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殡葬管理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12〕243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8月28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的意见
省 民 政 厅
(2012年8月)
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09〕170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殡葬管理,促进殡葬改革,不断满足各族群众的基本殡葬需求,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 充分认识加强殡葬管理的重要意义
加强殡葬管理以节约土地、保护环境、移风易俗、减轻群众负担为宗旨,符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进一步加强殡葬工作管理,促进殡葬改革,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客观需要;是坚持以人为本,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内容;是树立文明节俭新风尚,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标志。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省的殡葬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殡葬改革稳步推进,乱葬乱埋现象得到遏制,殡仪服务质量不断提高,文明节俭办丧事的新风尚正在形成。但受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制约,我省殡葬事业仍然存在基础设施落后、服务供给不足、资源配置不均、管理和服务水平不高,一些地方散埋乱葬现象屡禁不止等问题。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社会环境深刻变化,利益诉求日益多元,殡葬服务需求日趋多样,必须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促进殡葬改革。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殡葬管理、促进殡葬改革的重要意义,不断健全体制,完善机制,创新方式,推进我省殡葬事业科学发展。
二、明确加强殡葬管理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强化政府责任和投入,健全殡葬服务设施,施行殡葬救助保障制度,加强殡葬行业监管,树立殡葬改革新风,充分发挥殡葬管理在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为民服务。把加强殡葬管理与维护人民群众基本殡葬权益结合起来,逐步实现殡葬服务均等化;健全和完善惠民殡葬政策,逐步扩大殡葬救助保障制度覆盖面;不断提高殡葬服务质量,更好的体现人文关怀。
———坚持政府主导,市场参与。充分发挥政府在推进殡葬事业发展中的主导作用,提高政府殡葬管理、规划和对基本殡葬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注重发挥市场调节作用,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投入殡葬基础设施建设和其他选择性殡葬服务领域,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丧葬需求。
———坚持政事分开,管办分离。正确处理行政与事业、服务与经营的关系,充分发挥公益性殡葬事业单位在提供基本殡葬服务、保障群众殡葬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坚持管理与经营分开、监督与经办分离,实现殡葬服务经营的公平、诚信,殡葬管理监督的公开、公正。
———坚持统筹规划,分类指导。按照规划先行、注重差异、满足需求、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从我省城镇、农村和牧区的实际出发,制定和完善政策措施,使殡葬管理与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相统一,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相结合,与和谐社会建设相协调,与科学发展相一致。
(三)主要目标
经过5到10年的努力,实现火葬区不断扩大,火化率稳中有升,土葬改革区治理成效显著,一些地区散埋乱葬现象得到有效遏制,殡葬服务网络和殡葬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基本完善。
三、切实加强殡葬基础设施建设
(一)科学编制殡葬事业发展规划。各级政府要将殡葬事业发展规划纳入当地经济社会规划,明确殡葬事业发展的具体目标任务,根据当地人口、耕地、交通和民族构成等情况,合理确定殡葬设施的数量、规模、布局和功能,并采取有力措施积极推进。
(二)加强殡葬基础设施建设。要加快推进殡仪馆及城镇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农村公益性墓地等殡葬服务设施建设。通过5到10年的努力,力争全省所有县都有一座殡仪馆,建立起以殡仪馆为核心,以城镇街道殡仪服务站为依托,以城乡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和公益性墓地为保障,村(居)委会红白理事会为基础的殡葬服务网络。
1、殡仪馆是提供遗体处理、悼念等殡仪服务活动的专用场所。殡仪馆建设要坚持“方便适用、节约土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消除污染、尊重当地丧葬文化和习俗”的原则。州(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
2、城市公益性公墓是为城市居民无偿或低偿提供安葬骨灰服务的非营利性公共设施。城市公益性公墓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建设管理,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城市公益性公墓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并在政策和资金上给予必要支持。
3、农村公益性墓地是为农村居民提供安葬骨灰或遗体服务的集体公用设施。建设农村公益性墓地由乡(镇)或行政村为单位组织实施,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并在政策和资金上给予支持。
4、经营性公墓是为城乡居民有偿提供安葬骨灰服务的公共设施。经营性公墓要实行市场化运作,公墓建设要符合当地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公墓建设规划,涉及林地的必须同时提供林业部门的审查意见。公墓用地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出让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公墓经营权。经营性公墓要主动承担社会公益责任,自觉建立公益性墓区和骨灰存放设施,中、低价位墓穴建造比例应达到墓穴总数的80%以上。
(三)规范殡葬设施审批程序。各地要切实加强殡葬设施建设管理。建设殡仪馆及其他公益性殡仪服务设施,由民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经营性公墓须报省级民政部门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四、积极稳妥推进殡葬改革
坚持强化殡葬管理,稳步推进殡葬改革,积极地、有步骤地推行火葬、规范实施土葬,推行生态殡葬、绿色节地殡葬。同时,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一)科学划分葬区。各地要根据我省多民族聚居、多种丧葬习俗并存的实际,在充分尊重各民族丧葬习俗的基础上推进殡葬改革,科学划分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已划分为火葬区的西宁市区、大通县、湟中县、湟源县、平安县、互助县、乐都县、民和县、共和县、同德县、德令哈市、格尔木市、刚察县、海晏县等14个地区,要在巩固已有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调整、规范火葬范围和土葬改革区域。未划定火葬区的地区,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口、交通、土地、设施配置和群众接受程度等因素,提出划分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的意见;州(地、市)人民政府根据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意见,提出划定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的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每5年调整一次。
(二)稳步推行火葬。大力倡导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公职人员去世后遗体实行火化(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新划定火葬的地区,要坚持循序渐进,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做好群众思想工作,注意方式方法,积极地、有步骤地推行火葬。要强化骨灰管理,推行骨灰安葬备案制。积极倡导和推广树葬、花葬、草坪葬等节地葬法,鼓励深埋、撒散等不保留骨灰方式,推动绿色殡葬。对信仰伊斯兰教少数民族的土葬习俗应予以尊重,自愿实行火葬的,他人不得干涉。在信仰藏传佛教的藏族、土族、蒙古族群众聚居地区,根据群众意愿实行火葬。
(三)规范实施土葬。公益性墓地应当选用荒坡、非耕地的贫瘠地和滩地建造,不得占用耕地、林地,禁止在沿铁路、公路、河道两侧及保护区、住宅区、风景名胜区、开发区、耕种区内建造公墓或墓地。上述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迁移或深埋,不留坟头。要教育引导群众摒弃水泥、石材建坟,保护生态环境。
五、建立健全殡葬救助和价格监管制度
(一)建立健全救助保障制度。各地要结合实际,积极推行惠民殡葬政策。从2012年起,城镇“三无”人员、农村牧区五保户、城乡低保对象去世后火化的,由各地财政负担遗体存放、遗体火化和骨灰寄存三项基本殡葬服务费用,或给予必要的补助。具体实施办法由省民政厅、财政厅负责制定。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按照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的原则,适当扩大救助对象范围,逐步实现基本殡葬服务均等化。
(二)明确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火化等基本殡葬服务项目实行政府定价;遗体整容、防腐、吊唁设施及设备租赁等延伸服务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州(地、市)人民政府制定和调整。同时,各地要加强对丧葬用品销售价格的指导。
(三)加强服务行业监管。要根据自愿选择、公平协商、市场运作的原则,强化殡葬服务市场准入,建立行业规范,依法加强监管。省价格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要制定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的指导意见,努力减轻群众丧葬负担,为殡葬事业改革和持续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六、有效提升服务管理能力
(一)深化殡葬管理体制改革。各级政府要理顺关系、转变职能、提升殡葬管理服务水平,深入推进本地区殡葬管理体制改革。政府部门不得参与经营性公墓和其他殡葬服务企业的建设和经营,国家工作人员不得在经营性公墓和其他殡葬服务企业任职或兼职,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中牟利。殡葬管理单位要认真开展殡葬执法,在人、财、物等方面与殡葬服务单位和企业脱钩,不得从事殡葬经营活动,不得向殡葬服务单位和企业收取任何管理费用。
(二)建立健全保障机制。要切实解决政府新建殡葬服务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问题,建立稳定的殡葬设施、设备更新改造资金保障机制。
(三)提高殡葬服务水平。殡葬服务单位要依据公安机关或者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处理遗体,实行殡葬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服务程序、服务承诺、服务监督“六公开”制度,不断提高殡葬服务水平。
(四)强化殡葬应急管理。各级政府要加强突发事件中的殡葬应急管理,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完善清明节等集中祭扫时段的安全保障机制,最大限度避免或减少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人员和财产损失。
七、大力倡导文明节俭殡葬新风
殡葬文化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组成部分。要传承尊重生命、缅怀先人的传统思想;倡导厚养薄葬、文明节俭的殡葬理念;弘扬卫生环保、低碳绿色的现代殡葬文化。要把文明治丧作为文化发展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创建文明城市、卫生城市和新农村牧区建设的重要内容和评选范围,进一步强化丧事管理。确定每年3月16日至4月15日为全省“殡葬改革宣传月”,各地要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活动,大力宣传加强殡葬管理、促进殡葬改革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节约土地资源、保护三江源生态环境的重要意义,教育引导群众破除封建迷信和丧葬陋习,树立文明殡葬新风尚。
八、健全完善管理工作机制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加强殡葬管理、促进殡葬改革重要性的认识,明确各相关部门在殡葬管理中的职责分工,健全和完善“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殡葬管理工作机制。民政部门要承担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监督殡葬服务的职能,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制止散埋乱葬,加强市场监管。发展改革(物价)部门要按规划支持殡葬项目建设,加强对殡葬设施项目的建设管理,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对项目进行审批;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监管,制定殡葬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加大对乱收费问题的治理和查处力度。财政部门要加大投入,保证殡葬服务事业经费落实,支持惠民殡葬政策措施出台、殡仪馆和城乡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建设、殡葬设备环保节能改造。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加强殡葬用地的管理,严格审批手续,节约殡葬用地,依法查处乱占滥用土地的行为。林业部门要依法加强林地保护和管理,严厉查处毁林造墓等违法行为,把“三沿五区”的坟墓绿化遮挡纳入造林绿化工程规划。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殡葬用品市场的规范管理,严厉打击和查处经营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丧葬用品行为。卫生部门要加强医院太平间的管理,禁止在医疗机构设立祭奠场所。公安部门要对在丧事活动中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等行为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民族宗教事务管理部门要依法指导少数民族殡葬管理工作,并提出意见或建议。城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城区内大街小巷违章占道的丧事活动、出殡沿途燃放鞭炮、抛撒冥纸等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编制部门要明确基本殡葬服务单位的公益性质,加强政府举办的公益性殡葬服务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监察部门要对国家工作人员遵守殡葬管理政策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国家工作人员在殡葬活动中存在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各单位、乡镇(街道)、村(社区)要切实负起责任,做好殡葬事务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