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海省环境保护厅行政调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0-22    浏览次数:1

青环发〔2012〕179号

  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行政调解工作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12〕82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青海省环境保护厅加强行政调解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青海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调解案件调解笔录

  2、青海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调解书

  二О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青海省环境保护厅加强行政调解工作实施方案

  为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行政调解工作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12〕82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加强省环境保护厅行政调解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行政调解工作的重要性

  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环境矛盾纠纷化解面临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对正确运用行政调解手段调处和化解矛盾纠纷提出了新要求。为全面做好环境行政调解工作, 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统一思想,深刻认识和理解新形势下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持预防在先、注重调解效果,按照自愿、合法、平等的原则,将环境行政调解工作贯穿于日常管理工作中,充分发挥环境行政调解优势,有效化解矛盾、解决争议,为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健康快速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二、工作目标和原则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法治政府建设行动方案的通知》(青政〔2011〕18号)和《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综治委〔2011〕10号)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为根本,建立环境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创新行政调解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有效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化解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中的作用,推动环境行政调解工作走向规范化和程序化,为我省“四个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原则

  1、合法原则。遵循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2、自愿原则。当事人各方要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或调解结果。

  3、公平公正原则。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平等协商处理矛盾纠纷,体现公平正义,各方当事人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4、积极主动原则。主动排查化解行政争议,积极探索研究化解行政争议的主要措施和具体办法,主动加强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组织的沟通配合。

  5、“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行政机关对本行政机关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纠纷负责调解。

  三、行政调解的范围和程序

  (一)行政调解工作的范围

  1.涉及人数较多、社会影响较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环境纠纷与矛盾。

  2.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在日常环境管理中或执法过程中,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行政争议。

  3.因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等造成的损害赔偿纠纷。

  (二)行政调解工作的程序

  1.申请。环境行政调解可书面申请,也可口头申请;可由一方当事人申请,也可由行政机关依职权提出,但必须征得各方当事人的同意。各业务处室和单位在日常管理和执法过程中发现争议纠纷时,应主动告知当事人可申请行政调解。

  2.受理。行政调解工作机构收到调解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当事人。

  3.调解。行政调解工作机构受理行政调解后,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遵循的程序及相关事项。调解过程中,要认真听取各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质证。涉及重大、复杂以及社会影响较大的争议纠纷时,须制作调解笔录,全面客观记载调解过程和内容。对争议纠纷基本事实有异议的,可采取现场调查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分析并归纳各方争议的焦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引导争议各方达成谅解。

  4.制作文书。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行政调解书。行政调解书要有行政纠纷事由、调解事项、事实、调解结果、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签名等内容,并加盖调解机关的印章。

  四、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工作制度

  (一)建立行政调解工作机制

  成立由厅分管领导任组长,厅办公室(政策法规处)主任(处长)为副组长,机关各处室、省环境监察总队、省辐射环境管理站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省环境保护厅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具体承办部门设在厅办公室(政策法规处),具体负责全厅环境行政调解工作的各项工作任务。政策法规处要与各相关处室和单位统筹协调重大矛盾纠纷的行政调解工作,认真履行职责,把握调解时机和方式,做到能调解尽量调解,全力化解与环境管理有关的民事争议和行政争议。

  (二)建立健全统计报告制度

  对涉及人数较多、社会影响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要及时摸清情况,提出对策建议,及时向政府汇报。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重大环境影响或者群体性的行政调解案件的办理进展情况、办理结果和可能存在的隐患等要及时、快速、准确地报告党委和政府。并将本部门开展的行政调解工作情况进行汇总统计,纳入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报告,向本级政府报告开展行政调解工作的情况。

  (三)公开行政调解运行制度

  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对行政调解工作制度、依据、范围、原则和程序,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方便群众了解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大信息宣传力度

  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积极引导广大人民群众了解行政调解、支持并选择行政调解解决矛盾纠纷。

  (五)建立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制度

  按照“整合资源、整体联动”的要求,建立健全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衔接配合、相互融合的工作机制,积极推动信息互通、工作联动、矛盾关联、优势互补,形成矛盾化解的合力。对于调解不成的重大矛盾纠纷,应当及时告知、引导当事人通过诉讼渠道解决。

  (六)加强行政调解队伍建设

  结合行政调解工作特点和任务需要,积极组织参加省政府及省有关部门组织的行政调解学习培训,并邀请司法、行政专家学者等,以行政调解知识、技能的专项培训为主,有针对性地开展各类培训工作,提高行政调解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确定专(兼)职行政调解联络员,负责本部门行政调解信息汇总和上报工作。

  五、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重要措施和保障

  做好行政调解工作,是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联系,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保障群众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创新社会管理方式,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迫切需要。因此,要高度重视行政调解工作,将行政调解工作经费等纳入省环境保护厅财政预算统筹考虑,落实必要的设施条件,根据实际需要配备、充实和调剂行政调解人员,充分发挥行政调解的主力作用。要认真总结经验,加强与其他业务部门的交流与沟通,不断提升我厅行政调解工作人员的工作能力与水平,确保调解工作规范、有序、高效运行。

  附件一

  青海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调解案件

  调解笔录

  案 由:

  调解时间:

  调解地点:

  调解主持人:

  申请调解人:1.                     2.

  记录人:

  申请调解人1陈述、申辩:

  申请调解人2陈述、申辩:

  调解主持人总结争议焦点:

  申请调解人1质证:

  申请调解人2质证:

  调解主持人总结(对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以引导双方达成和解):

  申请调解人1是否同意调解及具体调解方案:

  申请调解人2是否同意调解及具体调解方案:

  申请调解人(双方签字):1.               2.

  调解主持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二

  青海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调解书

  案由:

  调解时间:

  调解地点:

  调解主持人:

  申请调解人:1.                     2.

  调解事项:

  调解结果:

  申请调解人(双方签字):1.               2.

  调解主持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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