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2012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0-15    浏览次数:2

    青海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青海省2012年主要污染物

  总量减排计划的通知

  青政[2012]24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2012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

 

  青海省2012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

 

  2012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的关键之年。为全面落实“十二五”全省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削减目标任务,促进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根据国家下达我省“十二五”四项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二氧化硫(SO2)和氮氧化物(NOX)控制增长比例,结合全省2012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和减排潜力,制订本计划。

  一、编制总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全国“两会”和第七次全国环保大会精神,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四个发展”为主要路径,以解决影响可持续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立足点,深入推进污染减排,全面落实工程、结构、管理减排措施,以推进农业源和氮氧化物减排为重点,落实责任,强化监管,协调配合,不断改善环境质量,确保实现污染减排目标。

  (二)编制原则

  1、基数先行,动态测算原则。以国家核定的2011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为计划编制基数,在新增量的预测方面,按照GDP、人口、能源消耗等变化趋势,动态测算污染物新增量;在削减量的测算方面,以工程为基础,以资金、措施落实为重要依据,动态测算新增削减量。

  2、区域协调、差别对待的原则。充分考虑各地区目前经济社会发展所面临的总量控制方面的实际问题,坚持统筹兼顾、分类指导、区别对待的原则,统筹考虑各地区环境质量状况、排放基数、经济发展水平和减排潜力,实行区别对待和差异化减排原则。

  3、责任分解落实原则。通过编制计划,将年度污染减排目标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各州(地、市)县政府和重点企业,污染减排计划编制以强化工程减排为重点,推进结构减排,实化管理减排,全面推动各项减排措施的落实。

  4、目标可达性原则。结合全省社会经济发展、产业结构特征、人口分布等实际,在综合考虑主要污染物新增量的基础上,做好新增量、存量、减排量之间的系统分析,综合考虑技术、资金、时间和管理等因素,采取控制增长速度的方式,确保各项对策措施具有可操作性,实现计划目标的可达性。

  二、现状分析

  (一)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情况2011年,全省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10.32万吨,其中工业化学需氧量排放量4.06万吨,占排放总量的39.3%;生活化学需氧量排放量3.92万吨,占排放总量的38.0%;农业源化学需氧量排放量2.15万吨,占排放总量的20.8%;集中式化学需氧量排放量0.19万吨,占排放总量的1.8%。

  2011年,氨氮排放总量0.96万吨,其中工业氨氮排放量0.19万吨,占排放总量的19.8%;生活氨氮排放量0.67万吨,占排放总量的69.8%;农业源氨氮排放量0.09万吨,占排放总量的9.4%;集中式氨氮排放量0.01万吨,占排放总量的1.0%。

  (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情况

  2011年,全省二氧化硫排放总量15.66万吨,其中电力行业排放量5.25万吨,占排放总量的33.5%;钢铁行业排放0.73万吨,占排放总量的4.7%;其他行业二氧化硫排放量9.68万吨,占排放总量61.8%。

  2011年,全省氮氧化物排放总量12.41万吨,其中电力行业排放量4.94万吨,占排放总量的39.8%;水泥行业排放1.15万吨,占排放总量的9.3%;机动车排放量3.17万吨,占排放总量的25.5%;其他行业氮氧化物排放量3.15万吨,占排放总量25.4%。

  三、主要污染物新增量预测

  (一)COD新增量预测

  2012年COD新增量7824吨,其中,工业新增量5292吨,生活新增2532吨。

  1、 工业

  2011年GDP为1634.72亿元,工业COD排放量40625.77吨。

  测算依据:2011年工业COD排放强度=2011年工业COD排放量(吨)/2011年GDP(亿元)=40625.77吨/1634.72亿元=0.00249吨/万元。

  该计划不考虑低COD行业贡献率和监察系数的情况下,按GDP增长率13%预计,2012年新增工业COD排放量=0.00249吨/万元×1634.72亿元×13%=5292吨。

  2、生活

  新增生活COD排放量=新增城镇常住人口(万人)×各地人均COD产生系数×365×10-2。新增城镇常住人口=上年城镇常住人口×城镇人口增长率。

  测算依据:2011年全省城镇人口262.62万人,2012年全省城镇人口按上年城镇人口4.4%增长比例预计,全省城镇人口将达到274.18万人,较上年新增11.56万人。预测2012年生活COD新增量=11.56万人×60g/d•人×365天×10-2=2532吨。

  (二)NH3-N新增量预测

  2012年NH-N新增量576吨,其中,工业新增量247吨,生活新增329吨。

  1、工业

   2011年GDP为1634.72亿元,工业NH3 -N排放量1890吨。

  测算依据:工业NH3 -N排放强度=1890吨/1634.72亿元=0.000116吨/万元。

  2012年新增工业NH3 -N排放量=0.000116×1634.72×13%=247吨。

  2、 生活

  新增生活NH3-N排放量=新增城镇常住人口(万人)×各地人均NH3-N产生系数×365×10-2

  测算依据:2012年新增生活NH3 -N排放量=11.56万人×7.8g/d•人×365天×10-2=329吨。

  (三)SO2新增量预测

  2012年SO新增量15854吨,其中火电行业4667吨,非电行业11187吨。

  测算依据:2010年全社会煤炭消耗量为1458.44万吨,根据公式M全社会煤炭消耗量=EN上年×(1-λ)×GDP不变价×κ×1.4,2011年全省会煤炭消耗量为1613.82万吨,其中电力煤炭消耗量690.94万吨,2012年全社会煤炭消耗量=2.4994吨标煤/万元×(1-0.02)×(1407.4亿元×1.13)×32.77%×1.4=1787万吨,较2011年新增173万吨。按照全省火电煤炭消费占全省42.8%的比重,测算火电煤炭消费量约为765万吨,较年新增74万吨。

  新增电力二氧化硫排放量按照全省47%的脱硫效率和平均煤炭含硫率0.70%计算=74×104×1.7×0.7%×(1-47%)=4667吨;

  非电煤炭消耗量较上年新增99万吨,按照2011年非电SO2排放强度=104100吨/923万吨=0.0113测算,新增非电二氧化硫排放量=排放强度×(全社会煤炭消费量-火力发电煤炭消费量-上年非电消费量)=0.0113×〔1787-765-(1613.82-690.94)〕=11187吨。

  (四)氮氧化物

  2012年NO新增量为11036吨。

  (1)2012年火电行业新增煤炭约为74万吨,根据全口径核算电力煤炭新增量主要是新建机组全年运行后增加的煤炭消耗量,按照新建机组核算,氮氧化物新增量=74万吨×3.26Kg/吨=2412吨。

  (2)2012年全省水泥熟料产量按照全省“十一五”年均增长率17%测算,预测2012年水泥熟料产量约为887万吨,比2010年新增129万吨,根据公式I水泥=(P+P替代)×ef×10,2012年水泥新增量=129万吨×1.5千克/吨熟料×10=1935吨。

  (3)根据国家2011年核定我省的机动车氮氧化物新增量及新增车辆,预计我省2012年新增车辆10万辆,按照我省2011年核定的产污系数每辆车约排放氮氧化物45公斤测算,新增氮氧化物排放量为4500吨。

  (4)其他行业新增氮氧化物排放量=M其它增×q其它+G其它增×ef×10-3+I替代,2011年水泥煤炭消耗量=1043万吨水泥(国家统计局数据×0.14吨煤炭/吨水泥)=146万吨,2011年其他行业煤炭消耗量=1613.82-690.94-146=777万吨,2011年其他行业排放强度=3.15万吨/777万吨=40.54吨/万吨,2012年其他行业煤炭消耗新增量=1787-765-〔1043×(1+31%)×0.14〕-777=54万吨,2012年其他行业新增氮氧化物排放量=54万吨×40.54吨/万吨=2189吨。

  四、2012年全省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削减目标

  按照国家已下达的我省“十二五”期间四项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即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 -N)、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 )在2010年基础上分别增长18%、15%、16.7%和15.3%的增长比例,结合我省2012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减排削减能力,确定2012年全省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 -N)均比2011年增长4.5%,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10.78和1.0万吨以内。其中工业加生活分别增长4.6%和5.0%,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8.35和0.903万吨以内,农业源COD和NH3 -N分别增长4.1%和2.2%,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2.24和0.0874万吨以内。二氧化硫(SO2 )、氮氧化物(NO)均比2011年增长6%,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16.6和13.16万吨以内。四项主要污染物削减任务分别为3224吨、176吨、6454吨和3536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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