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加工贸易项下进口钢材保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9-05    浏览次数:1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加工贸易项下进口钢材保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4〕37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14年8月29日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