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发改办字〔2011〕7号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农业(畜牧兽医)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关于上报2011年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投资计划的通知》精神,现就编制上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项目建设内容
按照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标准规划设计项目建设内容(附件一)和现场审核时专家的建议意见,进行可研编制。中央投资要优先安排粪污处理设施建设并达到环保部门相关要求,剩余资金可适当安排猪舍标准化改造以及水、电、路、防疫等配套设施建设。
二、中央投资补助标准
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申请中央投资补助的标准如下:年出栏500—999头、1000—1999头、2000-2999头和3000头以上四个档次中央平均补助投资分别为20万元、40万元、60万元和80万元,中央投资与企业自筹资金比例按照1:0.5的标准配套。
三、有关要求
(一)编制可研。各设区市农业(畜牧兽医)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按2011年拟申报中央补助投资的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储备项目名单(附件二),以设区市为单位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正选、备选各一本),报送可研报告时必须提供项目申报所应有的全部附件等材料。
(二)报批可研。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农业(畜牧兽医)局联合向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厅报批可研报告。
(三)材料报送。请各地务必在
(四)协同配合。编制可研时间紧,任务重,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和农业(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项目组织申报工作。逾期不报、材料不完整的,将不予上报国家部委。
四、联系方式
省发展改革委农业处联系人: 潘耘
联系电话:0591-87063261;
传真电话:0591-87063110;
E-mail:py@618.gov.cn
省农业厅畜牧业处联系人: 陈学贵
联系电话:0591-87827537
传 真:0591-87837155
Email:xmyc@fjagri.gov.cn
附件:1、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标准
2、2011年拟申报中央补助投资的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储备项目名单.xls
二○
附件1:
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标准
为提高生猪标准化规模生产水平,以“资源节约、质量安全、环境友好”为基本目标,按照相对统一,同时兼顾南方与北方、丘陵山区与平原的条件差别,特制定本标准。
一、选址适宜,布局合理
(一)养殖场(小区)选址位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禁养区以外,通风良好,给排水相对方便。
(二)距主要交通干线和居民区的距离满足防疫要求,有供电稳定的电源。
(三)在总体布局上做到生产区与生活区分开,净道污道分开,正常猪与病猪分开,种猪与商品猪分开。
二、设施完善,设备配套
(一)圈舍朝向、规格合乎标准化要求,饲养密度合理。
(二)有猪栏、食槽、自动饮水装置、通风系统、降温和采暖设施设备。
(三)大门口有车辆消毒池、人员消毒室和高压喷枪等消毒设施;有兽医室、常规防疫检测设备。
(四)有污水排放、粪便堆放及无害化处理设施。
三、防疫严格,管理规范
(一)有生产管理制度、防疫消毒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和科学合理的饲养管理操作规程。
(二)养殖场从业人员无人畜共患传染病。
(三)建立规范的档案和生产记录,内容包括猪的品种、来源和数量、繁殖情况、生产性能、饲料来源及消耗情况、淘汰情况、发病用药情况、疫苗免疫种类及免疫时间、死亡率及死亡原因、无害化处理情况、生猪销售记录等,记录资料应保存2年以上。
(四)小区内部应尽量推行自繁自养、单栋全进全出的生产模式,其品种应大体一致,外购种猪应从有《种畜禽经营许可证》的种猪场进。
(五)仔猪、育肥猪销售出场时有动检部门出具的检疫证明,病死猪能够使用锅炉焚烧或深埋处理。
四、废污利用,排放达标
(一)养猪场污水和粪便应进行集中处理,其处理能力、有机负荷和处理效率应根据建场规模计算和设计,处理后应符合GB18596规定。
(二)猪场粪污无害化处理工艺应根据养殖规模、清粪方式和当地自然地理条件,选择达标排放技术模式或综合利用技术模式。宜采用沼气工程对粪污进行无害化处理,经济发达、土地紧张、没有足够的农田消纳粪污的地区宜采用达标排放技术模式;具备可利用污水的地区宜采用综合利用技术模式。
注:GB18596-2001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由国家环保总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