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颁布《促进若干经营性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政策意见》

发布日期:2012-09-19    浏览次数:2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十二次党代会精神,提高全省服务业发展层次和水平,不断增强经济发展的协调性和持续性,省政府于9月15日颁布实施《促进若干经营性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政策意见》。

  我省将设立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安排资金2亿元并逐年提高,主要扶持物流、房地产、会展、社区、中介及商贸流通业等关键领域、薄弱环节和集聚区建设。

  据省发展改革委相关人士介绍,省委、省政府年初确定将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作为今年八个重大调研课题之一。省发展改革委、省委政研室、省统计局等21个厅局学习贯彻8月3日国务院颁布的《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意见》,在对我省服务业开展普查和调研基础上,针对物流、房地产、会展、社区、中介等经营性服务业发展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起草了《政策意见》草案。在先后多次征求各方面意见,并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批准后正式颁布实施。

  《政策意见》坚持继承和创新相结合,保增长和调结构相结合,长远谋划与国家政策以及全省产业战略布局相结合,将普遍性要求与解决重点环节重点问题相结合,努力营造和优化服务业发展的政策环境,旨在全面促进我省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

  《政策意见》七部分共二十六条。

  第一部分是放宽市场准入,从工商登记、转企改制、政府采购等方面提出具体措施。包括允许社区、中介等经营性服务企业,以家庭住址进行工商登记;把不涉密的基本公共服务、技术服务、公务活动等纳入政府服务采购范围等内容。第二部分为加大资金支持,设立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对重点项目和集聚区基础设施给予扶持。包括将财政对金融支持发展奖补资金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服务业;鼓励企业参与城镇保障性住房和农牧民安置房建设,以BOT模式开发,支持企业以保障性住房的预期收益进行抵押融资再投资;引进扶持会展主体举办内展及外展,奖励为会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对新建的社区经营性养老服务机构按照以奖代补方式给予补助;对10张床位规模以上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按每张床位5000元给予一次性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等内容。

  第三部分为税费优惠政策,从减免税费,实现服务业水、电、气、热等与一般工业同价等方面提出具体措施。包括以社区服务、家庭服务为主的经营性企业,免征营业税,其所得收益,自本政策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认定的省内成建制的大客户物流企业整车合法装载车辆,公路通行费实行减免优惠等。

  第四部分是加强项目建设,强调建立全省统一的项目储备库和公共信息平台,制定服务业招商手册,加大对外宣传和招商引资力度。新建社区(含廉租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小区、棚户区改造和旧城改造安置住房小区)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面积占社区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得低于10%,地方政府购买一部分商业用房,用于支持社区便利店、早餐店、家政服务等居民生活必备的服务网点建设。

  第五部分为强化人才保障,从加大引进、培养、使用人才等方面提出具体措施。包括对引进的服务业高层次人才在现行政策基础上,用人单位可给予100万元以内的安家补助并计入当期成本,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实行先征后返;开辟海外留学人员"绿色通道",通过专项资金支持,培养造就一批服务业重点产业学科带头人;支持大中专院校和职业学校设立服务业学科专业,对新设立的专业一次性予以补助,上限不超过300万元;实现服务业从业人员社会保险全覆盖,健全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对社区服务工作人员,参照上年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逐步提高报酬标准;建立健全物流、家政、养老、物业等行业技能人才职业资格证书和持证上岗机制等。

  第六部分是规范市场行为,强调建立健全服务标准体系、服务质量测评体系、行业诚信档案和职业道德标准,建立部门联合执法的长效机制。

  第七部分为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制定产业指导目录和实施方案,建立年度考核体系。 (作者:花木嵯)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