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海南省常年蔬菜设施大棚补贴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2-11    浏览次数:2

琼农发〔2014〕13号

  各市、县、自治县农业(农林、农科)局(农委)、财政局:

  为规范常年蔬菜设施大棚的建设管理,促进常年蔬菜生产基地建设,确保设施大棚建设质量和正常生产,充分发挥设施大棚在常年蔬菜生产中的作用,提高常年蔬菜的生产能力,现制订《海南省常年蔬菜设施大棚补贴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农业厅 海南省财政厅

  2014年1月30日

海南省常年蔬菜设施大棚补贴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常年蔬菜设施大棚补贴项目(以下简称大棚)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大棚在常年蔬菜生产中的作用,提高夏秋季蔬菜的生产能力和本地蔬菜自给率,根据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大棚补贴项目申报条件。

  (一)大棚选址条件。10年以上土地使用权证。选择有灌溉水源、排水良好、交通便利、地势较高的土地。土壤为沙壤土,且易于建设供水、供电设施。排水不畅的地块和粘重的土壤不宜作为常年蔬菜设施大棚生产基地。

  (二)大棚建设面积和补贴标准。农户建设大棚连片面积5亩以上;专业合作社和企业建设的,连片面积在10亩以上。单个业主申请省级以上资金补贴标准最高不得超过100万元。

  (三)基地种植常年蔬菜,并列入所在市县常年蔬菜基地规划,大棚业主须同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常年蔬菜生产供应协议。

  第三条  大棚建设类型。各市县应根据本地实际,在省有关部门确定的大棚建设类型中选择实施。不选择省有关部门确定的大棚建设类型的,需提交有大棚设计资质单位设计的大棚图纸、设计说明和预算等,经市县农业主管部门审核,报省农业厅、财政厅审批同意后,方可列入补贴类型。

  第四条  大棚补贴项目申报审批。由业主向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填报申请审批表、10年以上土地使用权证明、列入市县常年蔬菜基地有关文件材料等。

  市县农业主管部门接到业主申请后,派员深入现场核实,评估是否符合申报建设补贴大棚条件。经审核符合申报条件的,由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县媒体上公示,七天无异议后审批。

  第五条  建设配套设施。为确保大棚夏秋季蔬菜生产,业主须配套建设不列入补贴范围的排灌渠道、喷滴灌、外遮阳、防虫网、通风口等设施。

  第六条  大棚验收。大棚业主应在批准后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大棚及配套设施建设,竣工后及时向市县农业主管部门提出验收书面申请,市县农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农业专家和造价师到现场进行验收。

  第七条  补贴资金结算发放。市县农业主管部门将验收申请确认表、验收书面报告、拨付补贴资金表,业主银行账号等有关材料报送市县财政部门审核拨款。市县财政部门负责依据验收核定的建设面积和标准及时拨付补贴资金。

  第八条  大棚项目建档。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大棚建设申报表、有关申报材料、项目实施方案、种菜协议、验收表、验收报告、大棚建设平面图、现场相片等有关材料装订成册存档,业主也要存档一份备查。并在大棚常年蔬菜基地竖立标志牌,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省有关部门每年对常年蔬菜基地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考评。重点考评大棚建设效果、淡季蔬菜种植面积和生产量等。

  第十条  大棚维修养护。业主在生产过程中要做好大棚的维修和养护,切实做好防风防雨等设施和防备工作,受灾损坏的大棚要及时维修,保持大棚周年正常生产。

  第十一条  严禁擅自拆除大棚。严格禁止以各种理由擅自拆除未达使用年限(8年以上)的大棚。若遭受台风破坏严重的,业主要及时书面报告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人员现场鉴定拍照,做出鉴定意见,并标明受损平面图、相片和鉴定报告意见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  日常管理。市县农业主管部门要了解掌握大棚基地,检查大棚种菜情况,发现大棚不种菜或少种菜要找出原因,并同业主共同研究整改措施。坚决杜绝出现常年蔬菜设施大棚不种植蔬菜等现象。

  第十三条 责任追究。对不履行常年蔬菜生产供应协议的业主,将其列入黑名单,今后5年内不再列入相关财政扶持范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大棚,套取、挤占、截留、挪用大棚补贴资金。如发现上述行为,除取消补贴资格收回补贴资金、将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有违法行为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由省农业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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