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省外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在我省申请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业务有关要求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0-22    浏览次数:2

青环发〔2012〕467号

  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青海省已形成了统一、开放、公平、公正的环评市场,省内外各环境影响评价资质机构(以下简称“环评机构”)在支持青海经济发展,支撑我省环境保护工作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切实加强对环评机构的管理,进一步规范省外环评机构在我省从事环境影响评价业务(以下简称“环评业务”)的经营活动和从业行为,促进环评市场健康发展,现就省外环评机构在我省申请开展环评业务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鼓励和支持省外环评机构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和承接环评业务。

  二、设立分支机构和承接规划及建设项目环评业务的省外环评机构,必须事先在省环境保护厅办理申请审批手续。经审查同意设立分支机构和承接环评业务的环评机构,必须严格遵守《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我省有关规定,规范承接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自觉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三、设立分支机构的准入条件和要求

  (一)取得环境保护部颁发的建设项目环评甲级资质证书,开展环评业务三年以上。

  (二)长期从事轻工纺织化纤、建材火电、输变电及广电通讯、核工业等类别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或在本机构环评资质领域内专业性强、业绩突出,取得环境保护部颁发的建设项目环评乙级资质证书,开展环评业务五年以上。

  (三)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备的办公、交通等工作条件,具有2名以上注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和5名以上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的技术人员。

  (四)具有健全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保证体系和较完善的档案管理系统。

  (五)近三年内主持编制过至少20项省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六)设立分支机构需向省环境保护厅提交申请,经审查研究同意后方可在我省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七)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文件。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正本和副本、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和副本等材料的原件及彩色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审核后原件予以退回)。

  3、环评机构简介,近三年环评工作业绩报告表,本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近三年的日常和年度考核材料。

  4、环评工作质量保证体系相关文件及管理规章。

  5、分支机构的办公场所购置或租赁相关证明,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名单及其联系电话,本环评机构法人代表出具的分支机构负责人任命书。

  6、分支机构基本情况统计表,包括注册环评工程师和上岗证人员名单、证书编号、登记证号和类别、本人签字。

  7、常驻分支机构的注册环评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彩色复印件、登记证彩色复印件,技术人员彩色上岗证复印件。

  8、常驻分支机构注册环评工程师和技术人员近三年环评工作业绩表,包括环评项目名称、环评项目负责人、审批单位和审批文号等。

  9、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含电子版)报送省环境保护厅。

  四、省外环评机构承接我省单个项目环评业务的有关要求

  (一)未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的省外环评机构承接我省单个项目环评业务,须取得环境保护部颁发的建设项目环评甲级资质证书,开展环评业务三年以上。

  (二)省外环评机构在承接单个项目环评业务之前,必须事先到省环境保护厅办理备案登记审批手续,经审批同意后方可承接,并开展环评工作。

  (三)申请办理备案登记审批手续,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文件。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正本和副本、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和副本等材料的原件及彩色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审核后原件予以退回)。

  3、环评机构简介,近三年环评工作业绩报告表,本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近三年的日常和年度考核材料。

  4、环评工作质量保证体系相关文件及管理规章。

  5、承接项目简介及项目业主信息。

  6、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7、环评机构拟承接环评项目负责人的环评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彩色复印件、登记证彩色复印件,近三年环评工作业绩表(包括作为项目负责人的环评项目名称、审批单位和审批文号)等。

  (四)上述材料须提供一式两份(含电子版)。

  五、考核与管理

  (一)经同意在我省设立的分支机构纳入我省环评机构管理体系,按要求进行日常管理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将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撤销分支机构资格。

  (二)承接单个项目环评业务的省外环评机构编制的环评文件未通过技术评估被直接退回或两次专家复审的,将视情节轻重,对该环评机构及相关人员予以警告、通报批评;出现两次直接退回或三次专家复审的,视情节轻重,予以责令限期整改、取消承接我省环评业务资格。

  (三)对违反国家和我省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有关规定,不负责任、弄虚作假,不按规范承接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限期内整改不到位的,上报环境保护部,建议进行处罚。

  (四)分支机构应于每年1月30日前,将上年度在青开展环评工作的总结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年度业绩报告表》上报省环境保护厅。

  (五)分支机构从业人员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到我厅办理变更手续。

  二O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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