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生产核查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0-22    浏览次数:2

青环发〔2011〕164号

  西宁市、海东地区、海西州、黄南州、海南州环境保护局,海北州环保林业局,玉树州林业环保局,果洛州环保水利局:

  近年来,我省通过不断强化环境管理措施,有力的推动了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但是,也存在着不少问题,建设项目核查与试生产脱节、环保设施不能与生产设施同步试产、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等情况,造成一定的环境污染风险和隐患,影响了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的落实。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确保“三同时”制度的执行到位,根据环保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等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试生产核查管理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高度重视建设项目试生产核查工作。建设项目试生产核查工作直接关系着新投产项目环保措施的落实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区域环境质量的改善。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是避免产生新环境问题和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监管的重要环节。各地要从着力推动绿色发展的战略高度,切实增强对建设项目试生产核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国家和我省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政策措施,不断强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检查及试生产核查工作,确保项目建设科学有序推进。

  二、试生产核查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建设规模与批复的环评报告是否相符,其中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规模、环境保护设施应分期进行核查,核查期间应明确建设项目的分期建设规模及与基础设施建设之间的相互依托关系;

  (二)核查已建主体生产工艺、生产设备与已批复环评报告的相符性;

  (三)核查废水、废气、噪声、废渣治理环保设施的建设规模、治理工艺、主要构筑物及设备等,是否与批复环评报告中要求相符合,以及目前各项环保设施的建设现状与存在问题等;

  (四)对开展环境监理、监测的建设项目,核查施工期环境监理、监测的实施情况;

  (五)核查风险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已建环境保护风险防护设施是否与批复的环评报告要求相一致;

  (六)核查环评文件确定的卫生防护距离内环境敏感点的搬迁、防护等措施的落实情况;

  (七)核查建设项目“以新代老”环保要求及限期整改和行政处罚决定的落实情况;

  (八)生态类建设项目应根据环评报告及批复,核查生态环境恢复、生态补偿及水土保持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认真落实环保核查人员的责任及要求。在试生产核查中,要严格实行项目核查负责制,对核查内容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核查结论由现场核查人员负责,切实做到“五个不批准投入试生产”,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与主体工程未能实现“三同时”的不予批准;建设项目建设地点、性质、规模、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且未取得原审批部门批复同意的不予批准;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时当地政府搬迁承诺未得到落实的不予批准;环评批复要求应开展环境监理而未开展的,且未提供(阶段性)监理报告的不予批准;有群众上访且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未整改到位的不予批准产。

  四、严把试生产核查关。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评及批复和试生产核查要求,做好试生产核查工作,在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中,对建设项目存在“三同时”执行不到位,应督促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并书面报告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对达不到试生产要求的,在限期整改未到位前不得批准投入试生产;对已批准投入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应督促建设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验收工作。

  五、建立试生产现场监察联动机制。各级环保部门在组织开展建设项目试生产核查工作中,应当建立项目审批与现场监察联动机制,全面掌握辖区内在建项目的建设情况,及时督促已完工建设项目按程序做好试生产申请工作,并做好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现场检查记录及取证询问笔录等书面记录,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六、严格执行建设项目试生产管理期限。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限最长为一年,建设项目超过试生产期限,未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由审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批准建设项目试生产的环境保护部门应责令其停止试生产。

  七、责任追究。建设项目试生产管理工作规范性很强,各地环保部门在组织开展建设项目试生产核查中,应当坚持廉洁、客观、公正的原则,坚决执行廉政建设规定,严格依法行政。对从事建设项目试生产核查的环保部门和人员,在试生产核查工作中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对工作严重失职或失误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或采取“区域限批”等相应的制度措施。

  二О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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