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林业厅等部门关于青海省2012年
森林火灾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政办[2012]246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林业厅、省财政厅、省保监局制定的《青海省2012年森林火灾保险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9月6日
青海省2012年森林火灾保险实施方案
省林业厅 省财政厅 省保监局
(2012年9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保监会林业局关于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09]170号)和中央林业工作会议精神,稳步推进我省政策性森林火灾保险试点工作,逐步建立健全全省森林火灾保障机制,提高林农、国有林场和林业企业抵御风险能力,促进青海林业快速可持续发展。现结合我省林业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对全省林业工作的总体部署,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落实财政部、国家林业局、中国保监会关于森林保险工作的一系列要求和部署,做好森林保险工作,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扶持林业生产发展为目标,增强国有林场、林农抵御森林火灾等风险的能力,在全省范围内逐步建立健全森林火灾保险等风险保障机制,确保灾后迅速恢复林业生产,切实保护国有林场、林农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持续经营和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按照“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基本原则,坚持以政府引导为依托,以政策支持为保障,以市场化运作为手段,以协同推进为要求,探索建立森林火灾风险保障体系。一是坚持“三个兼顾”的原则。即兼顾国有林场、林农投保缴费能力、财政补贴能力、保险公司风险承受能力;二是坚持“两低一保”的原则,即低保额、低保费、保成本。保障程度原则上以补偿承保对象的物化成本为主,以保障国有林场、林农灾后恢复生产为出发点;三是坚持自愿和引导相结合的原则。即在自愿投保的基础上,积极引导国有林场、林农参保并从中受益;四是坚持协同推进的原则。财政、林业、保险监管以及保险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加强协调与联动,形成合力,共同参与做好森林保险的宣传、承保、理赔、防灾等各环节工作。
三、保险政策
2012年森林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如下:
(一)保险标的:承保区域内生长和管理正常的经济林、公益林。
(二)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限内,因火灾造成保险林木损毁的直接经济损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三)保险期限: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止时间为准。
(四)保险金额
森林保险坚持基本保障的原则,保险金额原则上为林木损失后的再植成本(包括郁闭前的整地、苗木、栽植、施肥、管护、抚育等费用)为主要依据进行确定,以亩为投保计量单位,保险金额为每亩保险金额与参保林木面积的乘积。
每亩保险金额500元。
投保计量单位:亩
计算公式: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保险面积
(五)保险费率
森林火灾保险的保险费率为:3‰(即保险金额的3‰)
(六)承保任务及补贴品种
2012年度我省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计划承保任务为:公益林279万亩,枸杞经济林21万亩。
(七)保费补贴区域
根据有关地区林业部门的意愿,结合我省的实际,确定我省2012年森林保险补贴区域为:西宁市73万亩、海东地区21万亩、海南州22万亩、黄南州80万亩、海北州60万亩、海西州21万亩(为枸杞经济林,其中诺木洪农场8万亩)、果洛州23万亩(青海省玛可河林业局23万亩)。合计投保面积为300万亩。各投保单位按照集中、连片、均衡的原则,将保险标的落实到具体地块。
(八)免赔额
火灾责任免赔额为:每次事故免赔率为核定损失金额10%或15亩,两者以高者为准。
(九)赔偿处理
本方案赔偿处理由保险经营机构、林业部门会同有关专家查勘定损。发生重大火灾时,保险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聘请林业、财政等有关专家参加查勘、定损后,按保险条款及相关规定及时进行赔付,不得随意更改理赔标准。具体赔偿按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政策性森林火灾保险条款》有关内容执行。
四、保费补贴及资金结算
(一)保费补贴比例
按照投保则补、不保不补的原则,财政对投保林场及林农给予保费补贴。
各级财政补贴比例为:省级财政80%、市和县级财政15%,国有林场或林农承担5%;省玛可河林业局公益林补贴比例为:省级财政95%、省玛可河林业局承担5%;诺木洪农场枸杞经济林补贴比例为省级财政95%、诺木洪农场承担5%。
(二)承办机构
2012年森林保险承保工作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青海省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负责承办。
(三)承办时间
森林保险经办机构开展森林保险签单工作于2012年12月31日前结束。
(四)操作方式
各投保单位据此实施方案到相关承办保险经营机构签订协议,缴纳应承担的保费,办理投保事宜。保险公司应在投保单位缴齐保费后及时出具保险凭证。
各投保单位应及时将与保险公司已签订的保单、已缴纳保费的相关证明报辖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逐级进行审核、汇总后,年底之前将有关投保等相关材料上报省林业厅和省财政厅备案。
(五)财政补贴资金结算方式
省财政厅按照本实施方案确定的承保任务一次性将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直接拨付人保财险青海省分公司。保险经营机构坚持见费出单,各级财政补贴资金及投保单位保费未全部交清,保险经营机构不予出单。保险经营机构每年年终按照实际承保情况与各级财政进行结算,在下一年度1月底前完成结算,若有结余,退回各级财政部门或结转下年,由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继续安排使用。
五、保障措施和要求
由省财政厅、省林业厅和青海省保监局、人保财险青海省分公司共同组织实施,按照“政府引导、政策扶持、市场运作、协同推进”的方式,积极稳妥地推进森林保险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森林保险保费补贴是国家一项重要的惠农政策,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政策性强。各级林业、财政、保监、森林保险经办机构共同组织协调本地区相关部门推动森林保险的承保和理赔工作,积极宣传森林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加强对森林保险保费补贴工作的检查、督导。政府要切实加强森林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指定或成立职能机构,认真落实省政府制定的政策措施,专责推进,定期考核。要及时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森林保险工作顺利开展。
(二)加强协调配合。财政部门负责森林保险的财政补贴政策、办法和具体措施的制定,做好保费补贴资金的预算、筹集、拨付、监督管理、结算等工作,落实各级财政补贴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保费补贴资金应及时足额拨付,并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林业部门主要负责森林保险品种及区域的确定,发挥自身专业优势,对森林保险的实施提供技术支持,协助保险机构开展承保和理赔工作,并与财政、保险监管、保险公司共同制定森林保险的有关制度、协议、技术规范和标准,参与森林保险灾后查勘定损,并提供必要的专业鉴定作为理赔依据。
保险监管部门负责对保险公司森林保险业务进行严格监管,督促承保公司做好承保理赔服务工作,为森林保险的稳步推进创造有利条件,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主要负责保险业务指导、监督、调研,保证各级保险经营机构合法、规范经营。各级保险机构要切实增强社会责任感,从服务“三农”的全局出发,提供森林保险业务的宣传、承保、防灾防损、查勘定损、理赔等专业化服务,积极稳妥做好森林保险工作。保险凭证、理赔款项应落实到林场和农户,保险凭证应载明投保地块的详细坐落地点、保单号、投保面积、保险责任、保险金额等信息;承保和理赔情况应及时张榜公示。
(三)加强理赔服务。理赔服务要坚持“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原则。一般情况下,保险赔偿的处理由保险经营机构、林业部门会同有关专家查勘定损。发生重大火灾时,保险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聘请林业、财政等有关专家参加查勘、定损后,按保险条款及相关规定及时进行赔付,不得随意更改理赔标准。
附:青海省2012年森林保险承保明细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