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2-10-12    浏览次数:2

  青海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青政[2012]21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和第七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高生态文明建设水平,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现就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 充分认识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十一五”期间,省委、省政府坚持把科学发展作为第一要务、把保护生态作为重要责任、把改善民生作为当务之急,将环境保护放在更加重要的战略位置,深入实施生态立省战略,全社会环境保护意识明显增强,环境保护工作在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的地位显著提高,污染防治和节能减排成效明显,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持续加大,环境监管能力全面提升,环境保护成效不断显现,全省环境质量保持基本稳定,高原生态安全屏障得到巩固。但是,由于我省产业发展水平较低,重化工业比重高,环境保护历史欠账多,结构型、压缩型、复合型污染加剧,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增高,污染减排形势严峻,污染防治任务艰巨,生态环境总体恶化的趋势尚未得到遏制,资源与环境已成为制约发展的瓶颈。随着人口总量持续增长、工业化和城镇化快速推进以及能源消耗量的不断上升,经济增长与环境需求的矛盾将越来越突出,环境保护的责任越来越大。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清环境保护工作面临的新形势,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紧迫感、责任感,把环境保护作为稳增长、转方式、调结构的重要抓手,把解决影响科学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作为重中之重,积极探索代价小、效益好、排放低、可持续的环境保护新途径,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实现跨越发展、绿色发展、和谐发展和统筹发展。

  二、坚持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发展,实现在发展中保护和在保护中发展

   (一)优化生产力布局。各地在落实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过程中,必须坚持环境保护优先,把环境容量和资源承载力作为发展的基本前提,根据各地区资源禀赋、环境容量、生态状况、人口数量以及国家主体功能区规划,按照我省主体功能区“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的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把节约环保融入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充分发挥环境保护对经济增长的优化、保障和倒逼作用,加快构建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经济体系。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综合决策联动机制,以环境保护优化生产力布局,坚持高起点发展,提高环保门槛,严格环境准入,切实防止污染转移。推进重点流域区域开发及化工石化、有色冶金、建材、能源、交通、自然资源等行业规划环评工作,促进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建立完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联动机制,特别是对涉及重金属和危险化学品项目要由环保部门牵头、经济综合部门参与进行联合会审。将规划环评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作为建设项目环评受理、审批的前置约束条件,对重污染和国家实行产业结构调整的行业进行等量置换、减量置换。对不符合规划环评、环保准入条件、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的项目不予审批。对建设项目实行全过程监管,全面推行环境监理制度。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即擅自开工建设、建设过程中擅自做出重大变更、未经环境保护验收即擅自投产等违法行为,依法追究管理部门、相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

  (二)倒逼发展方式转变。科学制定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总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减排计划,实施减排完成情况年度考核。以污染减排为抓手,深入落实工程、结构和管理减排措施,加强重点治污工程、烟气脱硫脱硝、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开展机动车及农业农村污染减排。持续运行治污设施,挖掘治污潜力,加快治污进度,提高治污效率。完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分解、督查预警、考核问责等推进机制和落后产能退出机制,倒逼经济加快转型。严格执行国家新颁布的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和产业政策,坚决淘汰高能耗、高排放、低效益的落后生产能力,为优势产业发展腾出环境容量。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和服务业,积极引导企业进园区,实现集聚生产、集中治污、集约发展,促进能源资源和废弃物循环利用。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进产业产品升级换代。加快工业园区配套设施建设,提高项目准入门槛,引进的项目必须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治污技术及设施。在环境容量不足、污染负荷较重的区域,严格控制新增涉重、化工及浪费资源、污染排放量大的建设项目。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编制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制定实施推进计划和相关政策措施,在生产环节严格执行排放强度准入标准,在废物产生环节强化污染预防的全过程控制,在消费环节实行环境标识和环境认证,努力完善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体系,逐步实现资源循环式利用、企业循环式生产、产业循环式组合、社会循环式消费。

  (三)大力发展环保产业。制定发展环保产业的相关政策,鼓励多渠道建立环保产业发展基金,统筹安排使用相关资金并不断加大投入,拓宽环保产业发展融资渠道。积极培育新兴环保产业市场,将环保设备研发制造、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高浓度难降解废水处理、重金属污染防治、农村和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环境监测预警等作为我省环保产业发展的重点领域,引导环保产品生产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和环境服务机构加快发展速度,提高技术含量,扩大生产规模,使之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鼓励支持发展环保设施社会化运营、环境咨询、环境监理、工程技术设计、认证评估等环境服务业,推广使用环境标志、环保认证产品,规范环保产业市场管理,提升环保产业发展水平。

  三、全面加强污染防治,着力解决影响科学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

  (四)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贯彻实施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落实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制度,科学严格划定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依法取缔保护区内违法建设项目和生产经营活动。排查消除环境安全隐患,坚决关闭保护区内影响水质的污染源。规范设置保护区界限警示标志及隔离防护设施,实施水源地环境整治、恢复和建设工程,定期开展水源地水质监测分析,保障饮水水质全面达标。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能力建设,制定供水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处理各类突发事件。危险化学品运输线路必须避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护区周边道路必须设置防护栏、溢流沟、沉淀池等必要的污染防护设施。加强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调查评估,建立日常管理体系,科学确定保护范围,指导水源保护区周边农户合理施用化肥农药,禁止有毒有害物质进入水源水体,提高农村供水安全保障能力。

  (五)强化重点领域污染综合防治。加强重点城镇大气污染综合整治,强化地方政府责任,建立健全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重点控制城市扬尘、机动车尾气和煤烟型污染。加强城镇恶臭、异味、噪声污染控制,提高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和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推进西宁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完善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评机制,不断改善城市生活环境。加强青海湖和柴达木地区湖泊污染防治,加大对果洛、玉树等地区水质良好、生态脆弱湖泊的保护力度。开展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修复示范。强化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管理,建立高效的“两废”收集处置运行体系。完善废旧物品回收体系,规范废弃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活动,提升废旧物品集中加工处理水平。加强工业集中区污染集中控制,加大粉尘、烟气、机动车尾气及无组织排放废气的治理力度,切实改善区域环境质量。加大对“双超双有”企业(“双超”企业是指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以及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企业;“双有”企业是指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和重点排污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力度,鼓励支持企业改进生产工艺,实现污染治理方式向生产全过程控制转变。积极推进尾矿库污染综合治理,加强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工作,加大尾矿库对饮用水水源地、取水口等重点环境保护目标的污染监测和整治力度。开展工业污染场地环境评估,实施工业污染场地无害化治理,切实解决污染隐患。

  (六)深化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加大《青海省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执法及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推进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湟水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规划(2011—2015年)》,建立流域水环境分区管理制度,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行政手段,开展以污染治理、生态保护、防洪泄洪、景观建设为主的水环境综合治理,切实解决流域结构性污染突出、污水处理水平低等问题。按照“全测控、全收集、全处理”要求,加强流域断面水质及污染源监控系统建设,建立点面结合的排污监控体系,实现污染源“全测控”和在线监控“全覆盖”。强化重点污染源监管,推进工业废水深度处理。加强流域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其配套管网建设,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中水回用及污泥集中处理处置工程建设,提高污水收集处理率和利用率。开展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有条件的地区要加快建设湿地污水处理工程,进一步改善流域水质。建立流域河道环境管理长效机制,禁止新建水电站,逐步关停影响水环境质量及生态环境的水电站,坚决取缔河道内乱采乱挖、乱倾乱倒、乱搭乱建行为。

  (七)推进重金属污染防治。实施《青海省重金属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严格涉重金属项目准入及落地实施,严控在三江源地区、环青海湖流域、湟水流域敏感区及其他重要生态功能区新、改、扩建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项目,在环境质量重金属超标区域禁止新建涉重金属项目。加快淘汰涉重金属企业落后产能,推进相关企业聚集和升级改造。集中治理重点防控区,建立完善涉重金属企业环境监管体系,建设完备高效的污染防治设施,推进工艺技术、生产装备、运行管理等关键环节污染深度处理,减少污染物排放,降低环境风险,实现清洁生产。建设排放重金属污染物项目,必须将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价作为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内容,科学确定安全防护距离。全力推进历史遗留铬渣污染治理,修复铬渣污染场地。

  (八)加强化工石化企业污染防治。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化工石化项目,严格化工石化生产项目环境准入条件和建设标准,落实化工石化项目环境安全防护距离,限制在湟水流域和其它重要河流沿岸发展石油化工、煤化工等环境风险突出的化工项目。禁止在三江源地区、环青海湖流域等重要生态功能区和人口集聚区、水源地、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区(点)建设化工石化项目。加强化工石化企业监管,定期排查化工石化生产经营企业环境隐患,综合整治重点流域沿线和环境敏感区化工企业,严格落实安全保障和应急措施。建立健全化工石化企业全过程环境管理制度,落实环境污染责任终身追究制和全过程行政问责制。加强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重点企业监督管理,限制生产和使用高毒、难降解、高环境危害的化学品,在聚氯乙烯行业全部推行使用低汞触媒。

  (九)开展辐射污染防治。全面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严把辐射类建设项目审批关。强化放射源、射线装置、高压输变电及移动通信工程等辐射环境管理,完善放射源转让审批和转入转移、送贮备案制度,健全安全监管体系,跟踪监控环境风险,严格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环境管理。健全突发性辐射事故应对处置机制,完善应急处置预案,加强应急物资储备,提高应急能力。建设覆盖全省的辐射环境监测网络,建立辐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和数据库,完善辐射安全监管组织机构,强化监管监测能力建设,确保全省辐射环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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