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科〔2013〕131号
各省级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为做好2014年度省级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专项项目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范围
(一)重点实验室支持范围:
1.正式批准设立的省级重点实验室;
2.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专门用于购置仪器、设备;
3.大型仪器协作共用网共享的仪器设备不在此支持范围内。
(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支持范围:
1.正式批准设立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2.项目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符合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研发方向,对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重要意义;
3.重点支持具有海南特色、技术含量高、应用前景好、带动力强的新技术和新成果及其配套集成技术的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
二、申报要求
(一)重点实验室申报要求:
1.重点实验室在申报专项资金时,其依托单位匹配资金与专项资金比例不低于1:1;
2.执行政府采购;
3.每个实验室申请经费额度在50万元以内;
4、已承担本专项项目的省级重点实验室,在项目完成前不能再申报本年度项目。
(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申报要求:
1.项目实施年限一般为2年;
2.已承担本专项项目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在项目验收前不能再申报本年度项目;
3.本年度1个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只能申请1个项目;
4.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在申请专项项目时,其依托单位匹配资金与申请专项资金比例不低于1:1。
5、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专项项目经费以单位自筹为主,申报项目额度在50万元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