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海南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11-05    浏览次数:2

琼农字〔2013〕161号

  各市、县、自治县农机局(办、总站、服务中心)、财政局、发改委(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0〕22号)以及农业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农机发〔2005〕7号)的有关规定,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联合制定了《海南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农业厅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年10月31日

海南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海南省级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和农业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南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省级推广产品目录》)由海南省农业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进行调整和补充,并结合我省促进农业结构调整、保护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推广农业新技术和优化农机装备结构等实际情况确定、公布并定期进行调整。

  第三条 列入《省级推广产品目录》的农业机械产品应当符合国家颁布的相关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通过省级以上(含省级)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的试验鉴定。

  第四条 列入《省级推广产品目录》的产品,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国家和本省促进农业机械化的财政补贴、金融扶持等优惠政策支持。各类农业及农机化项目等优先使用列入《推广产品目录》的产品。

  第五条 《省级推广产品目录》的制定、公布和调整,应当公开、公正、科学、高效,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目录的内容与形式

  第六条 《省级推广产品目录》每三年公布一次,期间如有调整,按年度以省农业厅公告形式公布。

  第七条 列入《省级推广产品目录》中的农业机械一般分为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设施农业设备和其他机械等12大类。

  第八条 列入《省级推广产品目录》中的产品信息应包括产品名称、厂牌型号、主要性能指标、适用范围以及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三章 目录的提出与审定

  第九条 省农业厅每年10月份在海南省农业信息网和海南省农机化信息网上发布申报《省级推广产品目录》或年度增补目录的公告或通知,公布受理申请的机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联系人等情况。

  第十条 生产企业按照自愿原则于每年10月底前向省农业厅提出产品列入《省级推广产品目录》的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①申报书;②营业执照复印件;③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及鉴定报告复印件(国家对申报产品有生产许可证、"3C"强制认证等许可条件规定的须提供相应许可证或认证文件)。

  第十一条 对首次申报《省级推广产品目录》的省外农业机械产品,须由省农业机械鉴定推广站对其推广鉴定证书和推广鉴定报告审查确认,并进行地区适应性试验,出具适应性检测报告。

  第十二条 省农业厅根据企业的申报,组织省农业机械鉴定推广站对申报的产品进行汇总初审,于每年11月15日前提出《省级推广产品目录》草案或调整建议。

  初审的主要内容为:①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特别是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鉴定报告是否真实有效;②是否有集中的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等方面的投诉;③产品推广应用范围是否适当等。初审符合要求的产品整理汇总后提交专家评审,不符合要求的产品申请退回原企业,并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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