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州制定出台《藏传佛教寺院社会流散僧尼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2-09-19    浏览次数:1

  为做好藏传佛教社会流散僧尼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和维护藏传佛教正常秩序,黄南州制定出台了《黄南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社会流散僧尼管理办法(试行)》。《办法》明确了社会流散僧尼的界定,县、乡、村及佛教团体管理社会流散僧尼的工作职责和管理办法等。《办法》规定,县佛教协会要做好流散僧尼的教育引导工作并将其劝返僧籍所在地或原籍寺院,接受寺院民管会的管理;经寺院民管会上报,县佛教协会核查认定为社会流散僧尼的,由县佛教协会在全县范围内进行公布;凡经县佛教协会审查认定为流散僧尼的,不予办理宗教教职人员证,对已办理宗教教职人员证的要收回并注销;制止流散僧尼以宗教教职人员的身份组织、支持开展任何形式的宗教活动;乡(镇)人民政府要求流散僧尼所在村社,通过走访、送政策、送法律等形式,每年定期开展一次走访宣传教育活动,使流散僧尼接受政策和法律法规教育。流散僧尼的管理实行县、乡、村三级分级管理责任,层层签订责任书,将工作职责明确到村委会,责任落实到人;乡(镇)、村社随时排查辖区外来流散僧尼,并将外来流散僧尼活动情况如实上报佛教协会。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掌握的情况,会同当地派出所和村“两委”班子对外来流散僧尼进行劝返教育,限期离开本地区。对规定时限内仍不离开的外来流散僧尼,由县民族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民政、公安等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予以遣返。(黄南州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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