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海南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1-14    浏览次数:2

琼农办〔2014〕3号

  各市、县、自治县农业(农林、农科)局(农委)、畜牧兽医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扶持品牌农业发展的意见,加强海南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工作,引导和支持生产者创建品牌,提升海南农产品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海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及《中国名牌农产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精神,省农业厅制定《海南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市县实际组织实施。

海南省农业厅办公室

2014年1月10日

海南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扶持品牌农业发展的意见,加强海南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工作,引导和支持生产者创建品牌,提升海南农产品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海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农业品牌化工作的意见》及《中国名牌农产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海南名牌农产品是指在海南省境内生产、经评选认定获得“海南名牌农产品”称号、并获准使用“海南名牌农产品”标志的农产品。

  第三条  评选范围为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目录内的种植业、畜牧业及其加工产品。

  第四条  海南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遵循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  市县农业畜牧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海南名牌农产品的培育,并在政策、资金等方面予以扶持。获得海南名牌农产品称号的产品在标准化生产、品牌培育、产品营销等方面,品牌农业发展资金、现代农业发展资金、农业标准化资金优先给予支持。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省农业厅负责海南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和监督管理日常工作。

  第七条  海南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由省农业厅农产品质量监管处、计划财务处、市场与经济信息处、种植业管理处、省发展南亚热带作物办公室、畜牧业处、产业规划处等有关处室及检测单位、社团组织和相关专家联合评审,具体工作由省农业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负责。

  第八条  省农业厅每年根据工作需要,聘任有关方面专家组成若干海南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专家组,对各市县申报的产品进行具体评价并提出意见。

  第九条  各市县农业畜牧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行政区域内名牌农产品的组织申报和审核推荐工作,并负责对本行政区内海南名牌农产品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十条  申请海南名牌农产品的申请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二)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有注册商标;

  (三)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中的任一认证;

  (四)产品有固定的生产基地,批量生产已满二年,其中:蔬菜设施面积200亩以上、露天面积集中连片1000亩以上,水果面积连片500亩以上,橡胶面积集中连片1000亩以上,生猪、牛、羊、家禽产品年出栏分别5000头、50头、2000只、100万只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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