛深入开展“全国亿万学生阳光体育运动”,保证学生每天锻炼一小时。积极开展课余体育训练,倡导科学、健康的体育健身和生活理念,办好体育学校、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加强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建设。
(六)重视发展老年人体育。加强各级老年人体育协会建设。大力发展老年人体育健身俱乐部、体育健身团队,广泛开展老年人体育活动,不断创新适合老年人身体特点的体育健身项目和方法。实行公共体育设施为老年人提供便利和优惠。老年人教育机构开设体育健身课程。各类老年体育活动中心设置适合老年人体育活动设施,社区服务要兼顾老年人体育健身服务。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老年人体育健身服务机构和体育健身设施。
(七)大力推进残疾人体育工作。建立健全残疾人体育组织,培养为残疾人提供服务的体育教师和社会体育指导员,组织开展残疾人体育健身活动。实施“助残健身工程”,为残疾人建设就近方便的体育健身设施。公共体育设施进行必要的无障碍改造,为残疾人参加体育活动提供便利。研究开发适合残疾人身心特点的体育健身、康复手段。特殊教育机构和普通学校要重视做好残疾学生体育工作,提供适合残疾人学生特点的体育健身与体育康复项目。举办残疾人运动会和群众性体育健身展示活动。
(八)着力推动职工体育。充分发挥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会、行业体育协会、职工体育协会、职工文体活动俱乐部(兴趣活动小组)的作用,广泛建立职工体育协会、俱乐部和各类体育健身团队,开展符合单位特点、职工喜闻乐见的体育健身和竞赛活动。鼓励企业制订职工体育健身指导方案,为职工参与体育健身提供必要的时间保障,举办全民健身运动会。开展进城务工人员体育活动。推广和坚持工间(前)操制度,开展国民体质测试活动。创新职工体育发展模式和基层职工体育组织形式、活动方式,完善社区体育与职工体育互补机制。
(九)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遵循“因地制宜、业余自愿、小型多样、就近就便”的原则,组织开展具有品牌特色、民族特点、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全民健身活动,不断创新全民健身活动的形式和内容,提倡“我运动、我健康、我快乐”的生活理念,提高全民健身活动经常化、科学化、社会化水平。
四、组织保障
(一)加大各级财政对全民健身事业投入。各级政府要按照《全民健身条例》规定,将全民健身事业纳入本级政府工作报告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将全民健身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基础建设和重大全民健身活动经费投入,对公益性全民健身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
(二)鼓励社会兴办全民健身事业。充分调动全社会兴办全民健身事业的积极性,扩大社会资源进入全民健身事业的途径,多渠道增加全民健身投入。完善财政、税收、金融和土地等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捐资、出资兴办全民健身事业。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加强对经营性体育健身场所的监管。对社会力量兴办体育民办非企业单位,要在注册登记、工作指导等方面提供支持和保障。社会力量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全民健身事业的公益性捐赠,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部分,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从其应缴纳税额中扣除。
(三)有计划地建设公共体育设施。各区县政府要加强农村和城市社区等基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特别要大力加强农村基础体育设施建设。在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规定,积极保障城乡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用地需求。新建居住区要按照国家有关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标准,至少保证预留每户不少于1.3平方米的设计建设公共体育设施。监督落实设计和建设公共体育设施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无障碍设计建设规范标准。加大“全民健身活动中心”建设力度,拓展服务功能;规范管理建设“全民健身路径”;继续实施“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充分利用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建设公共体育设施以及健身步道、登山道等户外运动设施。
(四)提高体育设施利用率。公共体育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向公众开放,并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对学生、老年人和残疾人优惠或者免费开放。学校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要向学生开放体育设施,并在保证校园安全的前提下,积极创造条件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市、区(县)要对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给予经费补贴,为学校办理有关责任保险。新建和改建、维修的学校体育设施,要便于向公众开放。公园免费向公众体育健身开放,要积极创造条件将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对露天体育场,要创造条件免费开放,已经开放的,不得改为收费经营。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要建立岗位责任制和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强对体育设施的维护更新,完善综合服务功能,提高使用效率。防止公共体育设施闲置浪费或被挤占、挪用。
(五)不断加大科学健身指导力度。建立市、区(县)级全民健身活动(指导)中心,建立健全市、区(县)级国民体质测定服务中心,开展城乡居民日常体质测定和科学健身指导。结合《国民体育健康测试》推广科学测定方法,加强运动健身的科学指导。通过宣讲科学健身知识、教授运动健身方法、普及科学运动健身知识等形式,加强对群众体质健康水平和运动健身状况的跟踪调查和科学研究。
(六)建立体育志愿者服务体系。形成以社会体育指导员为主体的全民健身指导志愿者服务队伍,广泛组织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学校体育教师开展义务健身辅导,培育全民健身骨干,形成组织落实、结构合理、覆盖乡镇、服务到位的全民健身志愿者服务队伍。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社会体育指导员组织体系,市、区(县)体育行政部门要成立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做好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培训、管理和服务工作。完善社会体育指导员的管理机制,发展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各级政府要提供社会指导员的培训经费,完善培训机制。为社会体育指导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由市体育局会同有关部门、群众组织和社会团体共同推动《西宁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2—2015年)》的实施。各区县政府、各相关部门、各工业园区要切实提高认识,认真履行职责,按照《全民健身条例》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全民健身实施意见》,积极探索全民健身工作的新思路、新办法,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政策保障、人员配备、资金投入、监督奖励等措施,并建立目标责任制,签订目标责任书,实行目标考核,并责成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二)加强绩效评估。市、区(县)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对《西宁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2-2015年)》和本地区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并在2014年对实施成效进行全面评估,将评估报告报本级政府。各区县政府、各工业园区要把全民健身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