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科技局、国税局,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我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应免征增值税,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试点纳税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除外)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一)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
(二)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应当开在同一张发票上。
二、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应在技术合同生效30日内,持技术开发、转让的书面合同,按属地原则向自治区科技厅批准设立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进行认定,并出具加盖“宁夏回族自治区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专用章(登记章号01-06)”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审核意见证明。
三、试点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免税手续时,应将下列资料报主管国税部门备查。
(一)宁夏回族自治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审核意见证明(原件);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印制的技术合同示范文本(原件),如有原始技术合同(协议)、合同附件的,还需提供原始合同(协议)及附件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备查;
(三)技术收入发票(复印件);
(四)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六)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我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由自治区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进行审核认定登记后,将本通知第三条所列资料报主管国税部门备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可以委托代理人代其办理免税事宜;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可以委托接受方代其办理免税事宜。委托办理免税事宜的,必须提交委托方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宁夏回族自治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审核意见证明 :nload="javascript:if(this.width>screen.width-333)this.width=screen.width-333" onmousewheel='return img_zoom(event,this)' alt="" src="http://www.1633.com/policy/uploads/allimg/140903/0915344S9-0.gif" />
2.自治区科技厅批准设立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 :nload="javascript:if(this.width>screen.width-333)this.width=screen.width-333" onmousewheel='return img_zoom(event,this)' alt="" src="http://www.1633.com/policy/uploads/allimg/140903/0915344S9-0.gif" />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