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为城市低保对象中的特困人员和孤儿发放阶段性临时生活补助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9-05    浏览次数:2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为城市低保对象中的特困人员和孤儿发放阶段性临时生活补助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2012〕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关于为城市低保对象中的特困人员和孤儿发放阶段性临时生活补助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一月五日

 

关于为城市低保对象中的特困人员和孤儿

发放阶段性临时生活补助的实施意见

  为缓解物价上涨给城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带来的影响,市政府决定为四区城市低保对象中的特困人员和孤儿发放阶段性临时生活补助。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发放对象

  2011年11月底四区在册的城市低保对象中“三无对象”、长期卧床病人、残疾人、孤儿。

  二、发放标准

  每人每月80元。

  三、发放时间及方式

  发放时间:2011年12月至2012年5月(6个月)。

  发放方式:四区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对象”、长期卧床病人、残疾人,通过低保金社会化发放渠道按月发放;孤儿的补助资金按原渠道发放。

  四、资金筹集

  临时生活补助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7:3比例分担。

  五、工作程序

  1、调查。社区居委会组织人员进行初步调查,将符合条件的城市低保对象中的特困人员和孤儿通过管理系统上报街道办事处(镇)。

  2、审核。街道办事处(镇)对上报人员通过实地抽查、邻里访问等形式进行审核,情况属实,通过管理系统上报区民政局。

  3、审批。区民政局经进一步核查和抽查后,进行审批。

  4、备案。各区将批准享受补助的人员以电子表格形式录入微机管理系统,上报市民政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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