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政办[2012]261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有序建设新型农村社区,加快推进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进程,促进新型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协调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重要意义
新型农村社区是按照城乡规划统一建设、居住方式与产业发展相协调、基础设施以城市社区配置为标准,具备较为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新型农牧民聚居区。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要以产业发展为先导,在土地资源集约节约利用的基础上,提升原有产业,培育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建设。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协调发展、同步推进村镇建设模式,积极发展新型农村社区,对加快城镇化进程与统筹城乡区域协调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通过试点示范,积极探索新型农村社区的建设模式,改善农民居住生活条件,显著提升农村公共服务水平,拓宽产业发展渠道,对我省有序推进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二、总体思路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思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创新机制为动力,以促进新型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协调发展为支撑,按照因地制宜、突出重点、有序推进的原则,开展新型农村社区试点建设。通过政府推动、政策扶持、群众参与、市场运作,引导农村牧区人口向城镇集中、产业向园区集中、居住向社区集中,提升带动全省新农村、新牧区建设和发展水平,推动城乡一体化协调发展。
(二)目标任务。2012年在西宁市湟中、大通、湟源县,海东地区平安、乐都、民和、互助、循化、化隆县,海北州门源、祁连、海晏县,海南州共和、贵德县,海西州格尔木、德令哈市、都兰、乌兰县,黄南州同仁、尖扎县等20个县各选择1个点,开展新型农村社区试点示范,用2—3年时间努力把示范点建设成为规划布局合理、生态环境优美、设施功能完善、产业集聚发展、就业收入稳定、公共服务便捷、社会管理高效的现代农村社区,引领带动全省新型农村社区建设。
三、基本要求
(一)强化规划引领。结合当地县(市)域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布局规划等,科学编制新型农村社区空间发展规划及详细规划。规划中要明确社区选址、功能布局、建设容量、人口规模和居住形式,统筹考虑社区产业发展定位、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及相关配套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等内容。各地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新型农村社区规划进行建设。
(二)科学选择试点。新型农村社区选点要在满足区域发展、土地利用、产业布局的同时,应优先选择在城乡结合部或交通要道,有一定的经济基础和产业发展前景,且群众积极性较高的村庄,也可选择拟整体搬迁到城乡结合部或交通沿线适宜发展的村庄。城镇改造拆迁安置村及城中村改造可适当考虑。选择的试点要避免与已实施的“千村建设、百村示范”工程的村庄重叠。
(三)集约节约土地。充分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引导农村居民点从自然形态向规划的社区形态转变,将农村整理腾出的建设用地置换用于城镇建设、产业建设,将土地出让取得的收益用于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最大限度地提高土地利用率。
(四)创新建设机制。要认真研究适用于本地区的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模式,充分利用各项政策和各类社会资源,积极引进市场机制,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社区建设,形成政府、企业、社会相结合的多元化资金投入格局。加强项目监管,按照规划设计的内容,实行统规统建,加快各类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严格履行工程建设程序和管理制度。
(五)突出产业发展。按照“产业为基、就业为本”的要求,确定新型农村社区产业发展的方向和模式,积极培育发展新型农村社区配套产业和项目,开辟农牧民创业园或创业项目,发展农牧业产业龙头企业和农(畜)产品流通企业,将产业发展与社区农牧民就业挂钩,保证社区农民实现就近、就地转移就业。
(六)完善设施配套。把社区基础设施建设放在优先位置,集中力量,同步建设,统筹布局区域性基础设施,合理确定规模,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和环境三方面的综合效益,实现共建共享,避免重复建设,同步实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社区管理机构建设,提高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水平。
(七)健全管理体制。要加强新型农村社区的基层组织建设和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体制机制建设。要充分尊重和保障社区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加强社区社会管理,完善基本公共服务,创建和谐文明祥和的新型农村社区。
四、政策措施
(一)土地政策。各试点县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划定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范围,并作为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将项目区内土地整治、社区建设和拆旧区统筹安排,优先使用村镇原址建设用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严禁违反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对于土地整治、拆旧节约的土地,首先复垦为耕地,调剂为建设用地的优先满足本社区建设和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用地,其余指标可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有偿调剂到城镇、产业集聚区及重点项目集中使用,并通过招拍挂方式实现土地收益最大化,所得土地级差收益及时足额返还农村,主要用于改善社区农民居住条件、旧村拆迁补偿、土地复垦和建房补贴。在新型农村社区范围内,按规定比例为社区配套确定的商业用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实行土地招拍挂出让,取得的土地纯收益全部返还社区建设;对通过房地产开发方式进行社区建设的,拆迁土地需按规定征为国有,经招拍挂方式进行出让,县级财政将土地出让总价款中政府收益部分,全部返还补助社区建设项目。
(二)税费政策。按照市场化运作的原则,鼓励各类企事业单位、个人等参与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进驻社区参与工程建设的经济、规划、工程、管理、勘探、设计等咨询服务企业或经营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享受新一轮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类企业税费政策和农村牧区住房建设的各项财税优惠政策。社区建设的项目免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中,土地行政事业性收费只收取工本费,企业服务性收费按规定标准50%收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规定收取,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按规定标准30%收取;社区建设项目免收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费、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进驻新型农村社区产业园区的各类企业除享受产业园区的优惠政策外,同时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和微型企业还享受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三)金融政策。金融机构要出台和落实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支持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适应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金融产品,满足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企业个性化资金需求。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到新型农村社区设立服务网点或拓展服务范围,支持以村庄土地综合整理、开发建设和社区产业发展为载体搭建投融资平台,积极推进和完善多元化的农村信贷担保体系建设,组建融资担保机构。具备条件的地方,可组建独资或股份制的开发建设公司。
(四)资金政策。2012年省级财政通过垫资方式安排4亿元的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资金,用于启动和建设20个新型农村社区示范点的住宅整治、道路、饮水安全、排水、供电、村容村貌整治、垃圾污水处理、公共广场等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建设。要按照“渠道不变、管理不乱、统筹安排、集中使用、各计其功”的要求,建立涉农资金整合使用平台,对能够整合的用于村镇建设的城建、交通、水利、环保、农牧、林业、民政、商贸、旅游等各类补助资金和对口支援资金,重点向新型农村社区示范点倾斜,集中投放,优先用于社区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和住房建设。各州(地、市)也要整合一定规模的资金进行配套,用于补助新型农村社区示范点。
(五)就业政策。推动公共就业服务进新型农村社区,积极开展劳动技能培训,加强同周边企业劳务用工对接,加快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对吸纳新型农村社区农民就业的企业,县(市)政府可给予一定的补助。新型农村社区农民应享受城镇人员公共就业服务、创业优惠政策以及社会保障政策,对有创业愿望和创业条件的社区农民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支持,努力实现新型社区农民就近、就地就业、创业。
五、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建立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制定新型农村社区的建设标准,确定试点示范点,加大项目的统筹、指导力度,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项目涉及的各州(地、市)、县政府是开展新型农村社区试点示范的责任主体,成立专门协调领导机构,指导、协调和督导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省发展改革委抓紧新型农村社区建设项目的审批;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抓紧制定新型农村社区的建设标准,指导各地开展社区规划和实施方案编制,做好相关配套政策研究制定工作;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抓紧制定资金补助和管理的办法;省国土资源厅制定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用地的相关政策;金融管理部门要指导金融机构开发信贷产品,研究制定金融支持的相关政策;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抓紧研究制定新型农村社区就业政策;省民政厅要抓紧研究制定新型农村社区管理的相关政策;其他各有关部门要围绕大局,按照省政府批准确定的试点村从资金、项目上全力支持新型农村社区建设。
(三)加强督导考核。把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纳入到对各州(地、市)和县(市)及有关部门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对工作积极、成效显著的,予以表彰奖励;对进展缓慢、不能按期完成任务的,予以通报批评。省级各有关部门要定期对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总结推广先进经验,通报工作进展情况,促进工作扎实开展。
(四)加大宣传力度。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多种宣传渠道,大力宣传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目的、意义和政策,对农民居住观念、生活方式等进行正面引导,使农民真正认识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目的意义,激发广大干部群众建设新型农村社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要及时报道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新进展和经验做法,形成全社会支持配合的浓厚氛围。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