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企〔2014〕39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经信委(局)(宁波不发):
为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我省中小企业发展实际和省级财政资金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改革的要求,我们对《浙江省中小企业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浙财企字〔2009〕213号)进行了修订,研究制定了《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4年3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绩效,不断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推动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提升发展、创新发展和集约发展,促进我省中小企业再创新优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及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改善全省中小企业发展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发展。
第三条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管理,会同省经信委审核、下达专项资金计划,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经信委负责编制年度专项资金实施方案,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省中小企业发展规划及政策要求,对欠发达地区给予适当倾斜,遵循“公开、公正、规范、透明、绩效”的原则,并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科学、规范、安全和高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