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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煤炭进口关税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10-10    浏览次数:2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0月15日起,取消无烟煤(税号:27011100)、炼焦煤(税号:27011210)、炼焦煤以外的其他烟煤(税号:27011290)、其他煤(税号:27011900)、煤球等燃料(税号:27012000)的零进口暂定税率,分别恢复实施3%、3%、6%、5%、5%的最惠国税率。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14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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