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三项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0-22    浏览次数:2

青环发〔2012〕60号

  西宁市、海东地区、海西州、海南州、黄南州、玉树州环境保护局,海北州环保林业局,果洛州环保水利局:

  为规范全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管理,确保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取得实效,根据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青海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青海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青海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О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青海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取得成效,根据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专项资金支持的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污染、畜禽养殖污染、历史遗留工矿企业污染治理等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  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实施和管理坚持 “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典型示范、逐步推广,政府主导、合力推动”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环保、财政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在项目实施中,积极探索农村环境污染治理模式、连片整治示范项目管理经验和农村环保设施运行管理的长效机制,在农村环保体制建设、政策机制创新、农村环保实用技术推广等方面形成典型示范经验。

  第五条  各地应加大农村环保投入力度,加强部门间的协同配合,结合村庄规划的实施,整合涉农资金,鼓励农牧民投工投劳,加快农村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牧民群众环境意识。

  第二章 项目组织管理

  第六条  省政府成立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与示范区州(市、地)政府签订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目标责任书,明确工作任务、完成时限、预期目标等要求。

  第七条  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建立部门配合,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完善政策措施,明确目标任务,统筹协调专项资金的安排和使用。制定示范项目技术政策和管理制度,安排项目计划,审核项目方案、下达项目资金。会同省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协调相关涉农资金项目整合,开展示范项目的协调督促、检查指导、考核验收和成效评估。

  第八条  州(市、地)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连片整治示范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完善农村环保工作机制,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强化监管措施,加强示范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推动示范工程取得成效。

  第九条  州(市、地)环保和财政部门在同级政府的统一协调下,负责组织和指导项目申报、实施和初验。制定细化项目管理制度,加强项目日常监管,保证项目实施进度和工程质量。

  第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和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负责确定连片整治实施范围和项目具体内容,组织项目实施。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体系,完善制度措施,落实专职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建立环保设施长效运行保障机制,确保示范工作有序推进,取得实效。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十一条  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年度资金安排和《青海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方案》,确定年度项目资金计划、重点支持区域,安排和组织年度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申报工作。

  第十二条  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申报。申报材料包括项目实施方案以及相关承诺材料等。项目实施方案应由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内容主要包括:示范区域概况(主要包括地理区位、自然环境、社会经济等,重点是农业农村经济、产业结构、村庄建设、基础设施情况)、主要环境问题(包括问题类型、影响范围、主要成因、治理必要性等)、治理方案(主要措施、技术指标、进度安排、预期目标、效益分析)、资金需求和筹措方案、项目实施后运行保障措施等。承诺材料包括保障工作经费和配套资金足额到位、制定长效运行保障措施等。

  县级人民政府对所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负责。

  第十三条  州(市、地)人民政府负责对申报材料的质量把关,重点针对以下要求提出申报初审意见:

  (一)是否符合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支持重点。

  (二)是否符合《青海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方案》要求。

  (三)是否与新农村建设相关规划、项目和资金衔接。

  (四)是否与农业源污染减排、生态示范乡(镇)、村创建工作目标任务衔接。

  (五)项目实施方案是否符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污染现状、环境连片整治实际需要。

  项目申报材料经初审同意后,由州(市、地)环保、财政部门按照要求将项目实施方案及初审意见报送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四条  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技术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省领导小组审定后批复实施。

  第十五条  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实施方案一经审查批准,不得擅自调整、改变项目建设内容,不得降低治理目标要求、压缩投资规模等。确因村庄规划变更等因素需进行调整的,须经州(市、地)环保、财政部门审核同意,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批准。

  第四章  项目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要严格执行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公示制、审计制等管理制度,确保项目的建设成效。

  (一)项目法人对项目设计、工程施工、质量管理、进度推进、竣工验收等全过程负责。

  (二)工程建设施工、物资采购等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规定条件的,须按规定程序公开招标。具体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三)工程建设施工和物资采购应严格落实工程监理制。监理单位应按照工程合同和工程监理规范要求,做好工程进度、资金和质量控制,对项目工程实施全程监督。工程完工后,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签署意见。未经监理单位签署合格意见的,不得拨付工程款或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和采购。

  (四)州(市、地)、县政府要采取适当方式,及时公开示范项目的资金安排、实施进度,公布示范项目申报、管理、考核验收等方面的管理制度、文件,接受社会监督。项目村应以村务公开形式,公开项目资金下达、管理和建设内容等,保障群众知情权,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五)加强项目建设审计管理。项目竣工后要及时报请当地审计部门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作为项目验收条件之一。

  第十七条  州(市、地)政府应通过签订目标责任书等形式,层层分解落实任务目标,将示范项目工作成效纳入干部考核评价内容,促进项目落实。州(市、地)环保部门加强项目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并按月度、季度将项目实施情况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明确项目业主单位,加强项目督促管理,确保按时完工。明确农村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管理主体,制定运行管理保障措施、规章制度,明确经费渠道,确保示范项目建成运行后充分发挥效益。加强项目档案管理。项目批复文件、工作施工设计方案、招投标文件资料、项目建设阶段性总结、检查验收资料、资金审批和审计报告、工程监理报告、技术资料以及图片、照片、影像资料等相关文件资料须全部纳入档案管理。

  第五章 考核验收和绩效评估

  第十九条  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应在实施方案批复文件确定的时间内完成。如遇特殊原因需延期实施或不能在要求时限内完成的,由州(市、地)环保、财政部门提出延期申请,经省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项目完成后1个月内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初验,达到验收条件的,由州(市、地)环保、财政部门联合申请省级验收。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受理验收申请之后的1个月内组织相关专家和相关部门完成验收工作,验收结果对外公布。

  第二十条  示范项目验收一年后,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示范项目环境成效评估工作,评估结果反馈州(市、地)和县人民政府并上报环保部、财政部。

  第二十一条  建立项目实施奖惩制度。各地示范项目考核和绩效评估结果与下年度资金安排挂钩。对于示范项目建设迟缓、达不到目标要求、违反资金管理要求以及违反本办法其他相关要求的,视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取消示范资格以及停止资金安排或追缴已拨付资金等措施予以处理。考核评估具体办法和指标体系另行制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实施管理办法,报省环保厅和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环保厅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青海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招标投标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海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结合青海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列入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的农村饮用水源地保护、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农村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项目工程建设和货物采购,应按照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开招标。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 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 省、州(地、市)环保、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监督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等相关部门加强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招  标

  第六条 招标人根据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制定项目招标工作方案,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方可开展招标工作。

  第七条 招标工作方案应包括组织形式、招标方式、招标内容、标段划分、顺序和计划、投标资格要求、招标工作目标等内容。原则上同一示范片区的同功能及类型项目不划分标段。因工程进度需要及其他特殊合理要求,必须划分标段的,标段划分应科学客观。

  第八条 招标人如采用委托招标形式,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具备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第九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其主要内容是:

  (一) 项目的综合概况;

  (二) 招标范围及标段划分、计划工期质量要求;

  (三) 项目的技术经济要求、技术标准;

  (四) 投标报价编制依据(图纸、工程量清单等);

  (五) 投标文件的组成内容及编制要求及评标原则;

  (六) 评标因素和标准(评标办法);

  (七) 合同的主要条款及格式;

  (八) 主要设备、材料供应的方式、时间,售后服务要求;

  (九)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条  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20天。招标公告应在国家或者省发展计划部门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及省环境保护厅门户网站等媒介同时发布。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一条 投标人应满足规定的投标人资格条件、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和履行合同的能力、能够响应招标和参与投标竞争。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主要货物采购只接受生产商投标,无特殊原因不接受代理商投标。工程建设设计施工投标单位须具有市政、建筑工程三级以上或相应环保工程设计和施工资质。同时,投标单位应具备按要求提供及时、可靠的售后服务的能力。

  第十三条 投标人应按招标人的要求响应招标,购买招标文件并编制投标文件,参加投标活动。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第十四条 投标文件构成

  (一)工程建设施工投标文件

  1、投标函;

  2、投标报价;

  3、技术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

  4、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

  (二)工程建设货物投标文件

  1、投标函;

  2、投标一览表;

  3、技术性能参数(设备和产品须由国家产品质量认证的企业生产,并经质量检验合格,垃圾车生产企业须符合国家发改委《车辆生产企业产品公告》目录的制造厂家,具有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4、有关资格证明文件;

  5、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投标人之间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低于成本报价竞争。

  第四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十六条 开标应由招标人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时间、开标地点公开进行,并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开标应邀请州(地、市)环保、财政部门相关人员参加,对开标程序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当众拆封、唱标、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应制作开标记录并记录存档。

  第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排名第一的预中标人为中标人。

  第十九条 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应于5日内将中标结果和招投标情况书面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合同。签订设备采购合同时,应出具生产企业或供货方的相关资质文件、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合格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异议、质疑及投诉按照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投标人、中标人、评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本办法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明确事项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国家相关法规条例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青海省环境保护厅和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青海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验收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和项目管理水平,根据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相关规定和《青海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海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验收涉及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支持的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历史遗留的农村工矿企业污染治理等项目。

  第三条 项目验收依据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相关政策、制度及项目实施方案等进行。

  第四条 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的考核验收,由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组织,实行县级自验、州(地、市)级复验、省级验收。验收采取听汇报、查资料、看现场、调民意等方式进行。

  第五条 项目竣工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自验,达到验收条件的,由州(地、市)环保、财政部门联合复验并申请省级验收,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专家和部门在受理验收申请之后的2个月内完成验收工作。项目单项工程由县级环保、财政部门组织,在单项工程竣工后及时验收。

  第六条 项目验收包括项目实施的组织领导、监督管理,整治任务完成情况以及是否取得预期成效等方面的内容。

  (一)组织领导情况。包括项目实施方案编制情况、项目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目标责任制情况、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制度建立落实情况、设立专(兼)职工作机构或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项目实施及管理运营情况。

  (二)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和项目工程质量情况。

  (三)项目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包括目标责任制、法人制、工程招投标制、合同制、监理制等工程建设基本制度、规定的执行情况,以及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示范项目公示制、报备制、县级财政报账制、群众参与制等制度落实情况。

  (四)已建成设施的运行情况。包括已建成设施设备的移交、落实管理责任情况,建成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等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和落实情况。运行管护经费的落实情况。

  (五)项目建成后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情况。农村饮用水源地保护、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工矿企业污染治理等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对改善农业生态环境、农村人居环境成效和示范带动作用发挥情况。

  (六)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包括中央补助、地方配套资金到位、拨付及使用情况,农牧民投资投劳情况。执行县级报账制和财务规章制度的情况。

  第七条  申请验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实施方案、设计方案、有关监测数据和相关资料;

  (二)项目单项工程质量验收材料;

  (三)财务决算及审计报告以及资金筹集、使用、管理情况报告;

  (四)反映资金和项目管理,以及项目成效、群众满意度等相关证明材料;

  (五)相关影像资料。

  第八条  项目验收程序:

  (一)听取项目实施情况汇报;

  (二)查阅有关文档资料;

  (三)检查有关财务档案,会计账簿;

  (四)实地查看项目工程建设完成和运行情况;

  (五)专家评议形成验收意见;

  (六)与被验收项目单位交换意见。

  第九条 年度项目完成验收后,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验收通报,对于项目完成好的州(地、市)、县(区)给予表扬,对存在问题的州(地、市)、县(区)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第十条 验收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考核评分参照本办法附表《青海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竣工验收评分表》执行。

  第十一条 验收合格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一)按照省领导小组规定的时间做好验收准备并报送申请验收资料;

  (二)规章制度健全、落实,文档资料保存完整;

  (三)严格执行项目实施方案,没有擅自更改项目建设内容,全面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工程质量良好,管理制度健全;

  (四)项目监管制度落实,资金管理规范;

  (五)村庄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经济、社会、环境效益明显。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评为不合格:

  (一)未经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擅自更改项目实施方案主要内容的;

  (二)项目建设任务完成不足85%,工程质量差的;

  (三)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资金或有其它严重违反有关资金管理规定的;

  (四)评分在8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第十三条 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对项目验收合格的县(区)进行评比,成绩突出的给予通报表扬,并作为今后申报农村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的重要依据。对项目验收不合格的县(区),除要求限期整改并予以通报批评外,取消该县(区)下年度申报中央和省级农村环保专项资金资格。违规使用资金的按照财政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环境保护厅和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青海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竣工验收评分表》

  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竣工验收评分表

  序  号

  考  核  内  容

  分值

  评  分  依  据  及  办  法

  得  分

  一

  组织

  领导

  (15分)

  1

  县级政府落实项目情况

  5

  有专题部署相关文件或会议记录得5分,否则不得分。

  2

  落实目标责任制情况

  2

  县(区)人民政府与建设单位签订目标责任书得2分,否则不得分。

  3

  实施项目监督管理情况

  6

  制定监督管理措施和制度得3分,有监督检查记录得3分,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4

  乡镇环保机构设立情况

  2

  设立环保站或有专(兼)职环保人员得2分,否则不得分。

  二

  资金

  管理

  (20分)

  5

  县级配套资金情况

  2

  有配套资金得2分,无配套资金不得分。

  6

  项目区整合涉农资金情况

  6

  项目区有整合涉农资金得6分,否则不得分

  7

  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情况

  6

  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4分,否则不得分。

  8

  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6

  无挤占、挪用、截留得6分,否则不得分。

  三

  项目

  实施

  (50分)

  9

  项目实施方案执行情况

  10

  按批复的方案建设,无擅自更改项目内容情况得10分,否则酌情扣分。

  10

  项目按时完成情况

  6

  按规定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得6分,否则酌情扣分。

  11

  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

  公示制、合同制执行情况

  10

  严格执行得10分,否则酌情扣分。

  12

  项目自验复验情况

  6

  县级政府及时组织项目自验得3分,复验得3分,否则不得分。

  13

  项目审计情况

  4

  县级政府及时组织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得4分,否则不得分。

  14

  项目设施正常运行和操作人员落实情况

  6

  设施正常运行得3分,操作人员落实得3分。

  15

  项目设施运营管护经费落实情况

  8

  落实得8分,否则不得分。

  四

  项目

  成效

  (15分)

  16

  突出环境问题解决情况

  5

  当地环境问题在项目实施前后的有巨大变化的得6分,变化不大的或没有变化酌情扣分。

  17

  项目实施前后环境质量改善情况

  5

  以项目实施前后环境质量对比监测报告为依据,明显改善得5分,否则酌情扣分。

  18

  群众对解决突出环境问题满意的情况

  5

  按照“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进行问卷调查或走访座谈,群众基本满意以上比例≥80 %得5分,否则酌情扣分。

  验收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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