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给予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发布日期:2014-12-15    浏览次数:2

  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