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1日《浙江省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正式实施。
《实施细则》共分五章三十条,对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的定义以及申报流程、认定标准及事项作了详细的说明,并且规定了“双软”的认定程序及监督管理责职。
经认定的软件企业,可享受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软件企业认定实行年审制度。
经登记的软件产品,可享受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即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14%)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软件产品登记的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后可申请延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