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农发〔2014〕1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宁波不发),省监狱管理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现将《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现代园建设管理监督检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何问题,及时反馈。
浙江省财政厅
2014年3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现代园建设管理监督检查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综合开发现代园建设的监督检查,规范监督检查行为,增强监督检查的有效性,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部关于修改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的决定》(财政部令第60号)和《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农业综合开发现代园建设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监督检查,是指浙江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及其工作人员为履行财政监督职责,对农业综合开发现代园建设管理单位、经营主体(含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下同)实施监督检查的活动。
第四条 监督检查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监督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单位或检查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被检查单位认为监督检查人员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可以要求检查人员回避。检查人员的回避,由财政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二章 监督检查依据
第五条 农业综合开发现代园建设管理监督检查的依据为:
(一)《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
(二)《财政部关于修改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的决定》(财政部令第60号);
(三)《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
(四)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省财政厅和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制定的项目和资金管理规章制度;
(五)经批复的现代园项目实施计划;
(六)财政资金计划、拨款文件;
(七)其他法律法规及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三章 监督检查方式
第六条 农业综合开发现代园建设管理监督检查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的方式。定期检查每年1次,不定期检查根据需要适时组织。
第七条 农业综合开发现代园建设管理检查可由省财政厅组织人员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检查,也可提请审计部门实施审计监督。
第四章 监督检查程序
第八条 省财政厅应制订农业综合开发现代园监督检查年度工作计划,提出年度检查重点、规模和时间安排。
第九条 开展检查前,具体负责农业综合开发现代园监督检查工作的部门应制订详细的检查工作方案,明确检查目的、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组成员构成等。
第十条 省财政厅一般应于3个工作日前向被检查单位送达检查通知书。
省财政厅认为实施检查的3个工作日前向被检查单位送达检查通知书对检查成效有不利影响时,经省财政厅负责人批准,检查通知书可在实施检查前适当时间下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