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经信委,省直有关单位:
为做好首次高级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考评结合的评审工作,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业设计职业资格制度试点工作暂行办法和浙江省工业设计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12〕284号)和《浙江省高级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人社发〔2013〕189号),现将我省首次高级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考评结合评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审条件
凡在浙江省内从事工业设计工作,且符合《浙江省工业设计职业资格制度试点工作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十二条和《浙江省高级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文件和所有申报表格可以从省经信委服务业处网站下载,网址http://www.zjjxw.gov.cn/cszc/scfwyc/)规定要求的人员均可申报高级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评审。
二、时间安排
首次高级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考评结合的评审工作会议安排在6月份,请各市经信委、省级有关部门于5月底前将《高级工业设计师申报评审人员花名册》(同上网站下载)和有关评审材料报送省经信委,逾期不予受理。
三、报送程序
高级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实行个人申报、组织审核报送的办法,按照以下程序做好申报工作。
(一)申报对象如实填写《高级职业资格评审表》等相关材料,并在《高级工业设计师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上签字;所在单位对申报者的材料进行审核盖章,并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正确性、完整性负责。相关申报材料要求详见附件。
(二)申报材料逐级送至所在地市经信委,各市经信委对本地区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初审,对有关复印件核对原件验证,并在复印件上签署"核对无误",由验证人签名,注明验证时间,加盖单位公章,报同级人力社保部门复审后,由市经信委集中报送省经信委。无主管部门的由人事档案代理机构按属地原则逐级申报。省直有关单位的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统一向省经信委申报。
(三)申报材料经省经信委、省人力社保厅核准后,提交省高级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
四、申报纪律
根据《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浙人专〔2006〕351号)规定,对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申报对象,其申报材料一律予以退回,并从评审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已参加评审取得资格的取消其资格。
五、其他事项
(一)继续教育要求。继续教育是工业设计人员能力素质提升的重要手段,到2015年,要将工业设计人员参加知识更新的登记考核结果作为职称申报必备条件。为做好过渡工作,首次评审中继续教育情况将作为评价的参考条件,申报人员要将参加知识更新的登记考核结果填写在《推荐高级工业设计师人员情况综合表》中的相应栏目,供评委会评审时参考。
(二)学历认证要求。对于2002年及以后取得的国内大专及以上学历的申报对象,须提供《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无法提供备案表的须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国外的学历、学位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港、澳、台地区的学历、学位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
(三)为规范高级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申报评审工作,防止申报中出现"挂靠"行为,申报对象须提供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还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对象须提供签订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
评审费用由各单位在报送材料时按有关规定标准缴纳。省经信委服务业处联系电话:87058210。
附件:申报材料要求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4年4月4日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首次高级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考评结合评审有关事项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