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农牧厅等部门关于青海省草原生态
管护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政办[2012]247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农牧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青海省草原生态管护员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9月6日
青海省草原生态管护员管理暂行办法
农牧厅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2年9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合理设置草原生态管护员岗位,切实增强管护人员的工作责任,确保草原生态管护绩效,根据《青海省重点生态功能区草原日常管护经费补偿机制实施办法》(青政办[2012]227号)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草原牧区。
第二章 人员职责
第三条 草原生态管护员主要职责如下:
(一)协助县、乡(镇)草原监理人员对村(牧)委会、合作社和牧户的载畜量和减畜数量进行核定,并按责任书确定的减畜计划对监管村(牧)委会、合作社和牧户的牲畜进行清点,监督减畜计划的落实。对不按计划核减超载牲畜的,及时报告乡政府及草原监理机构。
(二)对监管责任区的监管村(牧)委会、合作社及牧户禁牧区和草畜平衡区放牧情况进行日常巡查、动态管理,发现违反禁牧令放牧和未按计划核减牲畜超载放牧的,要进行制止并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和草原监理机构。
(三)根据日常巡查情况建立巡护日志。
(四)负责对监管责任区草原基础设施、鼠虫害发生、草原火情及采挖草原野生植物等情况进行监管。并积极开展草原保护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及时举报草原违法行为。
第三章 人员聘用
第四条 草原生态管护员从留居在草原上的牧户中选择,优先从已实施禁牧和实现草畜平衡并加入生态畜牧业经济合作组织的牧民或村(牧)委会以及特困户和家庭无就业人员牧户的青壮年劳动力中聘用。
第五条 草原生态管护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草原管护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遵纪守法,诚实守信。
(二)熟悉管护责任区的村情、草情、畜情。
(三)熟悉藏汉两种语言,有较好的语言表达能力。
(四)身体健康状况良好,年龄在18—45岁。对特困户及家庭无就业人员牧户的聘用条件可适当放宽年龄。
第六条 草原生态管护员的聘用办法:
(一)由本人提出申请,村(牧)委会推荐到县草原监理机构,县草原监理机构牵头与乡(镇)人民政府审查确定预选对象后,在村(牧)委会和乡(镇)进行不少于7日的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县人社部门备案。
(二)草原生态管护员确定后由县草原监理机构颁发聘用证书,乡(镇)人民政府与草原生态管护员签订年度聘用合同,明确管护内容。
(三)乡(镇)人民政府建立草原生态管护员档案,并报县人社部门和草原监理机构备案。
(四)草原监理机构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对聘用人员进行统一考核和动态管理。
第七条 严格控制管护人员数量。原则上以县为单位,按照辖区内实际利用并承包到户(联户)草原面积确定草原管护员岗位,即每5万亩草原设置一个岗位,超过5万亩的牧户(联户)每户只能安排一名管护员。
第八条 草原生态管护员实行一年一聘制。期满后,经考核,工作称职的可以续聘,不称职的,不再聘用。
第四章 人员管理
第九条 草原生态管护员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同时在业务上接受县草原监理机构的指导。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确定一名副乡长和一名草原监理员,负责组织本乡(镇)草原生态管护员队伍开展草原生态管护工作。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界定草原生态管护员管护责任区和监管牧户,并组织管护员与监管村(牧)委会、合作社及牧户签订禁牧管护和草畜平衡管护责任书。
第十二条 县草原监理机构定期进行巡查,对乡(镇)草原监理员和草原生态管护员职责履行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并进行业务培训。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定期组织草原生态管护员召开会议,听取管护员监管情况汇报,研究解决管护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及时将管护情况向县草原监理机构报送。
第五章 人员考核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县草原监理机构于每年3月份对上年度草原生态管护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一次考核,考核结果分为称职和不称职两个档次。
第十五条 考核内容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为称职:
1.与监管村(牧)委会、合作社和牧户签订禁牧管护责任书,管护责任区禁牧草场未出现放牧现象的。
2.与监管村(牧)委会、合作社和牧户签订草畜平衡管护责任书,按计划完成超载牲畜核减的。
3.对管护责任区禁牧、草畜平衡情况进行巡护,巡护日志齐全的。
4.对管护责任区草原基础设施、草原标识牌监管到位并及时报告鼠虫害发生、草原火情、采挖草原野生植物及其它破坏草原违法行为的。
5.能积极配合草原业务部门进行草原生产力监测工作的。
6.宣传草原保护法规和政策,基本做到家喻户晓。
(二)凡未达到以上条件的为不称职。
第十六条 草原生态管护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辞退:
(一)经考核不称职的。
(二)擅自离岗、管护工作不到位,且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三)自动辞职的。
(四)工作不服从统一调配的。
(五)其它原因不能胜任管护工作的。
第十七条 省农牧厅、省财政厅和省人社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管护工作开展、草原生态保护效果等情况进行不定期巡查监督,并进行绩效考评。相关巡查结果一并纳入对该地区及相关管护人员的年终考核当中。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草原生态管护员报酬标准及发放办法依据青海省重点生态功能区草原日常管护经费补偿机制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农牧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