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政府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12]237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政府建设工作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8月21日
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政府建设工作意见
为贯彻落实《青海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确定任务的分工方案》中“深入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营造优质高效的政务环境、公平正义的法制环境和规范守信的市场环境”工作任务,适应新形势新任务,促进经济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进一步加快服务政府建设,推进我省“四个发展”和“循环经济先行区、生态文明先行区和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转变政务服务理念,提高公务员素质
(一)强化“以人为本”的基本理念。要强化服务意识,更新政府行政理念,祛除全能政府和管制政府的观念,健全政府服务体制,创新政府服务方式,加强政府服务保障。要在管理中体现服务,在服务中实施管理,实现管理与服务的有机结合。要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向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公开、公正、便民的公共服务和管理活动。要强化公务人员的宗旨意识、公仆意识、责任意识,做到思想上尊重群众,感情上贴近群众,行动上深入群众,工作上依靠群众,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做到为民、务实、高效、清廉。(责任单位:省政府各部门,各州(市)政府,海东行署)
二、突出服务政府建设的工作重点
(二)不断加强和完善公共服务体系,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围绕《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供给有效扩大、发展较为均衡、服务方便可及、群众比较满意”的发展目标,以改善民生为重点,按照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的要求,有力推进基本公共教育、劳动就业服务、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基本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住房保障、公共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工作,促进社会事业健康发展,顺应各族人民过上更好生活的新期待;注重建立健全公共服务机制,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突出各级行政机关政府服务的责任主体地位,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方式,充分调动各类服务资源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鼓励、支持和引导企事业单位、基层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提供公共服务;增强公共财政保障能力,着力满足城乡居民生存发展基本需求,加快建立健全符合省情、比较完整、公平公正、覆盖城乡、惠及全民、水平适度、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责任单位:省政府各相关部门,各州(市)政府,海东行署)
(三)转变行政管理模式,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优质高效的管理服务。在履行社会管理服务中,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管理格局,完善社会管理体系,形成社会管理服务合力。建立健全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等社会管理机制,保障社会有序运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在履行市场监管服务中,培育市场主体,科学合理设置市场准入门槛,鼓励发展中小企业,扶持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残疾人、退役军人等自主创业,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维护市场秩序,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加强社会信用建设,加大失信惩戒力度。在经济调节服务中,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统筹区域发展和城乡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全面履行经济调节职能,提供经济调节服务。(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工商局、省残联、各金融单位)
三、创新服务政府建设的管理方式
(四)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部署,进一步精减、下放、调整行政审批项目。逐步减少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强化窗口服务管理,提高审批效率。逐步扩大简政放权范围,结合我省县域经济发展和园区经济发展的需要,继续做好相关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委托)交接工作。同时,对现行有效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清理,逐项进行登记,实行网上审批动态管理,方便公众查询。(责任单位:省政府各相关部门)
(五)规范行政收费行为。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公开收费依据、标准和程序等事项。严格收费票据和资金管理制度,提高收费政策的透明度。对涉及企业、百姓切身利益的重点行业、重点部门进行专项检查。严肃查处公众反映的各种乱收费行为,有效制止无证收费、收费不公示、任意扩大收费范围、随意提高收费标准、搭车收费、坐收坐支、只收费不服务等乱收费行为。清理取消不合理、不合法的行政收费项目。(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六)严格规范执法行为。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推行人性化执法、柔性执法、文明执法,把疏导与治理、治本与治标有机结合起来,加强与行政相对人的沟通和协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出台《青海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规范和约束自由裁量行为,严格遵守行政执法程序,认真落实教育规范、限期整改、依法处罚,确保行政执法规范、文明、公正。(牵头单位:省政府法制办、省监察厅。责任单位:省政府各相关部门)
(七)优化政府部门服务流程。减少办事手续,减少办事环节,缩短办事时限,大力推行流程服务和标准化服务。推行代办服务、跟踪服务、网上服务、预约服务等以公众需求为导向的新的政府服务方式。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限时办结制、一次告知制、首问责任制、一窗收费制,推行服务质量公开承诺和亲切服务制度。(责任单位:省政府各部门)
(八)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出台《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深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把公开原则贯穿于政府服务的全过程,重点推进财务预算、“三公”经费支出、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信息公开,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协调发布机制等制度,拓展信息公布渠道,依法、及时、准确公布公众关注的政府信息。所有面向社会服务的政府部门都要全面推进办事公开制度,依法公开办事依据、条件、要求、过程和结果,充分告知办事项目有关信息。(牵头部门: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法制办、省监察厅。责任单位:省政府各部门,各州(市)政府,海东行署)
(九)建立高效服务体系。规范政务服务平台,对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密切相关的行政管理事项,尽可能纳入政务服务平台集中办理。逐步构建以各级政府为主体的政务大厅、部门办事窗口和电子政务为基础的政务信息服务体系。同时,对纳入服务平台办理的审批、服务事项,要充分授权、规范行为、服务到位。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的意见》(青政办[2012]173号)要求,建立行政服务中心或设立办事窗口,实现由单一审批功能向综合性服务平台转变,逐步实现服务网络化、运行标准化、监督信息化。(牵头部门:省政府办公厅、省监察厅、省政府法制办。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财政厅,各州(市)政府,海东行署)
(十)加快电子政务建设。加快建立网络审批和电子监察系统,推广实行网上申请、受理、收费、办理、查询及对所有网上审批事项的全程监察监控。建立和完善州、县政府各部门电子政务平台,提高政府信息的利用率及信息资源共享;依托电子政务平台加强县级政府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不断提高政府办事效率。(牵头部门:省政府办公厅、省监察厅,省政府法制办。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财政厅、各州(市)政府,海东行署)
四、狠抓服务政府的效能监管
(十一)完善目标绩效考核体系。推进以公共服务为主要内容的政府绩效考核评估,健全和完善目标考核体系,将日常监督与年终考评相结合、内部考核与各方评价相结合,对履职效率、管理效能、服务效果进行综合考评。(责任单位:省考核办、省政府办公厅、省监察厅)
(十二)深化服务政府效能监督。加大对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监督检查的力度,对各级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作风、工作态度、服务质量、服务效率进行监督。重点查处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效率低下和“庸懒怠”等问题。认真受理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风不实、效率低下等问题的投诉,加大投诉件办理力度。(责任单位:省监察厅)
(十三)健全服务政府监督管理机制。自觉接受人大的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重视并加强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的社会监督,充分发挥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的作用,强化层级监督和行政机关内部监督。(责任单位:省监察厅,各州(市)政府、海东行署)
五、加强服务政府建设的组织领导
(十四)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建设服务政府是“建设新青海、创造新生活”的需要,也是推进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法行政的具体体现。各级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建立“一把手”负责制,把建设服务政府与日常工作结合起来,提高认识,增强政府工作人员的工作自觉性和主动性,把“服务”作为政府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把《意见》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十五)突出重点,引领示范。各州(市)政府、海东行署及省政府各部门,在落实《意见》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时,要与开展的“服务质量公开承诺和亲切服务”活动结合起来,特别是教育、卫生、公安、国土、交通、环保、工商、税务等与人民群众最关心、利益最直接的部门,要紧密联系实际,履行承诺措施,兑现服务承诺,在服务政府建设中起到引领示范作用。
(十六)沟通协调,力求实效。建设服务政府涉及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工作的方方面面。各责任单位要按照《意见》的要求,紧密结合任务分工,各负其责,齐抓共管。有关地区、部门要加强相互配合,共同研究部署推动工作的具体措施。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工作难点,要及时向上级政府反映,上级政府要及时做好沟通协调,形成合力,扎扎实实推进服务政府建设各项工作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